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援队内务规范

发布时间:2013-12-06 08:41: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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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内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以下简称国家队)内部事务,有效发挥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管理办法》(安监总应急〔2012131等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国家队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国家队全体指战员。

第三条 国家队由矿山救护大队、抢险排水大队、救援钻探大队、医疗急救大队(以下简称专业队)和专家组组成。各专业队原则上实行大队-中队-小队的体制编制。

第四条 国家队机关依托矿山救护大队机关建立,设办公室、战训部、技术装备部、政工部和后勤部等部室。抢险排水大队、救援钻探大队、医疗急救大队可结合实际设立机关管理部门。

第五条 国家队主要担负规划服务区域内矿山事故灾害救援任务;根据上级命令执行规划服务区域外重特大、复杂矿山事故灾害的应急救援任务;兼顾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和相关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任务。

第六条 内务建设是国家队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国家队应急救援能力的重要保证。全体指战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第七条 国家队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八条 国家队各级领导和机关对本规范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做到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严格落实,不断提高国家队建设水平。

第二章

第九条 宣誓是国家队队员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作出的承诺与保证。新队员入队后必须进行宣誓。

国家队队员宣誓誓词是:我志愿加入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我宣誓: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努力工作,刻苦训练、提高本领,时刻准备、闻警出动,英勇顽强、不畏艰险,坚决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宣誓以大队(中队)为单位,由大队(中队)领导主持召开大会实施。

第十一条 宣誓前,大队(中队)领导应对宣誓队员进行国家队的宗旨、性质、使命和任务教育。

第十二条 宣誓仪式必须庄重、严肃,宣誓地点尽可能选择在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

第十三条 宣誓结束后,宣誓队员应当在宣誓名册上签名,并存档。

第十四条 宣誓大会的程序是:

(一)宣布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和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队员代表讲话。

(六)领导讲话。

(七)奏唱矿山应急救援队之歌。

(八)宣誓大会结束。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一节 战斗员职责

第十五条 战斗员基本职责

(一)热爱本职,全心全意为矿山安全生产服务。

(二)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三)参加战备值班,坚守工作岗位,随时准备救援。

(四)爱护救援装备,始终保持良好的管理和战备状态。

(五)加强体质锻炼,学习救援技术,提高救援能力。

(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决完成任务。

第十六条 战斗员在执行救援任务时的具体职责

(一)迅速、准确、坚决地执行指挥员命令。

(二)全面了解救援任务和熟悉救援方案。

(三)正确展开施救行动,有效处置事故灾害,全力救助遇险人员。

(四)时刻注意事故灾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坚决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五)熟练掌握和应用救援装备。

(六)及时维护个人和分管的装备,确保随时投入救援行动。

第二节 指挥员职责

第十七条 指挥员基本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

(二)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全心全意为矿山安全生产服务。

(三)精通本职业务,认真做好分管工作。

(四)熟练掌握救援装备的技术、战术性能,严格装备管理制度,始终保持其良好的管理和战备状态。

(五)严密组织战备值班,坚守工作岗位,做好随时出动救援的准备。

(六)加强体质锻炼,学习救援技术,提高组织指挥能力。

(七)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决完成任务。

(八)尊重部属,爱护下级,团结同志,做好表率。

第十八条 国家队的领导为队长(兼政委)、常务副队长、副队长、副政委、总工程师。

(一)国家队队长(兼政委)职责

全面负责国家队行政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

1.领导国家队认真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决策部署。

2.筹划和部署国家队年度工作。

3.领导国家队完成重大任务。

4.组织制定国家队有关规章制度。

(二)国家队常务副队长(兼矿山救护大队大队长)职责

协助国家队队长工作,主持国家队日常工作,负责矿山救护大队工作。

1.全面协调各专业队和专家组工作。

2.组织协调国家队完成上级部署的年度工作任务。

3.全面掌握国家队情况,牵头制定国家队建设规划、安排国家队工作任务,并督促抓好具体落实。

4.负责矿山救护大队的战备、训练、培训、管理、后勤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5.负责或参与事故灾害救援工作。

