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区快速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3-03 18:55:5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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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快速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城乡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力度,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规范城乡建设秩序,确保实现违法建设零增长”、违法建筑总量负增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相关政策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岸区(含重庆经开区)行政区域内快速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批准或镇人民政府按职权核发的规划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规定以及在专门管理区域内,擅自实施且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以及经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查证、认定的新增违法建(构)筑

第三条 快速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遵循全区统筹、属地负责、各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由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统筹,负责做好数据汇总、路径安排、任务分解、督促检查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快速制止和拆除违法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街、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范围内防范和快速制止违法建设,及时组织开展违法建筑的拆除(回填)等工作。

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和土地储备业主(含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积极支持配合快速处置违法建筑工作,承担有关整治违法用地和拆除违法建筑的经济责任,并根据辖区街、镇工作需要,及时支付所储备(含未建设)土地的看护费用,具体标准由区国土分局牵头制定。

第四条 各街、镇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防范和快速制止违法建设,及时组织开展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工作负总责。各街、镇应成立辖区的快速处置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党政同责”制,由街、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副组长,下设快速处置违法建筑办公室(简称“快处办”),为专司辖区快速制止违法建设和拆除整治违法建筑职能的执行性机构,由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街、镇“快处办”应整合并相对固定辖区的城管执法队、环保执法队、派出所、司法所、国土所、工商所、综治办、建管办、安监办等执法队伍和力量,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制定快速发现、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建筑)的具体办法和奖惩制度,并聘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作为拆违队伍,增强辖区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的实力,切实做好快速处置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社区、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对辖区内违法建筑防控工作负总责,负责履行发现、劝阻、制止、举报和配合查处违法建筑的义务,对本责任区域发现违法建筑的,应及时向辖区“快处办”报告。各街、镇与社区、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建立违法建筑防控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各街、镇要建立和健全与社区、村(居)委会的违法建筑管控经济责任制度,实行经济挂钩、奖惩兑现,具体考核奖惩办法由街、镇自行制定。

区房管局负责将发现、劝阻、制止、报告违法建筑的义务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章 发现报告

第六条 各街、镇应建立以社区、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为单位的违法建筑防控网络,实行网格化管理,每个网格单元配设信息员和协管员,通过日常巡查、入户走访、排查苗头、遏制化解等措施,准确掌握辖区违法建筑基础信息,预防、制止、报告违法建设行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各街、镇应建立和完善违法建筑投诉举报机制,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人反映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对快速处置违法建筑发挥直接作用或重要作用的,可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属地街、镇另行制定。

第三章 制止违法建设

第八条 各街、镇“快处办”对违法建筑的信息通过下列途径获得:群众举报、上级批办、日常巡查、督查通知等;对经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认定的新增违法建筑或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各街、镇要立即予以坚决制止和拆除(回填),对违法建设施工现场要进行全天候监管,直至消除违法建设状态。

各街、镇辖区内出现房屋装修、拆除旧房、储运建材、开挖地基、围挡施工等建设施工苗头时,网格巡查责任人(信息员、协管员)必须及时到场核查,对发现的涉违线索,要在第一时间报告辖区“快处办”。

各街、镇“快处办”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派出工作人员至现场调查。如属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建设的,一律视为危险建设施工行为,要立即进行制止,责令停工并限期、限时自行拆除(回填)所修建的建(构)筑物,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 区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农林水利局、区房管局、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文广新局、区安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工商分局、区食药监分局等区级负有违法建筑查处或协助查处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各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建筑)现场快速处置(查证、勘验、认定)机制,相对固定责任人员,各负其责、认真履职、强化措施,协同配合街、镇“快处办”进行联合执法,做到及时发现、就地制止、快速反应。

第四章 临时查封违法(危险)现场

第十条 各街、镇负责对违法(危险)建设行为采取临时查封建设施工现场措施。

对当日进行发现并制止的违法(危险)建设施工场所,必须在第2日开展复查,对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危险)建设施工或存有复建、续建行为的,各街、镇“快处办”必须将其划设为危险场所(区域)或危险建(构)筑物,并设置危险警示标识进行现场管控,禁止无关人员、车辆滞留现场,避免安全灾害事故发生。

对当事人无视安全事故责任,强行顶风抢建的,各街、镇“快处办”应立即对其违法(危险)建设施工场所(包含违法建设所使用的工具、设备)张贴封条予以临时查封,临时查封现场的时限不得超过3日,情况复杂的,经辖区街、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5日。

对临时查封的场所、设施、设备或者财物,各街、镇可以委托第三方看护或保管,第三方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临时查封发生的看护或保管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对当事人破坏封条、擅自启用、转移、隐匿生产设备和工具的,视为妨碍、阻扰、拒绝依法执行公务,由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移送辖区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拆除违法(危险)建筑

第十一条 对在执行临时查封现场措施后,当事人继续强行实施违法(危险)建设或逾期拒不拆除违法(危险)建(构)筑物的,由各街、镇“快处办”组织人员力量帮助当事人对其修建的违法(危险)建(构)筑物进行制止性拆除(回填),以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对认为涉及安全隐患、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危险)建(构)筑物,由各街、镇“快处办”组织人员力量对当事人修建的违法(危险)建(构)筑物进行强制性排危拆除(回填),避免安全灾害事故发生。

对违法建(构)筑物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各街、镇“快处办”应在临时查封期满后48小时内组织实施拆除(回填)在临时查封期内经发现存有复建、抢建等行为的,应立即组织实施拆除(回填);违法建(构)筑物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负有违法建筑查处或协助查处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完善司法或行政执法程序后,依法组织实施拆除(回填)。

第十二条 帮助当事人或者强制性拆除(回填)违法建(构)筑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辖区街、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名义实施;

(三)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其表明来意、说明理由、依据以及需履行的义务;

(四)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辖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见证人到场进行见证监督,不停止对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回填)的执行。

第六章 明确政策

第十三条 严禁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审批)擅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用于工业、农业项目招商。

第十四条 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创办企业。

第十五条 严禁工矿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在厂区或管理责任区内乱搭乱建、乱栽乱种。

第十六条 严禁街镇(村居)在集体土地和城市土地(公共区域)修建违法建(构)筑物用于招商或出租牟利。

第十七条 严禁街、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审批养殖、种植、农业生态观光旅游(农家乐)等农副业、餐饮及观光旅游建设项目。

对违反规定为违法建设(建筑)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制发相关证照和政策文件(纪要)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严肃纪律

第十八条 凡违法建设和新增违法建(构)筑物未得到有效处置,拆除不力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29号),《中共南岸区委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南委〔200926号)和《中共南岸区委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整治行动的通知》(南委〔20131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强化监督

第十九条 快速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的督查工作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负责,采用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对发现的问题要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工作落实。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快速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进行考核,其中对各街、镇设常规考核(违法建筑管控及存量消除情况)和专项考核(快速处置违法建筑效果),区级各部门和单位设专项考核(联合执法履职情况),具体办法由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考核办制定。

第二十一条 监督考核采取邀请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抽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和街、镇参与,采取交叉检查的形式,以实地检查为主,主要任务是查找问题,督促整改。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由区综合执法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城乡建委、区房管局、区安监局负责统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南岸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41031印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156e764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712264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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