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能源信访处理办法(2)

发布时间:2016-04-10 19:14:3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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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信访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企业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办法,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确保生产、经济、政治、形象“四个安全”,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子公司、各基层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集团公司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的信访工作。各单位须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领导组织,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条 综合办办公室是集团公司信访工作的归口主管部门。各单位应建立信访接待制度,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接待和处理信访事务,保障来信来访人员的民主权利。

第五条 各单位要做好信访基础工作,掌握信访动态,完善信访档案,每季度末前三天向公司综合办公室上报《信访统计报表》(附件1),综合办公室汇总后向集团公司分管信访事务工作领导上报。

第六条 综合办公室每半年向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呈报《信访分析报告》。

第七条 信访事务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预防为主的原则,纳入各单位的党风廉政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八条 严禁越级上访和5人以上的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第九条 对进省上访人员,一律到公司反映和处理,不得扰乱集团公司的办公秩序。

第十条 综合办公室接待进京(省)上访人员,了解清楚情况后,原则上通知所在单位派人来京(省)共同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国家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交办的重要信访批件,由综合办公室牵头处理,其中涉及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申诉批件由党群工作部或纪检监察部负责处理。一般信访办件交由各部门按业务归口处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集团公司调查询问的信访案件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及时上报处理结果和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 信访处理阶段一般包括:立案登记、调查处理、转办催办、结案归档等。

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信访答复行为:初信初访单位、复查单位、复核单位应分别按照《信访答复意见》(附件2)、《信访复查意见》(附件3)和《信访复核意见》(附件4)三个信访文书格式,向信访人出具正式书面答复意见。

第十五条 严格规范信访事项处理时限:初信初访单位应当自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向信访人出具书面答复;复查单位、复核单位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向信访人出具书面答复。同时,各单位在受理信访事项时,应当要求信访人提交书面请求。

第十六条 严格规范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坚持事要解决、案结事了的原则,教育、引导信访人依法按办法合理地表达诉求,严禁越级进省上访和重复上访。对于缠访、闹访人员要做好思想工作,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企业稳定和员工队伍稳定。

第十七条 严格信访纪律,对于检举揭发类信访材料必须严格保密,严禁打击报复检举人。

第十八条 处理信访要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事,维护来信来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坚持为人民服务,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能及时办理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照《信访条例》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来信来访统计表

2.信访答复意见

3.信访复查意见

4.信访复核意见

附件1

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来信来访统计表

填表单位:               年   季度

姓 名

类型

反映问题摘要

处理意见

立案报结

单位领导审核签字:      填表人:     月  日

附件2

访

××信访答复[ ]

_______同志:

你于 日来信(访),反映   

问题,请求解决      

问题。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1、主要事实和根据:

2、处理意见(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结论):

如对本答复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单位)进行复查。

(综合办公室专用章)

注:本《信访答复意见》格式适用于初信初访单位向信访人出具答复意见。

附件3

访

××信访复查[ ]

_______同志:

你于 日来信(访),请求复查(初信初访单位)作出的××信访答复[ ] 答复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之规定,经研究,复查意见如下:

(具体复查意见)

如对本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单位)进行复核。

(综合办公室专用章)

注:本《信访复查意见》格式适用于复查单位向信访人出具复查意见

附件4

访

××信访复核[ ]

_______同志:

你于 日来信(访),请求复核(复查单位)作出的××信访复查[ ] 复查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经研究,复核意见如下:

(具体复核意见)

如对本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信访事项提出请求的,各级信访单位不再受理。

(综合办公室专用章)

注:本《信访复核意见》格式适用于复核单位向信访人出具复核意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11ca5d22f60ddccdb38a03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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