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0-04-23 08:48:43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规范



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华东理工大学本科层次招生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包括如下内容:

第二章 本科招生章程制定

第三章 招生计划编制

第四章 招生宣传咨询录取人员选聘标准

第五章 招生宣传

第六章 保送生选拔

第七章 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招生

第八章 高水平运动员选拔

第九章 艺术类选拔

第十章 优秀推荐生选拔

第十一章 其他类招生,包含第二学士学位、国防生、定向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港澳台侨生等

第十二章 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三章 招生录取现场管理

第十四章 招生录取工作纪律

第十五章 收费

第十六章 新生入学复查

第三条 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教育部相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制定符合我校具体情况的相关招生政策

第四条 本工作规范条款由校教务处(招办)负责解释。

第二章 本科招生章程制定

第一条 拟定招生章程。一般在2-3月份,校招生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定《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章程》(草案)。本科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层次,办学类型,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第二条 审议招生章程。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小组共同对招生章程草案进行审议。

第三条 公布招生章程。由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将教育部审核备案后的《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章程》向社会发布。

第四条 我校依据本科招生章程开展各项招生工作,招生宣传、招生录取等。

第三章 招生计划编制

第一条 学校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校自身办学条件等,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拟定年度本科招生规模,报教育部审批备案

第二条 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编制我校的来源计划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

第三条 报送教育部审批。一般在3~4月份。

第四条 招生计划公开。已确定的招生计划通过网络、报刊、宣传手册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各省级招办公布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四章 招生宣传咨询录取人员选聘标准

第一条 招生宣传人员选聘。我校各学院均需成立招生宣传工作小组。根据工作需要,校招生办公室可在学校干部、教师和学生中选聘招生宣传人员。招生宣传人员应是责任心强、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和表达能力的学校在职教师、行政人员及在校学生。其中,在校学生原则上应该选聘研究生,且优先考虑中共党员。

第二条 招生录取与现场咨询接待人员选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选聘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包括网上录取现场工作人员和负责咨询与接待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校招生办公室可在学校干部、教师和学生中选聘招生录取及咨询人员。

(1)网上录取现场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工作认真、遵守纪律、具备较强的计算机应用与操作能力。选聘人员一般为研究生或高年级本科生,且原则上应该为中共党员,优先考虑熟悉招生工作流程的人员。由校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推荐基础上进行选聘

(2)参加现场咨询及接待的人员应该具备“三心”(责任心、耐心、细心)、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和表达能力的在职教师、行政人员及在校学生,在校学生原则上应该选聘研究生或高年级本科生,且优先考虑中共党员。

第五章 招生宣传

第一条 宣传资料。宣传资料要如实介绍学校的招生政策,学校的历史及发展规划、办学优势和特点;学校的教学、科研、师资、设备等办学条件;各教学单位情况、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和社会需求前景;学校奖学金情况;学校的校风、学风,学生学习生活环境等。

第二条 选聘招生宣传人员。我校各学院均需成立招生宣传工作小组。根据工作需要,校招生办公室可在学校干部、教师和学生中选聘招生宣传人员。

第三条 培训招生宣传人员。招生宣传人员必须参加由招生办公室组织的岗前培训,熟悉招生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 落实宣传地点。招生办公室负责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等因素有针对性地落实招生宣传地点。

第五条 开展宣传工作。在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下,有序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第六条 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必须以我校本科招生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招生和考试的政策法规为依据,不得出现虚假、不实内容,不得对考生及家长作任何不符合规定的许诺。

第六章 保送生选拔

第一条 制定选拔实施方案。一般在10~11月份,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保送生选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定保送生选拔实施方案(草案)

第二条 方案审议。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小组共同对保送生选拔实施方案(草案)进行审议。

第三条 方案发布。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发布《华东理工大学保送生选拔实施方案》。

第四条 考生报名及材料初审。

(1)符合条件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一般在11~12月份)内登录我校本科招生网“网上报名及查询系统进行报名打印保送生选拔申请表。

