施工单位的现场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一)

发布时间:2018-11-26 22:49:5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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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现场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

《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现场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要对施工现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负全面责任。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不进行管理,出了安全问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责任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做到:一是要保证工地宿舍、办公室、工作棚、食堂等临时设施的安全;二是要保证在现场的附属企业、机械装置、仓库、运输道路和临时上下水道、电力网、蒸汽管道、压缩空气管道、乙炔管道、乙炔发生站和其他临时工程的安全;三是要保证在施工现场周围和悬崖、陡坎处所的安全;四是要保证现场一切材料的存放安全;五是要保证危险品(炸药、雷管、引线等)的安全等。

在施工现场,总承包和分包承担着不同的安全责任。一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这是总承包单位的一项义务,对于该义务,总承包单位必须履行。这一义务要求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安全。总承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安全。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项目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二是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这是分包单位的一项义务,对于该义务,分包单位必须履行。这一义务要求: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该设计中的安全项目应当符合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三是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合同中必须执行这一规定,不得改变本法规定的这一义务;如果在合同中改变这一义务性规定,其规定无效。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建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教育是提高全员素质,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中,对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以及安全培训教育的实施与管理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时应做到:

(1)职工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三级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330111d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e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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