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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民营”建议书
一、项目情况: 1、项目概况:
xxxxxxx 2、项目实施预测投入:
xxxxxxxxx 3、项目建议分部分承包,实行“公建民营”。把养老服务这块承包出去,减少政府的投资。 二、“公建民营”的可行性分析
1、公建民营就是说项目由国家建设基础设施,由民间资本经营。主管部门将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及老年文体服务等场所及设施,采取产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方式,在不改变产权性质的基础上改变经营方式,实行管理引进。也就是说,由政府优惠提供服务设施及条件,根据协议约定,依法将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及服务设施经营权以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合营、参股以及出让等方式转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以及外资等社会经营者,由其按照自我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社会经营者在满足“三无老人”、“五保老人”及特困老人等入住前提下,由政府给予“政府补贴”,同时,根据养老服务业的发展需求,可以招收社会老人入住,并享受国家对养老服务业规定的所有优惠政策,期间,社会经营者以承包费、租金、分成等形式向主管部门上交部分经营利润。
2、政策依据
国发[2013]35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民政部日前下发了《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的通知》,要求公办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应当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运营。
天津市民政局日前出台《关于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意见》,要求新建公办养老机构建成后,一律实行公建民营;对于现有的、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逐步实行公建民营改革。
3、公建民营的优势
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性质仍属于国办养老院,只是在运营环节上加入社会力量,这既可以保持国办养老机构各种福利服务性质,又可以发挥民间运营团队的专业性。通过公建民营能够让有经验、运作灵活的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政府在硬件上的投资降低了运营团队的成本。同时,养老院不再受传统事业单位编制体制制约,人员的招聘配备、考核机制更灵活,政府也能卸下不少不必要的负担,把精力放在更需要帮助的“三无”“五保”等老年群体上。社会经营者一方面可以为政府分担一定责任,减轻了政府负担,促进了政事分开,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引进先进的管理方式,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水平,还可以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于养老服务设施改造和设备添置。所以,公建民营的运行模式代表着公办养老服务改革的方向,成为盘活存量
资产,降低服务门槛、有效利用现有养老资源、增强资金效能,提高服务意识及服务质量的有效模式。可以使为国有资产不流失、公益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4、公建民营的运行方式
一是承包式,即在不改变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产权性质的前提下,将其经营服务权转让给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等市场主体经营,政府则根据承包合同收取一定的承包费,并监督社会经营者的相关服务于运营。这种形式相对简单,操作相对成熟,因此在实践中被采用最多。像北京市民政局备案的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19家,其中14家养老服务机构都采用了承包式这种方式。
二是租赁式,即将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使用权租赁给市场主体经营,政府根据租赁合同收取一定的租金,监督租赁财产不受损失。社会经营者凭借自己的经营才能获取经济效益,并利用经营的收益支付该机构的租赁费用。
三是委托经营式,即,将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委托给各类市场主体全权经营管理。像北京三和老年公寓是首家政府投资500万元,实行“公建民营,企业经营”新模式的老年福利院,北新桥街道办将该老年公寓日常事务的管理委托给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公司托管三和老年公寓后便负责起老年公寓所有的运行管理工作。
四是合营式,即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营服务权由社会经营者部分代行,根据政府与社会经营者双方的资金及精力投入比例以及能力优势分配经营服务权,通过协议确认双方在某些服务管理上的职责范
围,形成合作关系。社会经营者则根据投入情况获得相应回报。
五是股份式(参股式),即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管理、分享股权,形成产权多元化,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格局,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模式实现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意见》鼓励社会资金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像《重庆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意见》等也同样要求,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不用所有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以参股等方式,积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作合资制等多种组织形式发展壮大养老服务机构。
5、公建民营招标步骤
投标人资格,除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应符合: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一定的从业经历;2、具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3、有一定的经济实力;4、不同地区明确的其他条件。
严格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操作程序,强化管理及政府监督。
招标程序:1、主管民政部门批准;2、资产评估,对拟实施公建民营模式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3、发布公告,要在一定范围内将包括公建民营方案在内的相关内容进行公告,以增加公开性和透明度;4、招标投标,采取公建民营一律实行招投标制度,进行公开竞争,由市场来选择社会经营者;5、办理变更及注册登记手续,经确认后按规定享受优惠政
策。
6、合作双方责权划分
政府负责机构的建设和设施的完善,也就是硬件的投入;市场合作主体负责机构的运营管理,也就是软件的实施。
公建民营机构产权性质是公有的,其目标还是要体现养老公共产品的福利性。民营主体资质最好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因为民非单位有清晰的社会效益目标。而企业要对股东负责,难免会出现重利现象。 公建民营机构的公益性首先应该体现在为公办养老机构起托底作用,承担政府对部分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责任。这是不能突破的底线;其次是优先接收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入住,并收取相对优惠的费用。绝不能将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搞成高收费的高端养老机构,设置过高的门槛致使普通老百姓无法入住。这一方面需要政府与民营方在合同中明确。
要真正做实这一方式,引入的民间机构需要充分发挥服务技术优势,政府则要履行监督职能,这样才能把有限的资源用在更多需要帮助的老人身上。
公建民营过程应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建立公开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加强评估环节建设,确保公建民营公平公正。
政府要强化监督作用,一是要保持其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作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性质,不能改作他用;二要指导和调控公建民营的服务收费标准,防止随意提价;三要在科学合理评估经营收益的基础上,引导社会经营者扩大公建民营模式发展;四要保障“三无老人”
“五保老人”等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五要保证国有、集体资产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