(2)考生提供的书面材料包括保送生选拔申请表,高中阶段学习成绩大表复印件(所在中学教导处盖章),考生获奖证书复印件(上述材料须经所在中学盖章确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含申请表上照片1张)

(3)材料初审。我校对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参加我校组织的保送生选拔测试。考生登陆我校“网上报名及查询系统查询初审情况。

第五条 命题。教务处组织专家命题,包括文化笔试命题和专家复试命题。命题教师须与教务处、监察处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条 试卷印刷。在监察处的全程监督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试卷印刷、封存。

第七条 组织测试。测试时间一般在寒假期间。

(1)文化笔试。由教务处负责文化笔试的组织工作,包括选聘培训工作人员落实考场运送试卷组织测试收回装订答卷等。监察全程监督。

(2)专家复试。由招生办公室负责专家复试的组织工作,包括选聘培训工作人员落实专家落实考点制定评分标准以及对专家的考场纪律要求等。复试专家须与教务处、监察处签订保密协议。监察全程监督。

第八条 阅卷登分。校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师阅卷,负责选聘工作人员登分。监察全程跟踪。

第九条 录取细则确定。在测试前,校招生办公室拟定保送生录取细则(草案),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小组审核通过后定稿。

第一十条 录取依据保送生录取细则和考生的测试成绩、高中三年学习情况、获奖情况,初步确定拟录取名单,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小组审核通过后,确定保送生录取名单及专业安排校招生办公室将保送生录取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由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审核确认后办理有关录取手续。

第七章 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招生

第一条 制定选拔实施方案。一般在10~11月份,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关于自主选拔录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定自主选拔录取实施方案(草案)。

第二条 方案审议。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小组共同对自主选拔录取实施方案(草案)进行审议。

第三条 方案发布。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发布《华东理工大学自主选拔录取实施方案》。

第四条 考生报名及材料提供、初审

(1)符合条件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一般在11~12月份)登陆我校本科招生网“网上报名及查询”系统报名打印自主选拔录取申请表。

(2)考生提供的书面材料包括自主选拔录取申请表,高中阶段获奖证书复印件,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上述材料须经所在中学盖章确认),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包括申请表上的1张)。

(3)材料初审。校招生办公室对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考生可参加我校自主选拔录取测试。校监察处对校招生办公室提供的合格名单进行抽检。考生可通过“网上报名及查询”系统查询初审结果。

第五条 命题。教务处组织专家命题,命题教师与教务处、监察处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条 试卷印刷。在监察处人员的全程监督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试卷印刷、封存。

第七条 确定考点。招生办公室根据初审合格考生分布情况确定考点。

第八条 组织文化笔试。测试时间一般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由教务处负责文化笔试的组织工作,包括选聘培训工作人员落实考场运送试卷组织测试收回装订答卷等。监察全程跟踪

第九条 组织专家复试。由招生办公室负责专家复试的组织工作,包括选聘培训工作人员落实专家落实考点制定评分标准以及对专家的考场纪律要求等。复试专家须与教务处、监察处签订保密协议。监察全程跟踪

第一十条 阅卷登分。校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师阅卷,负责选聘工作人员登分。监察全程跟踪。

第一十一条 确定资格。根据考生测试成绩及其综合素质,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自主选拔录取入选考生名单。

第一十二条 向社会公示合格者名单。自主选拔录取入选考生名单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并及时将考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

第一十三条 录取。在高考录取(7月份)期间,自主选拔录取入选考生按规定程序录取。

第八章 高水平运动员选拔

第一条 制定招生实施方案。一般在10~11月份,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精神,征求体育科学与工程学院的意见,拟定高水平运动员选拔实施方案(草案)包括招生项目与计划、报名条件、报名步骤及材料审核、体育测试及收费标准测试合格名单确定及公示、文化测试、录取等环节。

第二条 方案审议。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小组共同对高水平运动员选拔实施方案(草案)进行审议。

第三条 方案发布。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发布《华东理工大学高水平运动员选拔实施方案》。