6.组织机关建设、后勤和技术保障工作。

7.组织协调国家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国家队副队长职责

协助国家队队长、常务副队长工作;其中兼任抢险排水、救援钻探、医疗急救大队大队长全面负责本专业队工作。

1.领导本专业队完成上级部署的年度工作任务。

2.制定本专业队建设规划,部署年度、季度、月度工作任务。

3.组织本专业队的战备、训练、培训、管理、后勤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4.根据上级指示,负责或参与事故灾害救援的相关工作。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国家队副政委(兼矿山救护大队政委)职责

1.协助国家队队长(兼政委)、常务副队长工作。

2.组织学习政治理论,抓好国家队党的建设和共青团、群众、工会、保卫、思想政治等工作。

3.全面掌握指战员思想动态,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

4.抓好思想政治工作网络体系建设。

5.负责事故救援期间国家队的战备值班和后勤保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国家队总工程师(兼矿山救护大队总工程师)职责

1.协助国家队队长(兼政委)、常务副队长、副队长全面负责国家队的技术工作。

2.组织编制国家队训练计划,指导技术培训工作。

3.负责编制和修订国家队应急行动预案。

4.参与审查各服务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措施及应急行动预案。

5.组织国家队开展新技术、新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

6.负责事故救援的技术工作,带领救援人员进入灾区抢险救灾,审定事故救援报告和编制案例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各专业队副大队长和总工程师职责。

(一)矿山救护大队、抢险排水大队、救援钻探大队及医疗急救大队副大队长职责

协助本专业队大队长工作。在大队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大队长的指定,代行大队长职责。

(二)抢险排水大队、救援钻探大队及医疗急救大队总工程师职责

1.协助本专业队大队长全面负责专业技术工作。

2.组织编制本专业队训练计划,指导技术培训工作。

3.负责编制和修订本专业队应急行动预案。

4.组织开展新技术、新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

5.负责事故救援专业技术工作,审定事故救援报告和编制案例。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救援中队的领导为中队长、副中队长、专业技术人员。

(一)中队长职责

全面负责中队工作。

1.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工作指示,抓好检查、评比、总结。

2.负责中队的战备、训练、管理、学习教育工作和后勤、装备保障。

3.组织事故救援的具体行动。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副中队长职责

副中队长隶属于中队长,协助中队长工作。在中队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中队长的指定,代行中队长职责。

(三)中队技术人员职责

负责中队的相关技术工作。

1.负责编制季度、月度训练计划,组织开展业务学习、技术训练和专业培训工作。

2.制定中队安全技术工作计划和措施。

3.负责事故救援时的技术工作。

4.负责中队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存档。

第二十一条 救援小队的领导为小队长、副小队长。

(一)小队长职责

全面负责小队工作。

1.负责小队战备、训练、管理等工作,组织考核评比。

2.组织和参加小队战备值班。

3.根据上级指示,开展井下安全预防检查。

4.负责技术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

5.带领部属完成事故救援任务。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副小队长职责

副小队长隶属于小队长,协助小队长工作。在小队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小队长的指定代行小队长职责。

第三节 机关部门及负责人职责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及负责人职责

(一)办公室职责

1.组织安排国家队年度工作。

2.负责国家队有关会议的组织与实施。

3.负责国家队建设情况统计分析工作。

4.负责公文编号、审核和文件收发、登记、传阅、催办及归档。

5.负责规范办公秩序和采购、配发办公用品。

6.负责档案管理、信访接待及计划生育工作。

7.负责来宾接待及服务保障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公室主任职责

全面负责办公室工作。

1.组织所属人员认真履行办公室职责。

2.负责国家队内部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3.组织制定和完善办公室规章制度。

4.抓好所属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工作。

5.及时向上级提出加强和改进国家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战训部及负责人职责

(一)战训部职责

1.负责国家队日常战备的组织协调工作。

2.组织安排国家队机关训练和救援演练工作。

3.协助总工程师制定、修订和管理应急救援行动预案。

4.负责质量标准化和军事化管理达标验收工作。

5.组织协调事故灾害救援行动。

6.负责编制救援技术方案和典型案例。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战训部负责人职责

全面负责战训部工作。

1.组织所属人员认真履行战训部职责。

2.负责国家队日常战备的组织协调工作。

3.组织制定和完善战训部规章制度。

4.抓好所属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工作。

5.及时向上级提出加强和改进国家队战备、演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技术装备部及负责人职责

