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1-05-12 09:44:3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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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暂行办法》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及管理办法》,为加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保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公平公正,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对象为2010级起基本学制内在校脱产学习的大陆研究生单独考试、委托培养、定向等类别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奖励指标分配、复审、申诉的复议等工作。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应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科负责人和导师代表参加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复评、汇总和报审等工作。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各等级指标,以培养单位为单位,以符合参评对象条件的实际人数为依据,硕士研究生按一等奖30%、二等奖50%、三等奖20%的比例分配,博士研究生按一、二等奖各50%的比例分配。

第二章 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一节 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五条 硕士新生学业奖学金获奖等级根据初试成绩评定;博士新生学业奖学金获奖等级根据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综合评定。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以总分按专业统一排序,排名居前30%者为一等奖,居后20%者为三等奖,其余为二等奖。

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原则上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调剂录取的考生第一学年不享受学业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以综合成绩总分分专业排序,各专业排名居前50%者为一等奖,居后50%者为二等奖。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新生学业奖学金,已发学业奖学金全额退还:

1)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者;

2)因各种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者;

3)经查实在报名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者;

4)入学后经查实有违国家法律法规者;

5)学校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金评定条件

第八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九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上一学年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学术表现、社会实践等项加权总分予以评定。其中,思想品德表现占15%,学习成绩占40%,学术表现占30%,社会实践活动占15%。 加权总分以百分制计算。

第十条   思想品德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评,具体分值由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组决定。

1.党员及预备党员主要考核组织生活出席率、党会发言情况、准备情况、联系人工作实施情况;非党员主要考核服从培养单位工作安排及参加社会活动情况。

2.被授予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或受到相同级别其他表彰的,可适当增加分值,但须以表彰正式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3.见义勇为、做好事,受到社会良好评价的研究生,可以适当增加分值。

第十一条 学习成绩的评定以上一学年学分绩点成绩为依据,最终得分等于上一学年学分绩点成绩乘以40%。

第十二条 学术表现主要从论文或著作已发表情况、科研项目参与及科研成果情况、学术会议参与及表现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评。申请者的学术成果署名单位均须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评定参考标准如下

(一)学术论文(著作呢?如何认定?)

1.在学校科研部认定的一类、二类、三类权威期刊发表论文(见附件2),独撰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视同独撰,下同),分别加30分、25分、20分。合著者,第一作者分别加25分、20分、18分,第二作者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科技文摘》或外文版《中国社会科学》转载者按学校科研部认定的三类权威期刊标准计分。

2.在CSSCI、EI、SSCI其他正式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独撰计15分,合著第一作者计12分,第二作者计6分;

3.在CSSCI 扩展版、集刊上发表论文,独撰计10分,合著第一作者计8分,第二作者计4分;

4.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发表论文,独撰计5分,合著第一作者计4分,第二作者计2分;

5.在国内正式普通期刊发表论文,独撰计3分,合著第一作者计2分,第二作者计1分(限2篇);

其他发表在增刊、专刊上的科研成果及厅级以下科研奖励等不计算在成果之内录用通知不能作为参评依据;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加分,不累加;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二)主持或参与科研课题

1.独立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课题计10分,以具有课题编号、且课题经费已到账户为认定标准;

2.独立主持校级课题(以具有课题编号为准)或参与其他省部级及以上课题计5分;参与校级课题计2分;

3.参与导师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课题并承担相应工作,分别计4分、2分,以导师签字及学院盖章的相应证明材料为标准。

(三)学术会议

1.参加国家级及以上的学术会议,作大会主题发言并收录论文,计10分;

2.参加省级学术会议,作大会主题发言并收录论文,计7分;

3.参加由研究生院主办的研究生学术报告会,获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分、4分、3分;获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分、2分、1分。

(四)科技竞赛

1.获得全国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分别15分、13分和10分;获得省级挑战杯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0分、8分和6分;获得校级挑战杯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分、4分、3分;

2.参加研究生数学模型比赛,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分、13分和10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分、8分和6分;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

3.团队参加科技竞赛活动,国家级课题队长加10分,其他成员加8分;省级课题队长加7分,其他成员每人加5分;校级课题队长加4分,其他成员加2分。

以上各项得分可以累计,总分超过30分以30分计。

第十三条 社会实践主要从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学校或学院、班级活动、研究生“三助”活动、研究生担任学生干部等方面进行考评。

1.参加暑期社会实践立项并获资助校级项目负责人计4分,其他成员计2分;院级项目负责人计3分,其他成员计1分;

2.参加教育部直属高校“温州实习计划”,计3分;

3.参加研究生暑期学校学习,计3分;

4.积极参与学校与学院组织的活动,根据学院签到与记录情况, 1分~5

5.积极承担研究生三助工作,根据工作业绩计1分~3分

6.研究生担任学生干部情况,各项职务计分不累加,取最高分

(1)校研究生学报副主编,计6分;学报编辑,计5

(2)学术科研中心、校团委、校研究生会、校专门委员会、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计5分,部长或者副部长计3分;????

(3)班长、党支部书记计3分,其他干部计2分。

以上各项得分可以累计,总分超过15分以15分计。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评定本学年学业奖学金;已评定发放的本学年奖学金全额退还: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

3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

4考试作弊;

5考核年度有必修课程考试不合格;

6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

7超过本专业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

8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及住宿费;

9.因学籍异动而不符合参评对象条件;

10.休学、退学。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评定程序

新生学业奖学金于录取工作结束后,由培养单位根据办公室下达的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等级指标,提出新生学业奖学金初评意见,报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由在校研究生应及时登录研究生教务管理填报科研成果信息,于每年9月份第1周填写并提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成绩单、以及科研成果原件、复印件,经研究生辅导员审核,研究生所在基层党支部和班委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9月第2周内交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组。

第十七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复评。培养单位奖学金评定工作组参照评定条件,根据研究生学年综合表现和初评意见,对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和等级进行复评,并于9月份第3周内将复评结果报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 办公室将培养单位复评意见报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学校审定后,于920日前执行。

第十  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及管理办法(试行)》向所在培养单位或办公室提出申诉,办公室予以复议,复议结果经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备案。

第四章 附则

十条  本细则2011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业奖学金于每学年评定后一次性发放。???

二十二 培养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报办公室备案。

二十三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bfecf6b25c52cc58bd6be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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