第四条 考生报名及材料审核。

(1)符合条件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一般在11~12月份)登陆我校本科招生网“网上报名及查询”系统报名。

(2)考生提供书面材料运动员等级证书原件、比赛秩序册原件、比赛成绩册原件、单位推荐书(盖推荐单位公章)、自荐书、学历证明(应届生需学校盖章确认,往届生需提供高中毕业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色照片3张,以及打印的申请表

(3)材料初审。由体育科学与工程学院对照我校要求的“考生提供书面材料”对考生的材料进行审核,校招生办公室认定后,监察处对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合格的考生方可参加我校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体育测试。材料审核结果在我校本科招生网“网上报名及查询”系统公布,供考生查询

第五条 体育测试。测试时间一般在1月份或寒假前后在招生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由体育科学与工程学院制定体育测试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测试工作,监察全程监督。测试工作方案中的相关细则在考生报到时告知考生。

(1)考生报到:核对考生身份及相关材料原件此过程需摄像记录考生身份确认过程,拍摄监考教师核对每位考生身份证相关材料原件等。

(2)测试过程中进行录像记录每位考生完成技术动作和考试内容过程(固定机位),拍摄每位考生从起始动作开始到技术动作完成整个过程以备抽查或复核。

(3)测试成绩确认:体育测试现场公布测试成绩,并当场由考生、考评组长对测试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第六条 资格确定根据体育测试结果及学院的建议,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小组审核后确定高水平运动员测试合格考生名单,校招生办公室测试合格考生数据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凡省级招办注明高水平运动员省级统一测试未合格的考生,我校将取消其资格。依据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结果,我校公布高水平运动员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并通知考生本人。

第七条 文化考试。文化考试分为统考、文化单独考试。

(1)文化统考。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统考招生条件的考生,须参加其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高考报名并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2)文化单独考试。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文化单独考试条件的考生,可申请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单独考试。文化单独考试的命题、考务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监察全程参与。

第八条 录取我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和体育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九章 艺术类选拔

第一条 制定招生简章一般在10~11月份,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关于艺术类招生的有关文件精神,征求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的意见后,制定艺术类招生简章(草案),包括招生省市、招生计划、录取原则、校考科目及计分方法、校考合格比例校考报名及考试时间地点、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我校在上海市不组织美术校考,在上海以外省市(一般为5个省市)组织美术校考。

第二条 招生简章审议。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小组共同对艺术类招生简章(草案)进行审议。

第三条 招生简章发布。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发布《华东理工大学艺术类招生简章》。

第四条 落实考点。由招生办公室负责相关省招办联系落实校考考试时间、地点。

第五条 命题。教务处组织专家命题,命题教师与教务处、监察处签署保密协议。

第六条 选聘校考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组成:校招生办公室1名、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3名、监察处1名、财务处1名,其中在学院安排的专业教师中选派1名为主考,实行主考负责制。

第七条 报名与考试培训校招生办公室组织、监察处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和纪律培训,学院负责对命题范围进行解释,包括考生报名资格、宣传口径等,使其熟悉我校关于艺术类招生政策以及国家的招生考试政策、法规、制度等,并强调回避保密等工作纪律

第八条 组织报名与考试。时间一般在寒假后13月份,与各考点的时间安排有关。

(1)领取试卷出发前天,由各考点主考和监察处派出的工作人员一起向教务处领取试卷。

(2)外出携带材料由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准备。

(3宣传、报名、考试由主考与相应考点协商后具体落实。

(4)各考点考试结束后,需随身携带试卷,回校后到校武装部存放。

第九条 阅卷登分。由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教师阅卷,负责选聘工作人员登分,进行成绩统计。监察全程跟踪。

(1)阅卷:阅卷教师一般由六人组成,成员由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指定,并经校监察处审核通过。阅卷前,依据试题题目和要求对同一省市同一科目的试卷进行分卷。分卷后由五名专家独立打分。

(2)登分方法:分三组进行,其中两组独立输入,第三组对输入分数和考号进行比对,直至两组数据完全一致。

(3)计分办法:舍去5个分数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3个分数取平均值即为该考生的分数。

