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工资损失计算

发布时间:2019-06-13 01:36:5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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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工资损失计算



  篇一:新劳动法下的工资计算方法
  新劳动法下的工资计算方法
  一、最新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至今现行有效。《劳动合同法》是20XX629日通过,20XX1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综合性法律,其中包含了《劳动合同》的内容;而新的《劳动合同法》则是在《劳动法》基础上,专门针对事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关系制定的一部特别的法律。仅在劳动法范畴来看,《劳动法》是普通法,《劳动合同法》是特别法,按照法律层级和时间关系原理,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因此,如果《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有冲突,则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准;《劳动合同法》中未予规定的内容,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
  问题如:新劳动法规定,月工作时间是20.83,月月计薪天数是21.75,那么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到底是月工资/20.83*3,还是月工资/21.75*3呢?解析:
  1、月工作时间,仅仅指劳动者全年法定工作日时间平均到每个月究竟是多少,其计算方法是:年工作日定为250
  年工作日:365-104(休息日)-11(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62.5/季月工作日:250天÷12=20.83/月此时间仅仅提供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信息;
  2、月计薪天数,这个与计时工资的算法密切相关。为什么他不是20.83呢?因为国家规定,在法定假日(就是现在的清明中秋端午十一和春节)
  工作单位也是要给劳动者发工资的!所以,其计算方法来源是: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21.75天这个104仅仅是休息日,因为休息日劳动者休息,工作单位不发工资。
  3.日工作时间、周均工作时间:
  新《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而没有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
  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准?按新劳动法,具体计算公式是:
  用月工资总额除以月计薪天数或小时数得出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所以,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节假日加班工资应该是:月工资/21.75*3补充:
  1。劳动者在进行加班费追索时,如果企业还存在克扣、拖欠加班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同样可要求额外支付25%的工资赔偿金。为了避免诉讼请求不当,
  劳动者也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可以
  不支付加班费的特殊情况:劳动者自愿加班的、计件工
  资没有完成工作量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种的(主要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2。因用人单位辞退造成工资损失的纠纷。这里的损失包括因误工造成的本人工资损失和25%的工资赔偿金。如果司法机关认定企业辞退不能成立,一般会支持劳动者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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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在于此类争议劳动者是否也可以要求25%的赔偿金?法院在处理实践中,主要是把握企业的辞退是否成立、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如前所说,工资赔偿金具有惩罚性质,因此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法院可以不判赔25%的工资赔偿;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企业应当支付25%的工资赔偿金。
  2、关于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
  1、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索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放1个月工资,按照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如果地
  方规定和原劳动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较高标准。应当明确一点,除了企业依据《劳动法》
  第25条做出的过失性辞退不成立时无需支付而外经济补偿金以外,其他情况下没有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还应当增加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有两种比较特殊的情形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依据的,也应当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实践中各地处理方式不大一致,如果属于解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属于解除合同期满没有补签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法院一般视为劳动关系终止,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2、提前通知金。企业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还应当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提前通知金),标准是本人一个月工资,计算基数同经济补偿金。
  1、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作出明确、合理的约定,则企业违法或者违约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执行,支付劳动者违约金。同时,如果赔偿实际损失金额超出约定的,劳动者还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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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在实际处理中,有些法院可能会认为,经济补偿金性质属于法定的违约金,既然支持了法定违约金,就没有必要在判用人单位支付合同违约金了--这需要据理力争。
  2、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双方对违约金额没有约定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企业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仲裁、诉讼时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赔偿停工造成的损失及仲裁和诉讼增加的费用(包括仲裁费,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和证人出庭费等);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经济损失,甚至包括合同期未满的工资损失等等也是可行的,实践中有判例。
  3、用人单位反诉经济损失和培训费的情况。在一些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中,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损失,可能会反诉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和培训费等。司法机关主要也是根据双方过错责任大小划分责任,进行认定处理的。如果企业辞退不成立,劳动者没有责任的,那当然不需赔偿经济损失;至于培训费,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有违反公平原则的,法院也不会支持企业的主张。但是,如果涉及较大数额的经济损失或者培训费且劳动者有部分过错的话,当事人有必要了解本身是的过错大小、培训费数额及服务期等情况,以便准确、完善的提出请求和相应的理由。
  4、专题: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这种情况可以参照原劳动部的规定:如果双方有劳动合同或者培训合同约定培训费、服务期的,一般按照约定处理,但培训费必须是单位实际出资并要求有凭证。如果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必赔偿培训费;如果是在试用期满后的劳动期内,合同有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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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如果当地已经开展养老、失业、生育、工伤和医疗保险,企业没有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的,劳动者可提出补缴全部社保费。具体缴费时间按照劳动者入职之日起到离职
  之日至止计算,缴费工资基准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收入计算,缴费比率按照当地的规定和企业性质确定。仲裁和法院一般都认同社会保险不受60天仲裁时效限制。还有值得注意的地方是,目前很多企业都没有在试用期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此期间也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但是按照国家规定即使是在试用期内企业也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关于企业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如果企业没有办理失业保险,可要求企业赔偿解除劳动关系后再就业前根据失业保险政策可取得的失业救济费,此外还有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等,都可以要求企业赔偿。
  新进公司不足一个月的工资怎么计算?
