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军工科研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纳入国家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各级军工科研单位。
三、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照会计科目表附注的要求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军工科研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写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写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写科目编号,不填写科目名称。
四、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会计报表。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增设会计报表。军工科研单位内部管理需要增设的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
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三种。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三日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五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即年度决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决算通知规定和主管部门要求的格式和期限报出。军工科研单位向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军工科研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有关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六、军工科研单位的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七、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以及本制度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和会计核算工作的需要,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会计核算办法。
八、军工科研单位兴办已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并进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应当执行相应行业的会计制度。
九、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1991年财政部以(91)财工字530号颁发的《军
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过去有关制度规定与本制度有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表
序号编号
名称(一)资产类
序号编号
789101112133738394041424344
名称
115116120124128129131412413414421423428432433
材料产成品待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