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权,女会计50岁“被退休”

发布时间:2019-08-02 09:42:0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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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权,女会计50被退休
作者:大风
来源:《新天地》2019年第03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普通女职工一般退休年龄为50周岁,在管理岗位上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四川南充某公司人力资源部和法务部经理李慧在离50周岁还有3个月之际,公司突然免去了她的经理职务,并勒令她退休。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到底如何界定?职工要维权,企业也要维权,这场维权之战究竟谁是赢家?

        公司勒令其退休

        南充某公司的财务李慧工作认真严谨,在入职三个多月后就被提拔为财务主管。20168月,李慧再次升职为人力资源部和法务部负责人,任期一年。可2017714日,公司内部机构调整,人力资源部和法务部合并为综合部,公司任命了新综合部负责人,以李慧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要求李慧办理退休手续,并于11月起,停发了她的工资。

        公司的决定让李慧措手不及,作为曾经的法务部负责人,她知道普通员工年满50岁就得退休。可是对于企业管理层女干部,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是年满55周岁。李慧在心里盘算着,觉得有点不对劲。

        李慧以自己从事的是管理岗位工作,不符合退休条件为由,拒绝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手续是没办,可公司李慧也回不去了。她不甘心吃这个哑巴亏,自己不光要重返岗位,还要让公司赔偿损失。李慧翻出自己的劳动合同,合同上明明白白地写着合同截止期限为201263日。合同早已过期,之后公司再没和自己签过劳动合同。李慧思索了一会,又翻了翻相关的法律条文,心里有了主意。

        不服仲裁打官司

        20183月末,李慧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邮寄了书面通知,要求恢复工作并且补发工资,不出所料,公司仍旧没有任何反应。

        李慧没有再犹豫,直接向南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1861日,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如下:1.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2.某公司向申请人补发201711月至20185月期间工资;3.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4.确认申请人与某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5.某公司自被裁决生效之日起恢复申请人原职岗位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78b2db6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14d84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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