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等单位关于《深圳市保健对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9 17:36:5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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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等单位关于《深圳市保健对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深府〔1997309【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公布日期】1997.12.24【实施日期】199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等单位关于《深圳市
保健对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1997)309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财政局、卫生局、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深圳市保健对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七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保健对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根据《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6〕122号)关于医疗保健对象管理问题确定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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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的保健对象(含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下同),未参保单位的保健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保健对象分为一级和二级,具体划分条件和范围由市保健委员会统一制定。保健对象的审批确定、医疗速诊证的发放、医疗保健待遇的落实,由市保健办负责。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电脑中心负责将市保健办审批确定的保健对象及其信息资料,与市、区各约定医疗单位及市保健办实时联网;制证中心按市保健办的要求负责医疗速诊证的制作。
第三条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不设个人医疗帐户,医疗费用实行单独管理、单独建帐,其在门诊或住院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各约定医疗单位在查验其医疗速诊证后全部予以记帐,由市社保局从基本医疗保险共济基金专户统一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费用,由其原缴费渠道补缴,划回共济基金专户。
第四条一级保健对象(含在职和退休)的基本医疗共济基金,由市社保局划拨给市保健办直接管理。在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以后发生的合理门诊费用、门诊特殊检查治疗和住院费用,由各约定医院验证后单独记帐,直接同市保健办定期结算。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由市保健办核实、汇总后向市财政局专项报告,经审定后支付。
第五条二级保健对象(含在职和退休)在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各约定医疗单位验证后个人自付现金10%(退休人员自付现金5%),其余部分予以记帐。
二级保健对象的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在门诊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和住院时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由本人先垫付现金,然后凭本人医疗速诊证、门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和有效费用单据,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属市财政负担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保健对象,由其所在单位指派专人,每月下旬2/4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e7b420064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0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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