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发布时间:2012-08-23 09:32:5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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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鲁公通〔2005266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派出所

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济南铁路公安局:

现将《山东省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厅。

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消防监督职能的公安派出所。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九小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消防工作。

前款所称“九小场所”,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小学校(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等场所。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承办下列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二)额定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下的饭店、酒店等小餐饮场所;

(三)客房数在50间以下的小旅馆等住宿场所;

(四)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下列小娱乐、休闲场所:

1.录像厅、歌舞厅、练歌房等场所;

2.网吧,棋牌、游艺、游乐场所;

3.洗浴、美容美发、茶社等健身、休闲场所。

同一建筑内具有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功能的场所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由公安消防部门办理。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本辖区“九小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的能力。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并负责“九小场所”和农村地区居民家庭火灾财产损失的统计上报。

第八条 农村公安派出所应当督促落实村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实施,并对村镇(社区)专职、义务消防队伍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查处辖区在“九小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发生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时,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一)拟开业场所是否具备消防验收合格的手续;

(二)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是否掌握消火栓、灭火器使用常识,是否掌握报火警、使用场所内消火栓和灭火器扑救初起火灾以及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能否保障畅通,疏散门开启方向是否符合要求,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充足、醒目、无遮挡,应急照明设置是否齐全、好用,公共区域的外窗有无栅栏、广告牌遮挡;

(四)按照规定设置的室内消火栓水压是否符合要求,消火栓箱有无被遮挡现象,水带、水枪是否齐全、好用,灭火器配置数量是否充足、选型是否准确、摆放位置是否醒目并便于取用;

(五)是否配备报警电话,歌舞娱乐场所内是否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能否保证在发生火灾时及时消除音响、画面并播送火灾警报,通知人员疏散。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九小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与共用建筑物的其他单位之间消防安全责任约定是否明确,是否落实火灾紧急情况时的联络与联动措施;

(二)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员工能否熟练掌握报火警、使用场所内消火栓、灭火器扑救初起火灾以及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能否保障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配备是否准确、齐全、有效;

(四)按照规定设置的室内消火栓水压是否符合要求,消火栓箱有无被遮挡现象,水带、水枪是否齐全、好用,灭火器配置数量是否充足、选型是否准确、摆放位置是否醒目并便于取用;

(五)报警电话是否常备、好用,歌舞娱乐场所内声音或者视像警报能否保证在发生火灾时及时消除音响、画面并播送火灾警报,通知人员疏散;

(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现场周围是否安全。

第四章 消防监督检查程序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场所提出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和通过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4日内到申请场所对规定事项进行检查;

(二)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记载实地检查的情况;

(三)自检查之日起3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一)发现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

(二)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日内送达,责令其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改正;

(三)改正期限届满后4日内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发现违法行为认为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消防大队现场检查确认。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一)对个人处50元以下、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的,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二)对个人罚款50元以上、300元以下,对单位罚款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报经主管公安机关裁决,由派出所实施

(三)需要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处罚的,应当移交公安消大队办理;

(四)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报请主管公安机关裁决。

第十七条 在承办消防案件时,需要传唤当事人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长批准依法传唤。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制定年度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确定一名专职或者兼职消防民警,承办开业前消防检查手续,负责协助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业务档案建设及有关情况、信息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九小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可以结合治安管理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统一组织的消防安全抽查活动进行。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民警应当参加市公安机关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并取得消防监督检查资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档案;

(二)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三)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四)火灾统计情况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能,应当实行警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成绩显著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以所属公安机关名义制发法律文书(式样附后),加盖所属公安机关印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8629日山东省公安厅鲁公消[1998]53号文件印发的《山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正面)

检查人员: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背面)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公()检字[  ]××

          

根据你单位关于     (××场所使用或者开业)    

         的申请,我局于          日派员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同意/不同意)开业,并提出以下意见: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检查单位 一份由公安派出所存档)

编号: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存根)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文号                

被检查单位(场所)                    

监督检查员                  

检查时间               

承办部门                         

                          

                          

填发时间                         

送达时间                         

抄送单位                         

                             

                             

                             

一式两联,一联交被检查单位,一联附卷

存根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复查意见书

××公( )复字[  ]××

         

根据    (××公( )限字[  ]××号)       

我局于       日派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意见如下:

(对逾期未改的消防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你单位

应当继续整改,并确保消防安全,防止发生火灾。)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一份由公安派出所存档)


编号: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复查意见书(存根)

《复查意见书》文号                    

复查单位                         

复查时间                         

消防监督检查员               

所复查的法律文书文号                   

                             

                             

承办部门                         

承办人                          

签发人                          

签发时间                         

送达时间、送达回执文号                  

抄送单位                         

                             

                             

一式两联,一联交被处罚人,一联交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一式两联,一联交被处罚人,一联附卷

存根

        审批表

公( )审字[  ]第  号

(正面)

(背面)

主题词派出所 消防监督 规定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公安部、

省政府法制办。

山东省公安厅办公室 20051024日印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b841a6ea45177232f60a2b3.html

《山东省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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