(一)技术装备部

1.负责救援装备的需求论证和配备、补充、更新及管理工作。

2.负责国家队应急救援技术装备革新、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

3.负责国家队装备建设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4.负责矿井隐患调研及安全预防技术措施制定工作。

5.参与事故灾害救援时的通信与装备技术保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技术装备部负责人职责

全面负责技术装备部工作。

1.组织所属人员认真履行技术装备部职责。

2.负责国家队装备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3.组织制定和完善技术装备部规章制度。

4.抓好所属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工作。

5.及时向上级提出加强和改进国家队技术装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培训部及负责人职责

(一)培训部职责

1.负责国家队所属救援中队的日常训练和业务培训工作。

2.组织协调本队以外的矿山救援人员的训练和培训工作。

3.负责国家队培训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4.负责矿山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推广和应用工作。

5.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安全教育,参与事故灾害救援工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培训部负责人职责

全面负责培训部工作。

1.组织所属人员认真履行培训部职责。

2.负责本队以外的矿山救援人员的训练、培训等组织协调工作。

3.组织制定和完善培训部规章制度。

4.抓好所属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工作。

5.及时向上级提出加强和改进国家队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政工部及负责人职责

(一)政工部职责

1.负责国家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负责国家队救援文化建设。

3.负责国家队思想政治教育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4.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总结、推广先进典型。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工部负责人职责

全面负责政工部工作。

1.组织所属人员认真履行政工部职责。

2.负责国家队文化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3.组织制定和完善政工部规章制度。

4.抓好所属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工作。

5.及时向上级提出加强和改进国家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后勤部及负责人职责

(一)后勤部职责

1.负责财务计划和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3.负责卫生、防疫和供水、供电、供暖、营房设施维修工作。

4.负责营区的环境治理和消防、治安工作。

5.负责后勤、装备库房管理和装备器材维修、调度、审验等工作。

6.负责国家队后勤、装备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7.负责事故灾害救援时的后勤和装备保障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后勤部负责人职责

1.组织所属人员认真履行后勤部职责。

2.负责国家队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3.组织制定和完善后勤部规章制度。

4.抓好所属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工作。

5.及时向上级提出加强和改进国家队后勤、装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礼节礼仪

第二十八条 为体现国家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指战员必须有礼节。

第二十九条 指战员在工作时间应着队服。着队服时通常行举手礼,未着队服时可以行注目礼。

第三十条 指战员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指挥员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指战员听到领导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领导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领导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第三十一条 国家队指战员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每日第一次遇见领导或者上级时,应当敬礼,领导、上级应当还礼。

(二)在进入领导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并向领导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三)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

(四)在室内,领导或者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五)门卫对出入大门的领导和上级应当敬礼,领导和上级应当还礼。

(六)队员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第三十二条 升旗时,列队指战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位于指挥位置的指挥员应当行举手礼;单个活动的指战员,应当自行立正,着队服时行举手礼,着便服时行注目礼。

第五章 队容风纪

第三十三条 指战员必须按照规定着队服,保持军容严整。

(一)严格按照规定佩戴帽徽、肩章、臂章、领花。

(二)操作、训练、劳动时通常着战斗服,其他时机和场合通常着常服。参加集会和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依托企业规定执行。

(三)着队服时,应当戴队帽。戴大檐帽、战斗帽时,男同志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同志帽稍向后倾。戴棉帽时,男同志护脑下缘距眉为一指,女同志为三指。大檐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单人在营区内活动可不戴队帽。

