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 此框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 |||||||||||||
⑦ 实用新型名称 |
| ① | ||||||||||||
申请号 (实用新型) | ||||||||||||||
②分案 | ||||||||||||||
提交日 | ||||||||||||||
⑧ 发 明 人 |
| ③申请日 | ||||||||||||
④费减审批 | ||||||||||||||
⑤向外申请审批 | ||||||||||||||
⑨第一发明人国籍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 ⑥挂号号码 | |||||||||||||
⑩ 申 请 人 | 申请人 (1) | 姓名或名称 | 申请人类型 | |||||||||||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 | 电子邮箱 | |||||||||||||
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 | 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 | |||||||||||||
邮政编码 | 电话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
市县 | ||||||||||||||
城区(乡)、街道、门牌号 | ||||||||||||||
申 请 人 (2) | 姓名或名称 | 申请人类型 | ||||||||||||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 | ||||||||||||||
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 | 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 | |||||||||||||
邮政编码 | 电话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
市县 | ||||||||||||||
城区(乡)、街道、门牌号 | ||||||||||||||
申 请 人 (3) | 姓名或名称 | 申请人类型 | ||||||||||||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 | ||||||||||||||
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 | 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 | |||||||||||||
邮政编码 | 电话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
市县 | ||||||||||||||
城区(乡)、街道、门牌号 | ||||||||||||||
系 人 | 姓 名 | 电话 | 电子邮箱 | |||||||||||
邮政编码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
市县 | ||||||||||||||
城区(乡)、街道、门牌号 | ||||||||||||||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 声明已经与申请人签订了专利代理委托书且本表中的信息与委托书中相应信息一致 | |||||||||||||
名称 | 机构代码 | |||||||||||||
代理人 (1) | 姓 名 | 代 理 人 (2) | 姓 名 | |||||||||||
执业证号 | 执业证号 | |||||||||||||
电 话 | 电 话 | |||||||||||||
分案申请 | 原申请号 | 针对的分 案申请号 | 原申请日 年 月 日 | |||||||||||
要 求 优 先 权 声 明 | 原受理机构 名称 | 在先申请日 | 在先申请号 | 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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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丧失新颖性 | 宽限期声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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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 请求 | 本专利申请可能涉及国家重大利益,请求保密处理 已提交保密证明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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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本实用新型专利的同日申请了发明专利 | ||||||||||||||
1.请求书 份 页 2.说明书摘要 份 页 3.摘要附图 份 页 4.权利要求书 份 页 5.说明书 份 页 6.说明书附图 份 页 权利要求的项数 项 | 优先权转让证明 份 共 页 保密证明材料 份 共 页 专利代理委托书 份 共 页 总委托书(编号____________)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份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首页译文 份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份 共 页 其他证明文件(名称________) 份 共 页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实 用 新 型 名 称 | |
发 明 人 姓 名 | |
申 请 人 名 称 及 地 址 | |
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一份。(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gov.cn下载)
二、本表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外国人姓名、名称、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当同时在请求书英文信息表中注明。
三、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四、本表中所有详细地址栏,本国的地址应当包括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邮政信箱。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其中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的详细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
五、填表说明
1.本表第①、②、③、④、⑤、⑥、
2.本表第⑦栏实用新型名称应当简短、准确,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
3.本表第⑧栏发明人应当是个人。发明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发明人姓名之间应当用分号隔开。发明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公布其姓名。若请求不公布姓名,应当在此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
4.本表第⑨栏应当填写第一发明人国籍,第一发明人为中国内地居民的,应当同时填写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5. 本表第⑩栏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申请人请求费用减缴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6. 本表第
7. 本表第
8. 本表第
9. 本表第
10.本表第
11.本表第
12.本表第
13.本表第
14.本表第
15.本表第
16.本表第⑧、⑩、
1. 申请人应当在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或费用减缴审批通知书)中规定的缴费日前缴纳申请费和申请附加费。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2.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数量超过10项的,从第11项权利要求起,每项权利要求增收附加费150元;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页数(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页的,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50元,超过300页的,从301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100元。
3.申请人请求减缴费用的,应当在提交申请文件前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在请求书中申请人一栏提出请求。
4.各种专利费用可以通过网上缴费、邮局或银行汇款缴纳,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面缴。
5.网上缴费: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登陆http://www.cponline.gov.cn,并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
6.邮局汇款: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
7.银行汇款: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
8.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及要求,请登陆http://www.sipo.gov.cn查询。
9.对于只能采用电子联行汇付的,应当向银行付电报费,正确填写并要求银行至少将申请号及费用名称两项列入汇款单附言栏中同时发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10.应当正确填写申请号13位阿拉伯数字(注:最后一位校验位可能是字母),小数点不需填写。
11.费用名称可以使用下列简称:
印花费——印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申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检(实检) 实用新型专利复审费——复
著录事项变更费——变 优先权要求费——优
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改(改优) 恢复权利请求费——恢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无效)实用新型专利登记印刷费——登
延长费——延 权利要求附加费——权(权附)
说明书附加费——说(说附) 实用新型专利年费滞纳金——滞(年滞)
实用新型专利第N年年费——年N (注:N为实际年度,例如:实用新型专利第8年年费-年8)
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评价
12.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遗漏必要缴费信息的,可以在汇款当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补充。(传真电话:010-********;电子邮箱:shoufeichu@sipo.gov.cn)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汇款日为缴费日。当日补充不完整而再次补充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完整缴费信息之日为缴费日。
补充缴费信息的,应当提供邮局或者银行的汇款单复印件、所缴费用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各项费用的名称和金额。同时,应当提供接收收据的地址、邮政编码、接收人姓名或名称等信息。补充缴费信息如不能提供邮局或者银行的汇款单复印件的,还应当提供汇款日期、汇款人姓名或名称、汇款金额、汇款单据号码等信息。
13.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缴费手续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汇款人承担。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80244f8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c02043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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