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昭山景区核心景区

发布时间:2019-01-28 19:06:1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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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昭山景区(核心景区)

特许经营权协议

《湘潭昭山景区(核心景区)特许经营权协议》(下称“本协议”或“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

湘潭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系湘潭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是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主体

(以下简称“乙方”),系

鉴于:

甲方对昭山景区(核心景区)特许经营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于【】年【】月【】日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并经评审委员会审定,确定由乙方中标并承担山市晴岚文化旅游项目建设(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与规范,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1 术语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为避免歧义,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本条款对本协议中涉及的重要术语加以定义。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中出现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协议: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湘潭昭山景区(核心景区)特许经营权协议》和本协议第5.1款包含的其他协议组成文件的总和,还包括以任何方式对本协议正文及附件不时所作的补充、修改、合并、更替或替代,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协议之补充协议或附件。

本项目/项目:指符合本协议第8.1款所确定的“山市晴岚文化旅游项目”。

生效日:指本协议产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特许经营权:具有本协议第8.2条规定的含义。

特许经营期限:即乙方依据本协议第9条所获得的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具有本协议第9条规定的含义。

不可抗力:具有本协议第21.1条规定的含义。

适用法律:指实施本项目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1.2 其它术语及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中出现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2.1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1.2.2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且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根据本协议约定获准的受让人;

1.2.3所指的日(天)、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1.2.4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1.2.5若要求支付之日为非工作日,则应视要求支付之日为该非工作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2.6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1.2.7表示单数的词语亦包括该词语的复数,反之亦然;

1.2.8条款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应用于本协议的解释;

1.2.9凡提及任何一项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应解释为包括对该项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不时做出的修改、综合、补充或替代;

1.2.10如果国家、行业或地方颁布了新的政策、法规、标准致使本协议所适用的政策、法规、标准不再适用,甲、乙双方应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确保本协议各条款符合新的政策、法规、标准;各政策、法规、标准之间如有矛盾,以颁布时间最近的政策、法规、标准为准;

1.2.11在本协议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其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指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 协议背景和目的

2.1 协议背景

甲方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将昭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完整的经营权对外招标,以对昭山风景名胜区进行提质、改造。

2.2 协议目的

为了更好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昭山风景名胜区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实现其最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以昭山风景名胜区为依托,建成集旅游、休闲、文化、风情、创意为一体的特色景区(具体建设内容以通过评审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为准),以推动昭山旅游业的发展。

3 声明和保证

3.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甲方确认,甲方以下陈述和保证都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

3.1.1甲方已充分理解本协议的背景和目的;

3.1.2甲方已经取得必要的同意和批准签订本协议,具有向乙方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权利,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3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或诉讼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协议的条款、条件或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1.4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乙方确认,乙方以下陈述和保证都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

3.2.1乙方已充分理解本协议的背景和目的;

3.2.2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取得营业执照、营业许可和其他政府批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开展营业活动;

3.2.3乙方已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从事本协议项下的一切同意与批准;

3.2.4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或诉讼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或董事会决议,违反其与第三方协议的条款、条件或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2.5乙方具有从事本项目下自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的能力,在资金实力、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均能够满足实施本项目的需求;

3.2.6乙方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接受甲方对本项目实施的各类监管;

3.2.7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4 协议生效条件

4.1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时即时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2 协议的生效日

全部满足上述第4.1款所述生效条件之日即为本协议生效日。

5 协议构成及优先次序

5.1 本协议的构成

5.1.1本协议正文及全部附件;

5.1.2中标通知书;

5.1.3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答疑、澄清;

5.1.4响应文件及响应文件的澄清;

5.1.5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

5.1.6甲方提供的图纸及设计文件变更;

5.1.7甲、乙双方约定的组成本协议的其他文件;

5.1.8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形成的、经双方书面确认的会议纪要、备忘录、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

上述协议组成文件在本协议签署时如未完成或产生的,则自其完成或产生时即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5.2 协议解释的优先次序

上述第5.1款所约定的本协议各组成部分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第5.1款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5.3 协议的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且甲、乙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均不应改变本协议作为一个整体所本应赋予它的含义。

第二章 协议主体

6 政府主体

6.1 政府主体资格

6.1.1 协议签订主体的资格

甲方系湘潭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昭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建设,是湘潭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主体。

湘潭市人民政府作为本协议的授权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优先收回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

6.1.2 政府主体及其继承

除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政府机构调整外,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除非甲方与中国其他的政府部门合并或联合,条件是承继实体:

6.1.2.1具有同样的财务实力;

6.1.2.2具有与甲方同样的承担所有权利、义务的能力和授权;

6.1.2.3接受履行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

6.2 甲方的权利

除本协议其它条款规定的权利外,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权利包括:

6.2.1按照本协议确定的支付时间及方式向乙方收取特许经营费;

6.2.2对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包括项目建设进度、项目投资额度、税费缴纳、环境保护等;

6.2.3拥有除授权/委托给乙方外的对昭山景区的行政管理权(包括但不限于规划管理、行政监督、资源评估、社会治安、森林防火、计划生育、防震防灾和其他应急处理等),并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查处乙方在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6.2.4在乙方收取景区门票的情况下,在每一个自然月的月底之前,按照上月实际门票收入的10%(该10%中所包含的税费甲方自行承担,并由乙方代扣代缴)收取上月的资源有偿使用费及门票分成【资源有偿使用费(含划拨土地收益金,下同)和门票分成合计按照门票总收入的10%计算】,甲方有权对乙方收取门票实施有效监督,具体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6.2.5有昭山景区内自有资产及乙方代甲方投资建设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所有权;

6.2.6有权以湘潭或者昭山名义安排在项目区域内进行有利于昭山发展必要的政务与商务活动,乙方应予积极配合,但原则上甲方安排上述活动不应影响乙方正常的经营及游客游览,甲方并应就有关活动事宜事先与乙方沟通协商;

6.2.7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6.3 甲方的义务

除本协议其它条款规定的义务外,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义务包括:

6.3.1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

6.3.2授予乙方本项目特许经营权,保持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有效,维持其完整性和独占性;

6.3.3为项目争取国家、省、市、区的各类专项资金、引导资金、专项优惠奖励扶持资金等,并将申请到的资金全额用于该项目;

6.3.4全力争取为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税收环境、法制环境、用工环境

6.3.5积极履行其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协助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如遇到非法干扰乙方正常经营的行为,及时予以协调处置,确保乙方的特许经营权不受侵犯;

6.3.6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7 中标主体

7.1 乙方主体资格

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特许经营权之被授予方,依据本协议第3.2款之声明,拥有完整的履行本协议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资格。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应保持其主体资格,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7.2 乙方的权利

除本协议其它条款规定的权利外,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权利包括:

7.2.1独家享有特许经营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有权占有、使用、收益由甲方移交的一切资产,有权在国家允许和乙方受托范围内按照自身的经营意图和市场需求的经营方向从事景区经营、交通运输、广告发布、业态布局、国内各种健康的文化活动、游戏、演艺等正常的经营和收益活动,乙方的该项权益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7.2.2享有项目的自主经营权,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自主开展涉及本项目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经营活动

7.2.3享有昭山景区门票的价格申报权、门票印制申报权、门票收费权、门票收益权,有权自行决定景区是否收取门票,何时收取门票,并报请物价部门批准后自行定价,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证,依法自行决定门票收取的对象;

7.2.4享有来自国家、各级政府和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因为该项目带来的各种优惠政策、资金扶持和项目支持政策;

7.2.5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7.3 乙方的义务

除本协议其它条款规定的义务外,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义务包括:

7.3.1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

7.3.2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承担市场经营维护、秩序管理等经营主体责任,协助甲方做好风景区的行政管理工作,接受和配合甲方及相关行政部门对本项目的行政监管和指导;

7.3.3按照国家统计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包括旅游人次在内的旅游统计报表,并接受昭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对门票印制的监管;

7.3.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本项目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等的责任和风险;

7.3.5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甲方应得的门票收益、资源有偿使用费、划拨土地收益金及特许经营费等费用;

7.3.6在获得该项目动工建设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之日起三年内,负责投入不低于人民币3.6亿元(不含资源有偿使用费、划拨土地收益金和特许经营费)用于并完成昭山景区景点及公共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其投入资金总额以双方共同确认的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依据(项目中属于昭山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其景点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昭山风景名胜区的总规和详规以及《旅游规划通则》、《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中的要求进行)。在修建性详规批准后,及时向甲方提供修建性详规批准的昭山景区内景点及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清单;

7.3.7在获得该项目动工建设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之日起六年内,使昭山景区通过国家5A级景区验收;在获得该项目动工建设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之日起满六年,使项目每年接待游客达到300万人次,且项目带动的就业人数达到3000人,项目年综合税费达到6600万元;