(四)队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在队服外罩便服。穿着队服应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队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常服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着冬装时,内衣领不得高于队服衣领,女同志内衣领外露部分颜色应当与队服颜色相近。

(五)操课和集体活动时按规定穿鞋。除工作需要和洗漱外,不得着拖鞋、赤脚和赤脚穿鞋。

(六)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由国家队按时令统一规定。

第三十四条 指战员非因公外出或外出采购时,以及女同志怀孕期间,应当着便服。

第三十五条 队服和帽徽、领花等专用标志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他人。调离国家队时,专用标志一律上交。

第三十六条 指战员头发应当保持整洁。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女同志发辫不得过肩。指战员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三十七条 指战员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着队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国家队机关应保持正规的工作秩序,以实际行动为部属树立良好形象。

第三十九条 救援中队应保持良好的一日生活秩序。

(一)起床。在营区内就寝人员,听到起床号(信号)后立即起床,按照规定着装,做好出操准备。如遇特殊情况,领导可以提前通知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二)早操。除救灾、法定节日外,在营区内就寝人员通常应出早操,时间为30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或体能训练。除经值班中队长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都应当参加早操,早操必须清查人数。

(三)整理内务和洗漱。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不超过30分钟。中队值班指挥员组织整理并检查本队内务卫生。

(四)就餐。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饭,进入餐厅前应唱歌。就餐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听到开饭信号后,列队到餐厅,依次排队打饭、就餐。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五)交接班。提前做好交接班准备,听到交接班信号后,交、接班小队迅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

(六)操课。按照计划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听讲,精心操作,遵守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严防事故。操课结束后,检查装备,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操课往返途中应当保持队列整齐。

(七)午休。值班指战员除调度员、门卫外均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午休时间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八)课外活动。课外活动时间由个人支配,不得进行赌博、酗酒等活动,人员不得随意外出。

(九)熄灯。值班队长在熄灯时间前10分钟应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应当放置好衣物装具,熄灯时间一到,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

第七章 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节 行政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国家队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由国家队相关领导主持,相关人员参加,总结工作、部署任务。

第四十一条 联席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工作会议,由国家队领导主持,矿山救护大队、抢险排水大队、救援钻探大队、医疗急救大队(专家组相关人员视情)参加,研究、协调国家队战备值班、日常管理、救援业务、救援训练、培训演练和后勤、装备保障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中队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由中队长主持,小队长以上人员参加,总结当月工作,部署下月任务。

第四十三条 小队例会。每周召开一次,由小队长主持,小队全体人员参加,总结学习、训练、救援工作和遵章守纪情况。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和相关单位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会议召集单位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参会人员应准备好相关资料,涉及秘密的与会者应严守保密制度。会议形成的决议应由牵头部门书面通知有关执行部门,并负责监督落实情况。

第二节 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队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逐级进行。坚持一事一请示,条理清楚,表述准确。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第四十六条 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小队向中队、中队向大队每日报告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和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应及时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第四十七条 国家队值班调度员每日17时前负责接收、汇总各大队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人员在位情况、工作完成情况、出动执行救援任务情况等。

第四十八条 接到外援事故召请时,国家队应立即向依托企业调度室及主管领导请示。

第四十九条 事故灾害救援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救援报告上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救援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单位、事故地点、事故性质、事故发生时间、遇难遇险人数、接警时间及出警情况、事故(灾害)基本情况及处理经过、采取措施、效果评估、经验教训,以及救援装备投入、人员投入产生的费用统计等。

第五十条 国家队应制定月、季、半年、年度工作计划。半年、年度工作总结应分别于本年度7月上旬、12月下旬上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时抄送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

第五十一条 对较典型的事故处理、救援演练等应采集音像、图片资料,每半年报送一次。重大事故救援的音像、图片资料,应与事故救援报告一并报送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抄送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

第五十二条 建立救援人员统计制度,应每半年对指战员在位和变动情况进行一次统计。

第五十三条 建立救援装备统计制度,每季度应对应急救援装备管理、使用、消耗、补充等情况进行一次统计。

第五十四条 各专业队机构、驻地、值班调度电话和中队长以上人员及联系方式变动情况,应及时上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第三节 内务设置制度

