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稳岗补贴申报有关要求

发布时间:2020-05-01 02:16:3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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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稳岗补贴申报有关要求

根据鲁人社发〔201523号文件和鲁人社发〔201555号文件的规定,按照省厅援企稳岗补贴政策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稳岗补贴申报企业类型、上年度社保稽核及缴费情况、劳动关系、资金使用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困难企业于331日前(五类困难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 5 类企业以及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其中符合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中钢铁、煤炭的企行业)、其他企业于510日前进行申报(其他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二、申报稳岗补贴的条件

(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二)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非企业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除外)低于本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我市2013-2015年登记失业率为4%);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企业的适用范围:

(一)五类困难企业的适用范围: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

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减排企业;主辅分离企业;兼并重组企业;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其中符合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中钢铁、煤炭的企行业。

(二)其他企业的适用范围:从 2015 年起,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适用范围由鲁人社发〔201523 号文件规定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 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 5 类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以下简称其他企业)。

四、补贴标准和资金使用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在实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期间,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给予稳岗补贴,对困难企业中符合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中钢铁、煤炭的企行业,按不高于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给予稳岗补贴;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五、市直企业申报材料:1、济宁市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认定表(表格需用A4纸正反面打印)。2、企业领取稳岗补贴申请;3、企业上年度稳岗补贴使用说明及支出明细账复印件(限上年度已领取稳岗补贴企业);4、社保稽核证明(济宁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稽核情况表)复印件(未稽核企业应及时进行稽核,联系电话:2937392);5、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的缴费明细;6、企业上年度解除合同人员花名册及解除合同证明书复印件;7、企业银行开启许可证复印件;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使用派遣人员的,应由用工单位自行申报,派遣机构按缴费账户汇总上报。

附:济宁市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认定表

(表1为困难企业申报用表、表2为其他企业申报用表)

附件

济宁市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认定表2

年度)

县(市、区): 填报日期:

注:本表由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档。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9949959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60b381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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