  基本工资是3000.公司的工资计算周期是每月16日到次月15.我是20XX115日进的公司,11月份的工资应该怎么算正确?日工资应该是:3000/20.92=143.40
  20XX/10/16~20XX/11/15期间共有23个工作日,我出勤工作日9,之前缺勤工作日14(还未进公司报到).这样的话就有两种算法
  A.11月工资=日工资*出勤工作日=143.4*9=1295.10
  b.11月工资=月工资-日工资*缺勤工作日=3000-143.4*14=992.40元因为A算法明显对员工有利,b算法明显对公司有利.
  问题1.不知道A,b两种算法那种正确,而且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惯例.问题2.如果两种算法都可以使用,而公司使用了算法b,可否通过那些途径申请仲裁?
  按规定应该是按A方法结算,根据国家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应使用公布的“制度工作日”来计算加班工资;使用“当月计薪日”来计算假期的扣发工资额,所谓“计薪日”就是在日历上劳动者本人当月应该上班的天数。
  这种方法是国家公认的,仲裁、法院也使用此方法来确定加班工资和病假、事假工资。所以企业采用这种方法最保险,也不容易引起争议。劳动者如果觉得企业自创的工资计算方式侵犯了本人权益,有权要求企业按上述方法重新计发。
  篇二:劳动合同法上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劳务合同工资损失计算)  劳动合同法上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一)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已经在上一章的第一(一)、(二)部分内容中作了具体说明。由于这些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是相同的,因此,这里予以集中说明。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x月份数c根据工作年限换算)
  注: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该劳动者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对于上述公式的应用,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XX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XX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XX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合同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原劳动部1996年《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
  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卜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劳动者工作一年又六个月,经济补偿为二个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一年又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一个半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的工资。第三,计算基数。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其中,“一个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算,平均工资的计算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定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第四,计算封顶。
  经济补偿的计算有一个上限。劳动合同法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作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假设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3000元,劳动者甲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是9000一下的,那么其经济补偿的计算按照其实际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计算;如果其平均工资超过9000元的,则仍按照9000元计算,计算年限按照其实际工作年限计算,但最高为十二年。(=)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情形和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情形两大类,具体情况已在上一章第一(三)部分作了说明。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的,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为,该条规定赔偿金的目的是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赔偿,、如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
  支付赔偿金,则可以鼓励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继续履行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公式,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其计算方法是在按照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因此,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计算标准、计关于计算基数、工作年限的计算等适用,关于计算封顶,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下:假设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劳动者甲在解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000元,工作年限是2年,那么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元/月个月×224000元;如果其平均工资为10000元的,工作年限13年,则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00元/月×12个月×2216000元。
  2.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赔偿金。
  见下一部分“(
  三)其他”中的说明o)(三)其他四)部分详细列举了有关的赔偿金项目,但由于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去》等有关赔偿问题的具体规定已经列入围,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尚未颁布修订后的,这些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方式还不能确定。下一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相关金额的计算方法,具有说明了请读者务必注意。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一)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篇三:劳动者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文\后界律师
  近年随着劳动纠纷案件的增长,其中单位起诉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案子也越来越多,结合多年办案经验现就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归责原则、赔偿方式、赔偿范围总结如下:
  一、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保密条款、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表现在劳动者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主要包括:
  (1)自动离职。即劳动者以擅自离职、违约出走、不辞而别、跳槽等方式强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故意失踪。即长期不回用人单位工作或与用人单位失去联系。
  2、违反保密条款。《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3、违反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即约定劳动者(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职期间和离开用人单位后一定时期
  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如若违反,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得多头就业。
  (三)、《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就下列情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1、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的而被认定为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2、劳动合同因劳动者的原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依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即劳动者必须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担责。
  (六)、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其赔偿,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个人认为,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赔偿。理由是: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不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民法的归责原则;②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种情形外,用人单位是否享有向劳动者索赔的权利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应当视为用人单位对该项权利的放弃;③在我国,立法者的本意是限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索赔的权利。
  二、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归责原则
  劳动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
  1、用人单位损失额确定后,劳动者直接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2、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报酬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一次性付清赔偿金。
  四、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之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对劳动者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用人单位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劳动者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用人单位因调查该劳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4a16a9e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b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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