第五十五条 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第五十六条 指战员宿舍要做到:

(一)宿舍内床铺、衣服、鞋、腰带和其他物品按规定摆放。

(二)床上用品要购置统一的被褥和床单,定期更换,保证颜色无明显褪色、整体无破损、床位数量设置要保证闻警出动和日常就寝、生活的需要。

(三)床上做到床面平整,被子竖叠三等折,横叠四折,折扣朝前,以正方体形状放于床铺一端中央,枕头置于床铺里侧床边的中央。除此之外,床上不许放其他任何物品。

(四)除病号外,非午休和就寝时间不许坐床、卧床。

(五)宿舍内超两人住宿时,统一布置毛巾悬挂线,将毛巾横叠三等折挂在线上,各毛巾间相距10厘米。脸盆放在盆架上,牙膏、擦脸油置于盆内,暖壶和水杯放在桌上成直线摆放,其他物品一律放在柜内或床下。

(六)做到室内无痰迹、无杂物、无乱贴乱画,保持窗明几净,物见本色。

第五十七条 成立内务检查小组,专业队每季度、中队每月、小队每天对所属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内务检查。

第五十八条 室内只准张贴(悬挂)中队以上单位规定的图、文、像、表。

第四节 考勤制度

第五十九条 国家队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保持正规的工作秩序,保证值班队伍的战斗力量。

第六十条 中队以上单位要成立考勤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确定请假权限。

第六十一条 确保值班人员数量,值班人员不得离岗。在战备值班期间,要随时进行闻警集合抽查,杜绝脱岗现象。

第六十二条 迟到、早退

(一)救援队人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二)迟到早退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者,应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遇有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五节 请假销假制度

第六十三条 国家队人员离开驻地,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国家队各专业队负责人、机关主要负责人离开驻地,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其他人员离开驻地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

(二)值班、备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三)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四)遇有紧急救援任务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第六节 预防性安全检查制度

第六十四条 救援中队每月应根据服务矿井的生产情况和“一通三防”的管理重点,制定预防性安全检查计划。原则上,对矿井巷道每季度系统检查一次,如遇重要时节或特殊情况应随时组织检查。

第六十五条 检查中如发现事故隐患要果断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六十六条 预防性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矿井巷道、采掘工作面、采空区的分布和管理情况。

(二)矿井通风、排水、运输、机电、压缩空气、消防管路系统的运行情况。

(三)突出矿井瓦斯抽放系统运行情况及综合防突措施执行情况。

(四)矿井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情况。

(五)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情况,矿井火区分布与管理情况。

(六)矿井各硐室分布情况和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七)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执行情况。

(八)井下非常仓库的设置及材料、设备的储存情况。

第七节 预案制定制度

第六十七条 国家队应根据本企业和规划服务区域内矿山事故、灾害特点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行动预案,实现快速反应、有效施救。

第六十八条 应急救援行动预案应按救援本企业矿山事故灾害、救援规划服务区内矿山事故灾害、救援全国范围内矿山事故灾害进行编制。内容包括:救援范围、灾情预想、应急指挥、力量使用、应急响应、处置要点、保障措施等。

第六十九条 通常情况下,本企业矿山事故灾害、规划服务区内矿山事故灾害应急救援行动预案按以下种类组织编制:

(一)爆炸事故救援预案。

(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救援预案。

(三)透水事故救援预案。

(四)火灾事故救援预案。

(五)顶板事故救援预案。

(六)露天矿滑坡救援预案。

(七)尾矿库溃坝救援预案。

(八)其他事故、灾害救援预案。

第七十条 国家队跨规划服务区执行重特大、复杂矿山事故灾害的应急救援行动预案,应结合专业特长和安全生产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编制。

第七十一条 国家队应急救援行动预案应报主要领导批准;两支以上专业队伍参加的联合救援行动预案,应提交联席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十二条 救援中队要根据国家队制定的各类应急救援行动预案,细化中队应急救援行动计划,并报战训部备案。

