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8 00:33: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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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media/image1.gif火作安全管理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

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分公司、子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3 动火作业的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动火

作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3.1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各种焊接、气割、切割等作业,在生

产区域动用明火的作业;

3.2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

花的其他作业;

3.3 在煤气区域和煤气设施上动火;

3.4 在氧气区域和氧气设施上动火;

3.5 在天然气、液化气区域和设施上动火。

4 动火作业分级

4.1 一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

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如在煤气、天然气、

液化气、氧气、设施上的动火作业;在加油站、油库区域的动火作业。

4.2 二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

业。如在液压、油气润滑区域动火作业;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冷却塔内的动火

作业等。

4.3 三级动火作业:除一、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动火作业。

word/media/image1.gif节假日期间的用火实行升级管理,即在原定用火级别的基础上升一级

5 动火作业审批要求

5.1 动火作业需办理《动用明火作业审批表》。其中三级动火由所在项目部

安全员负责审批;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项目部安全员批准和所属项目部

项目经理(厂长)审批 按照谁签字谁确认的原则,审批人负责对作业前

安全条件进行确认。

5.2 涉及煤气区域动火,按照《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根据动火部位不同,分别办理《煤气设施动火许可证》、《煤气设施区域动火许

可证》或《煤气系统危险区域工作计划表》。涉及天然气区域动火作业,参照煤

气区域作业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3 一张动用明火作业审批表只限一处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动火点)、

一证(动用明火作业审批表)、一人(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动用明火作

业审批表进行多点动火。

5.4 动火作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一级动火作业不得超过 1 天、二

级动火作业不得超过 3 天、三级动火作业不得超过 7 天。

5.5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必须重新办理《动用明火作业审批表》,作

业人员方可继续动火。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条件发生异常变化,作业人员必

须立即停止作业,作业审批表同时废止。

6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6.1 动火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安排人员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

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2 在正常生产区域内严格控制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及其它工

件都应拆下来移动到安全地方动火。

word/media/image1.gif6.3 用火加热油、油加热轴承等的作业,作业负责人在作业前应检查油中

是否混有水分,防止在加热的过程中油类飞溅发生火灾;作业中必须保持油锅

的平衡,摆正放稳,取放工件要小心,相关工种要配合好,防止油类倾翻导致

起火。

6.4 动火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

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作业人员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

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 5 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 10 米,并且不准

在烈日下曝晒,乙炔瓶应直立放置。焊割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

焊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6.5 作业负责人必须确认动火环境达到安全动火作业条件,不符合动火条

件的,严禁进行动火作业。设备、管线、地面上油污、易燃物必须清理干净,

不能清理的要用砂土或石棉布覆盖,在有易燃、可燃物质区动火必须对环境进

行监测;不准在稀油站等易燃处动火。

6.6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用明火

作业审批表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6.7 高处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其下部地面有无可燃

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作业负责人应对其进行检查、分析并采取措

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

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6.8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作业负责人应安排

人员检测氧含量,氧含量不得超过21%

6.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冷却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

措施。

6.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word/media/image1.gif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

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11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

的安全防火措施。

6.12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油类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

存装置及处于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作业负责人应将其与生产

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

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一级动火作业规定执行。

6.13 一级动火作业在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13.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13.2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将动火区域、时间、可能造成的影

响等告知总调办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

应急措施。

6.13.3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负责人应确认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

作业。

6.13.4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14 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

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7  

7.1 动火作业过程中涉及登高、临时用电、有限空间等作业还应同时执行

相应的作业管理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7.2 动火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参照《检修安装作业安

全管理规定》执行。

word/media/image1.gif7.3 规定中规定的动火作业审批人员不在岗时,由指定审批人授权相关人

员审批。授权人应对被授权人进行培训、交底,确保被授权人具备审批能力。

7.4 本规定由工程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7.5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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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用明火作业审批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e112d58f0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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