(4)关于试卷合议:若某一考生的5个分数中中间3分数最大分差达到或超过10分需重新阅卷,进行试卷合议;若考生分数低于60分,则不进行合议。

(5)成绩统计:考试科目一般为3门,每门科目满分为150分,总分450分。校考美术成绩由考生的三门科目成绩相加而成。

第一十条 确定校考合格名单及备案。根据我校在各省招生计划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的有关规定,按照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合格名单,合格人数一般为招生计划的4倍。在各省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我校校考合格名单(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

第一十一条 录取。按照已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简章中的录取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录取工作。

第十章 优秀推荐生选拔

第一条 制定选拔实施方案。一般在10~11月份,校招生办公室拟定优秀推荐生选拔实施方案(草案)包括招生对象、推荐方式、报名方式及时间节点、优惠政策等。

第二条 方案审议。校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小组共同对优秀推荐生选拔实施方案(草案)进行审议。

第三条 方案发布。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发布《华东理工大学优秀推荐生选拔实施方案》。

第四条 确定推荐名单。

(1)我校向有关中学发放推荐名额。中学根据我校所给推荐额度和推荐条件确定推荐名单。

(2)被推荐考生登录我校本科招生网“网上报名及查询”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打印优秀推荐生选拔申请表,交所在中学盖章确认后邮寄到招生办公室

(3)我校根据中学推荐情况确定考生的推荐资格。

第五条 录取优惠政策优秀推荐生在一本批次若高考一志愿填报我校,在我校投档范围内,加分后参与录取

第十一章 其他类招生

第一条 其他类招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国防生、定向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港澳台侨生等的招生。

第二条 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按公布的实施方案或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条 定向生招生。根据教育部规定确定定向单位和定向计划,和企业签订定向合作协议,报教育部审批录取阶段,根据定向单位提供的定向生源进行录取工作。

第四条 国防生、定向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港澳台侨生的招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招生录取

第一条 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在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招生录取工作,重大事项必须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小组共同讨论决定。招生监督小组全程监督。

第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时间。根据各省关于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通知,我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时间一般安排在6月底至7月下旬。

第三条 录取原则严格按照我校年公布的招生章程执行。

第四条 选聘工作人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选聘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包括网上录取现场工作人员和负责咨询与接待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录取培训。录取培训包括业务培训和纪律培训。校招生办公室制定工作纪律,要求工作人员做到保守工作秘密,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者要回避等。招生监督小组配合招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使其熟悉我校的招生政策以及国家的招生考试政策、法规、制度等,并强调工作纪律,保证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所有参加录取的工作人员必须签订承诺书。

第六条 加强录取现场管理。招生录取期间,严格管理录取工作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挂牌上岗,与录取工作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录取工作现场,出入录取现场只认牌子不认人。

第七条 调档比例与计划调整方案的确定原则。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考生报考情况投档模式和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

(1)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我校在年度招生规模内,征得相关省级招办和教育部同意后,当地计划进行微调计划增量一般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生源不足时,我校可适当调减招生计划。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市,在调档前根据省级招办提供生源分布统计,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对于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投档后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计划调整及微调方案

(2)招生办公室调整计划须征得招生监督小组负责人同意

第八条 考生电子档案调阅

(1)在各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我校及时下载投档考生电子档案,并做好数据备份。

(2)计划核对。我校依据已公布的招生计划和微调计划,仔细核对录取系统中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数。如有不符,及时与省级招办联系,予以更正。对每一次计划调整都需进行计划核对。

(3)工作人员须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及时记录异常情况。思想品德、身体条件等不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不能进入到预录取程序。

第九条 预录。对阅档合格的考生,按照我校相关录取原则进行预录取操作。预录取分三组进行。其中两组独立进行专业预安排和拟退档操作,第三组对前两组的与预安排数据进行比对。若两组数据不一致,查找原因,清空预安排专业,重新进行专业预安排和拟退档操作,直至两组数据完全一致。

