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修订稿)

发布时间:2019-07-31 23:08: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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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等,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取得国家正式承认学籍的我院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学科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科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分别由院长和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评定委员会成员由913人组成。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各系设立3-5人组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系主任担任。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二)按授予条件,审查毕业生学习成绩及毕业鉴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建议名单;

(三)研究处理本系学位授予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院学位办公室的职责:

(一)复核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建议名单;

(二)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最终审定的符合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三)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三方面考核的原则,达到要求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合格;

(三)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dc05d6701f69e31433294d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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