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音乐学院文件

发布时间:2012-02-19 17:13: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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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音乐学院文件

沈音院字[2011]88

沈阳音乐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招生考试监察工作和重申招生工作纪律的通告

2012年的各类招生考试工作即将开始,为了切实保证国家招生考试各项政策、法规、计划、制度的贯彻实施,全面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保护广大考生的利益,保证考生的质量,维护好学院广大师生的根本利益,现将招生考试工作中的监察事项及招生工作纪律通告如下:

一、招生考试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依法治招,依法治考,精心组织,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认真抓好招生考试工作各个环节的落实,严格执行报名、考试和录取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招生考试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二、招生考试工作严格执行“六公开”

六公开: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我们要严格依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年度招生简章,做到公开、透明,并在招生宣传咨询中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社会介绍有关情况。

三、各级领导干部和教师严格执行“六不准”

六不准: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全院各级领导干部和教师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坚决抵制“说情风”的干扰和社会上腐败行为的侵蚀。

  四、加强招生考试队伍的思想建设

学院要认真选派熟悉招生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秉公办事的同志参加招生考试工作,建立一支政治业务素质好、作风正的招生考试队伍。各单位要对参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规定,进一步掌握招生政策,明晰招生考试职责,明确考试有关纪律和要求,教育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增强抵御不正之风侵蚀的能力。

五、招生考试及工作人员实行“两个回避”

一是亲属回避,即招生考试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的,不能参加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

二是地域回避,即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不能回家乡所在地参加招生考试工作。

六、招生考试工作纪律及要求

所有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做到“四个严格”、 “四个不准”和“四个坚决防范”。

四个严格:严格遵守招生计划;严格执行招生规定;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程序;严格遵守招生考试工作纪律。

四个不准:不准徇私情;不准向考生许愿;不准接受考生和家长的宴请和礼品财物;不准向考生和家长暗示索要财物。

四个坚决防范:坚决防范以招生或升学帮助为名乱许愿,损害招生工作的权益和声誉;坚决防范招生工作人员与非招生工作人员相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防范利用方便条件随时向考生通报信息,要人情谋私利;坚决防范违反规定更改数据,影响计算机网上录取的正常进行。

七、强化招生考试监督和检查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要进一步加大招生考试执法监察的力度。积极参与招生考试工作的全过程,特别是要抓好考风考纪和录取新生等重要环节的监督工作;进一步健全监督举报制度,认真对待考生及其家长所反映的问题,对确属侵犯考生合法权益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进一步加大查处案件的力度,对违反招生考试纪律和规定的案件,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与院招生办公室积极配合,认真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中“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党政领导要对招生考试工作中的廉政建设负责,确保不出现违纪问题,一旦出现违反招生考试纪律的违纪问题和案件,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当事者外,还要追究有关主管领导的责任。招生和招生考试纪律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干部考核、奖惩、聘任、晋职的一项重要内容。

附件:关于违反招生工作纪律处罚的暂行规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关于违反招生工作纪律处罚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管理严肃纪律,除执行国家关于考试处罚规定外,针对我院招生考试特点作如下规定:

一、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及下一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同时调离教师队伍。

(一)专业教师间相互给考生听课、看课,影响公平、公正招生的;

(二)招生工作人员在家中或其它不适宜的场合接待考生家长的。

(三)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二、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与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与开除公职处分。

(一)招生工作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招生的礼品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的;

(二)招生工作人员接受考生家长的宴请或受邀游览名胜等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教学规律硬行给考生加课以变相索取利益的;

(四)因向考生索取财物未遂,刁难报复考生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非法向考生及家长索取或收受财物为考生谋取利益的。

(六)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七)中共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本规定应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

三、在招生考试中,任何人收取考生现金、有价卡券和贵重物品,数额较大,并给学院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将按相关规定移交至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规定由院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de73dbac77da26925c5b0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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