7.3.8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年内对项目市场建设、品牌建设、渠道建设的营销投入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7.3.9依法缴纳税费、税金及规费,做好项目相关申报批手续,并负责支付报建费等有关费用;

7.3.10保护和维护昭山景区内业已存在和将来建成的所有资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经法定程序,乙方无权处分和进行抵押、质押等行为,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3.11在项目开发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必须对项目范围内文物、动植物资源、生态环境等进行严格保护。在湘江水域的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如需行政审批许可,则由乙方在甲方的配合下自行办理相关手续,且其经营行为不得影响整个湘江河流的基本功能发挥;

7.3.12在特许经营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对自身、甲方或任何第三人造成侵权,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且在本项目开发建设运营维护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债务亦由乙方自行承担;

7.3.13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7.4 对乙方的其他规定

乙方在出现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策事项,或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之情形,应及时将相关书面说明文件及材料报送甲方备案。

第三章 合作关系

8 合作内容

8.1 特许经营范围

8.1.1 本项目/项目:以景区为依托,打造集旅游、休闲、文化、风情、创意为一体的特色景区(具体建设内容以通过评审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为准)。上述内容统称为“山市晴岚文化旅游项目”。

8.1.2 特许经营权范围面积约1080亩(具体以特许经营权范围示意图为准,特许经营权范围示意图作为本协议附件)。

8.2 特许经营权

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对昭山景区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独家权力/权利,具体包括:

8.2.1昭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50年的特许经营权;

8.2.2核心景区内除昭山古寺、观音庙以外的其他景点以及昭山景区内为旅游服务所必须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恢复、建设、维护和收益;

8.2.3昭山景区内归属于甲方的全部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以协议约定的交接内容和范围为准)、乙方在昭山景区新建项目所形成的资产以及甲方后期对昭山景区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如有)全部无偿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至特许经营期满;

8.2.4特许经营权范围内配套性基础设施的规划、投融资、建设、维护和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路网、管线、通讯、医疗、卫生、排污、游客服务中心、信息化服务、交通运输、景区管理智能化等)

8.2.5特许经营权范围内配套景观建设、环境绿化、水系处理等旅游景观协调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

8.2.6昭山景区的门票价格申报权、门票印制申报权、门票销售权、门票收益权。

8.3 特许经营费

乙方需向甲方缴纳2000万元特许经营费(乙方在参与网络竞价前向甲方提交的200万元竞买保证金冲抵首期特许经营费,余下的1800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后三年内分批支付)。

8.4 项目资产权属

8.4.1除非本项目提前终止,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日至本项目特许经营期满之日止享有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到期后,乙方按本协议之约定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

8.4.2特许经营范围内昭山景区内原有资产及乙方受托建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构建筑物、基础配套设施等)权属均归甲方所有;

8.4.3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本项目中受托管理的全部有形资产,也不得在上述资产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

9 特许经营期限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为50年,从本协议生效并按本协议第15条约定完成交接之日起开始计算。

10 排他性约定

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利具排他性,除本协议终止情形外,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本项目为标的与任何其他方建立与本协议合作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合作关系。

11 特许经营权的转让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四章 前期工作

12 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12.1甲方作为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授权主体,负责完成以下前期工作,乙方须给予必要的协助:

12.1.1 完成特许经营范围内征地拆迁工作;

12.1.2完成特许经营范围内相关资产移交乙方进行经营和管理。

12.2乙方作为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被授予方,负责完成以下前期工作,甲方须给予必要的协助:

12.2.1 负责昭山景区内基础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报建手续,并按照正常标准缴纳报建费用;

12.2.2 负责项目设计、立项、报批、建设等工作,并负责支付有关费用。

13 甲方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13.1甲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本项目的前期工作;

13.2乙方及时、正确地向甲方提交的有关本项目的申请、要求和文件,在符合适用法律或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下,甲方给予(仅限于甲方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有行政管理审批权/有权批准的事项)或尽力协助乙方获得所需的批准,并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加快批准程序。

14 前期工作监管

14.1 行政监管

对于甲方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有行政管理审批权/有权批准的事项,甲方对项目的前期工作,特别是设计文件、环评文件、报批文件等,实施行政性审批和审查。

14.2 协议履行监管

甲方有权了解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并要求乙方书面提供相关文字说明及数据信息,乙方应对此积极配合。

第五章 资产移交

15 甲方向乙方移交

15.1移交内容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30天内向乙方移交以下资产:

15.1.1特许经营范围内交由乙方经营的所有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及各自对应的权证复印件;

15.1.2特许经营范围内除昭山古寺、观音庙以外的其他景点以及特许经营范围内现有的配套设施;

15.1.3特许经营范围内租用、工作及相关有效证照的手续;

15.1.4地下基础配套设施的管、线位置示意图。

15.2移交程序

15.2.1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20天内,完成对本项目需移交资产的清理核查,并编制完成拟交接清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15.2.2甲乙双方应根据交接清单进行资产的移交。

15.2.3移交工作完成后,甲乙双方应签署《交接确认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交接确认书》的签署日为移交日。

15.3相关要求

15.3.1甲方在移交日前将与项目有关的遗留问题和权属问题全部处理干净,保证所移交给乙方的资产无任何权利负担;

15.3.2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向乙方移交的所有有形和无形资产不另向乙方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16 乙方向甲方移交

16.1移交内容

特许经营期满,甲方全面收回本协议项下所有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管理事务,并同时无偿收回昭山景区内乙方受托建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构建筑物、基础配套设施等)和相关无形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其他权利。

16.2移交程序

乙方向甲方移交的程序参照甲方向乙方交接的程序办理。乙方应当在特许经营期满前30日开始对本项目需移交的资产进行清理核查,并于特许经营期满之日零时前完成移交。

16.3相关要求

16.3.1乙方保证所移交给甲方的资产无任何他项权利负担,项目场地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或环境遗留问题;

16.3.2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向甲方移交的所有有形和相关无形资产不另向甲方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六章 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运营及维护

17 基本原则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筹资金开发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且对本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承担因项目带来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旅游、土地市场行情的变化、宏观经济的调整、法律政策的变更等)。

第17条 服务质量和标准

17.1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湖南省市政道路、房屋建筑物、景观设施等相关建设维护标准完成本项目的开发建设及运营维护。

17.2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19.1条的标准对乙方进行监管。

18 政府监管

18.1 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统筹本项目的规划管理、执法监督、建设评估、资源保护、税费征缴、土地供应、门票监制、安全生产等。

18.2由甲方的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入库综合税费、门票实际收入以及景点及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情况进行审计,对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估。

18.3由甲方昭山风景名胜管理处对游客人数进行统计,对景区年接待游客量、游客满意度以及社会公认度进行评估。

18.4由甲方人力资源部门对该项目带来的就业率进行评估。

18.5由甲方建设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进度、质量以及安全生产进行监管评估。

18.6乙方对上述甲方的审计评估结果表示认可,该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有争议,按照本协议“争议解决”部分约定的办法予以解决。

第七章 收入和回报

19 项目运营收入

19.1 景区门票收入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享有门票收费权和收益权,有权在物价部门的核准金额范围内自行定价。该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及湖南省有关景区收费标准及价格确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19.2 项目运营期可获得的其他收入

在特许经营期内,除19.1条门票收入外,乙方经营和管理本项目所获得其他全部收入,包括停车费、经营性资产出租、委托经营等。

19.3 收入分配机制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将门票实际总收入的10%(乙方为甲方代扣代缴该10%收入对应的甲方应缴税费)向甲方支付作为甲方的门票分成,该部分门票分成的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19.3.1资源有偿使用费;

19.3.2划拨土地收益金;

19.3.3甲方的门票分成收益。

20 财务监管

甲方为监督乙方遵守中国法律和本协议,相关部门有权不定期地依法要求乙方提供有关财务状况、项目运营及其他资料。

第8章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21 不可抗力

21.1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禁运、瘟疫等。

21.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以下简称“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21.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1.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21.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立即通知了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15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21.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各方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因不可抗力导致《特许经营权协议》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它有效部分的继续履行。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21.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9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的修改或终止。

21.5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一方应该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天内(或者按情形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将其通知给另一方并提交有效的证明文件,该方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合理的措施以减轻损失,排除障碍,尽快恢复履行其协议义务。

21.6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根据本需要已产生的义务和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免责。

21.7 因出现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时,应立即共同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有关财务状况和工程进展状况等进行清算,以双方共同确认所投入的规划建设、项目申报和因该项目发生的投入等全部资金,经双方共同协商,补偿款在协议终止后60日内支付给另一方。