第七十三条 应急救援行动预案每年至少修订一次。遇有事故灾害救援、重大救援演练等工作时应及时予以完善。

第八章 训练与培训

第一节 日常训练

第七十四条 日常训练包括救援基础训练、救援专业训练、救援装备操作训练。

第七十五条 各专业队要建立正规的训练秩序,严格按照《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训练与考核大纲》抓好训练人员、内容、时间和效果的落实。

第七十六条 加强救援训练的组织计划工作,国家队和各专业队制定年度、季度训练计划,救援中队制定月度和周训练计划。

第七十七条 建立训练档案制度,逐人、逐装备、逐科目统计训练情况。其中,小队长以上指挥员和重要岗位的专业技术骨干建立训练成绩登记档案。

第二节 救援演练

第七十八条 救援演练是救援训练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的有效方式,国家队必须按要求组织落实

第七十九条 通常情况下,参加演练的单位为各专业队和专家组相关人员,也可吸收规划服务区内其他救援队伍参加。

第八十条 国家队应急救援演练分为专项演练和联合演练,按照救援本企业、救援规划服务区内、救援全国范围内重特大、复杂矿山事故灾害等有重点的组织实施。

第八十一条 要结合各类救援预案组织实案化演练,提高演练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八十二条 国家队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由各专业队和专家组共同参加的联合演练,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2个以上专业队全员参加的联合演练。

矿山救护大队所属中队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在佩戴氧气呼吸器条件下的专项演练,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高温浓烟环境下的救援演练。

第八十三条 救援演练结束后,应组织全体指战员进行总结讲评,针对演练的经验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修订相关预案。

第三节 业务培训

第八十四条 国家队每年要组织救援队员进行以岗位资格为重点的业务培训,学习法规政策、救援知识、专业理论、现代科技知识等。

第八十五条 培训工作应结合国家队实际制定计划,不断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知识性。培复训时间与内容按照《矿山救护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八十六条 培训方法应灵活多样,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八十七条 建立培训考核评估制度,对培训合格人员发放资格证书,作为上岗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应急值守

第一节

第八十八条 建立国家队和大队、中队、小队战备值班制度。

第八十九条 战备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制度,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出动。值班装备完好率应保持100%

第九十条 各专业队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随时接收调度指令。

第二节 值班职责

第九十一条 国家队值班领导职责

国家队值班领导由国家队负责人担任(各专业队分散部署时,值班领导由相关国家队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全面掌握各专业队情况。

(二)督导国家队保持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

(三)组织本级和下级战备值班工作。

(四)组织值班室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及时有效地处理值班事务。

(五)检查指挥通信系统使用管理情况,保持顺畅的通信联络。

(六)接到事故救援命令时,应按程序立即启动应急救援行动预案。

第九十二条 大队值班员职责

大队值班员由大队机关相关人员担任(其中,矿山救护大队值班员兼任国家队值班员),接受国家队值班领导的领导和国家队值班员的工作指导。大队值班员实行24小时盯岗。

(一)熟悉所属救援队伍情况。

(二)掌握规划服务区域内应急救援动态信息和全国范围内重特大、复杂矿山事故动态信息。

(三)及时接收上级指令和下级请示报告。

(四)传达领导的命令、指示,并跟踪检查执行情况。

(五)按照值班领导指示,启动应急救援程序,掌握和报告事故灾害救援情况。

(六)负责值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整理、归档当日值班资料。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十三条 中队值班员职责

中队值班员由中队所属人员担任(中队分散部署时,应建立中队值班领导制度),接受大队值班员的工作指导。中队值班员实行24小时值班。

(一)熟悉中队救援人员情况。

(二)掌握有关应急救援动态信息。

(三)及时接收各类指令和报告。

(四)传达领导的命令、指示,并跟踪检查执行情况。

(五)检查值班、备班小队战备工作,依令组织救援人员闻警出动。

(六)负责值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整理、归档当日值班资料。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十四条 值班、备班小队职责

