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
共管共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助推脱贫攻坚,按照国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管好、用好、维护好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根据《关于开展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村级公益性设施的范围
第二条 村级公益性设施是指村内的公共设施,主要包括村组道路、村内巷道、产业路、给排水设施、绿化带、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农家书屋、健身器械、路灯、公厕、垃圾池(箱)等。
第三章 管护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以行政村为单位组建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村民自治组织。理事会设立理事长、副理事长各1名,理事一般不少于5人,由村社(组)干部、有威望的乡贤、群众认可的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为便于工作开展,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在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都要有分布。理事会每届任期3-5年。
第四条 理事会在村“两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每年向村“两委”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五条 理事会负责村级公益性设施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制定管护制度;负责日常巡查,掌握村级公益性设施运行情况,排查安全隐患;组织村级公益性设施的常规性维修;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置意见,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四章 管护基金及管理
第六条 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管护基金(以下简称“管护基金”)。
第七条 管护基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筹措:省级财政每年给每个行政村投入1万元,资金从省级下达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解决,市县财政在保障脱贫攻坚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市县两级财政每年给每个行政村各投入1万元;民政、交通、建设、水利、农牧、林业、文化、新闻出版、体育、扶贫等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安排时统筹考虑安排管护经费;集体经济收益提取;社会募集、“一事一议”筹集等。
第八条 管护基金主要用于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维修材料费等支出,由理事会提出使用意见,经村“两委”审议后实施。村级公益性设施维修所需人工由理事会组织村民投工投劳解决。
第九条 管护基金实行村账乡管,专款专用,累计使用,滚动发展。管护基金不得调剂到别村使用。
第十条 乡(镇)将管护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公示,接受村“两委”、理事会和群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及管理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省定3720个深度贫困村及“两州一县”1482个其他村按《2018年开发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实施细则》执行,全省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行政村每个村设置4-6个岗位。各行政村根据人口、所辖村民小组的多少及区位差别进行差异化配置。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重点保证行政村村部所在地及人口集中的自然村。地处边远、人口居住分散的自然村要积极组织动员村民承担公益性设施管护任务,把村民培养成村内公益性设施运行管护的重要力量,实现管护人员自然村全覆盖。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主要职责是管护村组道路、村内巷道、产业路、给排水设施、绿化带、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农家书屋、健身器械、路灯、公厕、垃圾池(箱)等村级公益性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卫生。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对象,优先考虑本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零转移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者和失地农民家庭成员,不得优亲厚友。每户只得1人选聘为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程序:县(市、区)审定职数,符合条件人员自愿申请,理事会推荐,村“两委”组织招聘,乡镇审定,聘用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主要通过市县两级财政列支、省级财政奖补的办法来解决。省定3720个深度贫困村及“两州一县”1482个其他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从省上每年分配给县(市、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每人每月补贴不少于500元,原则上按月发放,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拨付到乡(镇),由村上负责发放。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不认真履行公益性岗位职责的;
(二)入学、服兵役、户口转出本村的;
(三)刑事犯罪的;
(四)终止就业需求的;
(五)经认定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的。
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空缺时,由理事会及时提出补充方案,按程序聘任。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培训,由各县(市、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技能培训,保证具备相应的技能和服务能力。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省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甘肃省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考核办法》,建立分级负责、高效运行、督导有力的考核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州)、县(市、区)进行考核,县(市、区)负责对乡(镇)进行考核,乡(镇)负责对村进行考核,督促各级各部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理事会要加强对村级公益性设施管护人员的日常检查考核,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和落实其他相关惠农政策的重要参考。对理事会不履职尽责的、不依规合法使用管护基金的,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优亲厚友、空岗挂岗、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按照本办法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f952de7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995ab7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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