22 情势变更

22.1本协议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协议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而该等变化及影响持续不能完全消除,继续履行本协议对于乙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双方签订本协议的合作目的,一方有权选择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22.2如乙方因情势变更请求变更本协议,则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变更相关协议条款,使得乙方签订本协议的合作目标得以最大程度的实现;如乙方因情势变更导致解除本协议,则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解决协议解除后的后续问题。

第九章 协议的终止

23 协议终止的情形

23.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协议终止,除下列第1项情形外,双方需签订终止协议:

23.1.1本协议期满且双方不再续签。

23.1.2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

23.1.3因出现不可抗力及中国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对本协议产生重大影响,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无法通过修改协议的方式使本协议得以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导致本协议合作目标根本无法实现。

23.1.4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可以终止的情形。

23.2 在协议期内,除法定或本协议约定理由外,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终止协议。

24 协议终止后的补偿

如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双方应尽快就本协议约定事项进行协商。因不可抗力导致《特许经营权协议》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它有效部分的继续履行,若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导致《特许经营权协议》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回收特许经营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乙方相应补偿,具体补偿范围由双方进一步协商。

25 损失评估

25.1 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终止后,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经济损失。双方应立即共同委托专业机构对有关财务状况和工程进展状况以及损失进行审计评估,并列出损失清单,以双方共同认可的损失清单作为违约方的赔偿依据。

25.2 双方就委托专业机构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双方各推荐两家专业机构,采取抽签方式确定一家进行审计评估,并列出损失清单,以双方共同认可的损失清单作为违约方的赔偿依据。

第十章 违约责任

26 甲方的违约责任

26.1 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相关全部经济损失。

26.2 本协议履行期内,因甲方存在违反协议规定的义务、违背甲方的承诺,使乙方项目进度推迟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除可顺延建设时间外,对乙方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予以全额赔偿。

26.3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擅自侵害乙方依据本协议所拥有的独立排他的经营权、广告发布权、景区业态营运权、交通运输准许权、公共基础设施收益权等,其所获收益归乙方所有,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6.4 若甲方交由乙方经营管理的资产存在产权、使用权争议,甲方负责予以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此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由甲方给与全额赔偿。

27 乙方的违约责任

27.1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相关全部经济损失。

27.2若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资源有偿使用费和门票分成,则按照应付未付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7.3如乙方在开发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经相关部门核实,乙方的经营性项目造成了文物损毁、环境破坏、水体污染和植被破坏等情形,甲方及甲方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成乙方先期整改,如整改不到位,可依法给与乙方行政处罚,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但乙方仍享有申辩权及其他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

27.4乙方的实际投资额以双方共同委托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做出的并经双方共同认可的审计结果为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项目无法按照双方约定的整体进度、规模进行投资开发建设,甲方有权提出对本协议约定的整体进度、规模进行重新商定或者甲方以上述审计结果为依据兑现相关奖励优惠扶持。

27.5如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的性质、使用用途,依法承担其法律后果。

28 其他违约责任

28.1除本协议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8.2本协议约定的全部经济损失,指违约方应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和费用(含实现赔偿的全部支出及费用,包括并不限于:因诉讼而发生的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等)。

28.3如果各方均违约,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违约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29 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期限为30日。

30 诉讼条款

若甲乙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或协商时间超过本协议第29条约定的协商期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1 议期间的协议履行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作出最终判决前,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在最终判决作出后按判决进行最终调整。

第十二章

32 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充分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33 保密

甲、乙双方同意,协议各方及其雇员、承包商、顾问、代理商均应对本协议其他各方与本协议的谈判、签订、履行有关的一切商业信息、技术信息、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信息、材料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将该述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公开使用该述信息。

34 不弃权

本协议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除非该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要求对方严格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35 通知

35.1 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A)专人递送,(B)传真,(C)特快专递发出。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协议双方为收件人。

35.2 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35.2.1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35.2.2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但仍需在事后采取书面方式送达对方。

35.2.3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以特快专递系统显示的受送达人签收时间视为送达。

35.3 双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

35.3.1如致甲方:湘潭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肖青

址:湖南省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南栋

话:137********

真:0731-********

邮政编码: 411102

35.3.2如致乙方:

联系人:

址:

话:

真:

邮政编码:

35.4 如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35.5 本章条款的规定并不排除任何法律允许的其他通知方式。

36 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或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37 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38 协议份数

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其余报政府相关部门。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部分)


(本页无正文,为《湘潭昭山景区(核心景区)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签章页)

甲方:湘潭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9c17047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9fa4a1e.html

《湘潭昭山景区核心景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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