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校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1]112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18
【实施日期】2011.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校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政办〔201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校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洛阳市校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车管理,保证中小学及幼儿园师生乘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车标准和准运条件
第二条 校车资格是指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载客汽车,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两类。
第三条 校车应当有7个以上座位,专用校车具备相应资质,非专用校车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使用货运汽车、农用车、摩托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拼装车以及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接送学生。专用校车不得从事与学校无关的运输业务,否则依法依规收回校车标牌,取消其校车资格。
第四条 专用校车车身底色为黄色。外观标识可涂装校车标志、中英文字符“校车”、中文字符“核载人数:XX人”、校车编号、校车轮廓标识、学校名称等,不得涂装其他内容。
第五条 运营校车必须放置校车标牌。标牌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同时摆放,从车外能清楚识别。
第三章 校车资格申请与办理
第六条 校车资格应到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申请校车资格时,车辆所有人应填写《河南省校车申请表》,租赁车辆申请时应同时提供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从业资质证明和学校租赁证明原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到省辖市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列入机动车管理档案。校车投入使用前必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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