第一十条 审核与上传。招生监察负责人预录取名单拟退档名单进行审核,通过后上传至省级招办

第一十一条 录取结束。省招办接受我校录取结果,回复确认后,录取结束

第一十二条 录取结果公开。录取结束后,校招生办公室及时公开录取结果。

第一十三条 录取咨询接待。招生录取期间,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培训专人提供录取咨询现场接待和电话咨询服务。

第十三章 招生录取现场管理

第一条 我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已全部实行异地远程网上录取,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录取现场配备相应数量的适应要求的计算机、传真机、电话、打印机、交换机、不间断电源、打印纸等硬件设备,确保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保持网络畅通。录取前,校招生办公室应与校长办公室、信息办网络中心及时沟通,确保在录取期间录取现场与各省级招办网络畅通。

第三条 加强录取现场管理。招生录取期间,录取现场采取封闭式管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挂牌上岗,与录取工作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录取工作现场,出入录取现场只认牌子不认人,“录取现场工作证严禁转借

第四条 录取现场人员分工,包括招生录取工作组、纪律监督计划统计组、材料审核录取组、数据处理组、秘书组。各组之间职责有别相互合作,共同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条 工作人员上岗前须经过纪律培训、业务培训。工作人员须迅速熟悉整个工作流程,有牢固的时间观念和纪律观念,做好录取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泄露与录取有关的信息,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须一切行动听指挥,切忌自说自话、按自己的理解处理问题。

第七条 招生录取系统院校用户名和登录密码、网上录取安全密钥由专人保管。用户名和登录密码不得放到网上、将密码泄露给无关人员;安全密钥在下载和上传数据时使用,当天工作结束后放回专用盒内,需每天清点,不能带离录取现场

第八条 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优盘、移动硬盘等存储设备,不得在计算机上安装或卸载任何程序,不得擅自修改计算机的软、硬件配置,不得对网络设备进行随意更改、拔拆

第九条 工作人员不得在计算机上从事与招生录取无关的操作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第一十条 工作人员开机时须立即计算机病毒防护系统、防火墙升级,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

第一十一条 发生计算机故障等问题工作人员不要擅自处理,应及时与设备技术管理人员联系。

第一十二条 工作人员应即时做好各阶段数据备份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与完整。

第一十三条 出入录取现场应注意安全防范工作,最后离开的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检查和关闭所有电源、门窗

第一十四条 在整个录取工作期间,招生录取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遵守作息时间,爱护录取场所的公共财物。

第十四章 招生录取工作纪律

第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要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纪律政策和工作程序,不准擅自改变招生计划,不准违规招收学生,杜绝违纪行为和各种不正之风。

第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清洁自廉,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录取原则。做到对学校负责,让考生及家长满意。

第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者必须回避。

第四条 招生录取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遵守作息时间,爱护录取场所的公共财物。

第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做好录取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泄露与录取有关的信息,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

第六条 对违反招生工作纪律,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要取消其招生工作资格,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坚决予以查处。

第七条 参与我校保送生、自主选拔招生、艺术类招生、高水平运动员单独考试等自主命题的命题教师和面试教师,必须与学校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五章 收费

第一条 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教育部、上海市核定的收费标准及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二条 坚决制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严禁计划、分数和收费挂钩。

第十六章 新生入学复查

第一条 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由校招生办公室组织,各学院认真履行。

第二条 各学院对新生报到所须提交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不迁户口的考生应提供户籍地派出所提供的证明)、获得高考加分的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须与考生所在省级招办传送的电子档案、录取照片和寄送的录取考生名册、纸质档案逐一核对,并核查是否经过规定的测试、公示等程序和环节。

第三条 对个别考生提供的录取通知书、档案材料、身份证、加分资格等材料不全或有疑问的,各学院及时上报校招生办公室。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向有关省级招办核实。

第四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高考加分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按照教育部规定,经学校同意后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同时要配合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一查到底,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间,学校各相关部门(招生、教务、纪检监察和院系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涉及考生资格弄虚作假的投诉举报要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处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e02ca244a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f9.html

《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规范.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