通常情况下,值班、备班小队应不少于9人,携带相关装备,实行24小时值班,接到救援命令后在规定时间内出动。值班小队出动后,备班小队立即转入值班小队值班。

(一)熟悉辖区内矿山分布情况和井下有关资料。

(二)了解辖区内矿山事故灾害特点和处置方法。

(三)熟练掌握救援装备器材性能及操作要领。

(四)及时检查维护救援装备器材,确保100%合格。

(五)随时准备执行救援任务,正确处置事故灾害。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节

第九十五条 交接班工作在值班领导组织下,实行现场交接。

第九十六条 值班人员和值班、备班小队,应详细向接班人员和值班、备班小队介绍当日值班情况,交接值班资料、装备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 交班员对当班未处理完的工作应做详细的文字记录,需要接班员继续负责处理的应签字确认。

第十章 救援管理

第一节 应急响应

第九十八条 国家队接到事故警报或救援命令后,应迅速启动响应程序。

(一)发出警报。值班员发出警报,向值班小队下达预先号令,向值班人员发出通知。值班人员应进一步核实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遇险人数及遇险程度,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及潜在危害等情况。

(二)上报情况。当班指挥员根据事故性质,迅速向国家队有关领导报告事故信息,并通报机关相关人员展开相应的救援准备。

(三)成立组织。成立国家队抢险救援指挥部,开通与事故灾害所在地区应急指挥机构、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通信联络。

(四)制定方案。国家队应根据事故灾害发生的区域,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行动预案;特别是执行跨区域救援任务时,应制定详细的救援力量使用、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方案计划。

(五)集结队伍。根据上级要求集结矿山救护大队、抢险排水大队、救援钻探大队、医疗急救大队相关力量和专家组相关人员执行救援任务。

(六)组织出动。国家队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人员和救援队伍,携带装备器材、保障物资等迅速向事故灾害现场机动。

第二节 现场救援

第九十九条 救援队伍到达事故灾害现场后,应立即组织战前检查、了解灾情,根据抢险救援指挥部安排开展灾区侦察、收集资料信息。

第一百条 现场指挥员根据救援任务和侦查结果,组织制定救援行动计划。主要包括事故灾害特点、目标任务、力量使用、装备保障、救援要点、通讯联络、安全措施、组织指挥等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 救援行动应在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救援中,要注意做好事故灾害现场勘察和灾变情况应对措施修订等工作,坚决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第一百零二条 救援人员相互之间、救援人员与井下基地和地面指挥部之间,均应保持顺畅的、不间断的通讯联络,做到情况接受及时、处置及时。

第一百零三条 通常情况下,救援行动要严格按计划执行;如遇突发灾变情况,现场指挥员要沉着冷静、果断处置。

第三节 救援保障

第一百零四条 救援中应根据事故灾害性质,及时完善救援装备保障方案,特别要做好对大型救援装备重要部件、易损部件的保障工作,充分发挥装备技术在事故灾害救援中的支撑作用。

第一百零五条 采取自我保障与属地保障相结合,落实规划服务区域内、跨规划服务区域执行救援任务时的生活、医疗等物资保障计划,为救援行动提供及时、高效的后勤保障。执行救援任务的人员应携带不少于3天的日常生活物资和必要的应急经费。

第一百零六条 高度重视救援通信保障工作,充分利用国家、地方信息通信设施和国家队救援通信装备,形成有线、无线、卫星等手段相结合的救援通信网络,确保事故灾害所在地区与抢险救援指挥部、与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间的信息与图像实时传输。

第一百零七条 结合担负的救援任务,研究制定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不同机动方式的运输保障计划,加强与相关交通部门的协调配合,为救援力量实施快速反应、快速机动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节 总结评估

第一百零八条 救援行动结束后,应认真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灾情判断、力量投入、战术运用、技术支持、情况处置、救援保障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客观评估救援成效。

第一百零九条 总结评估工作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全体参战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一十条 对在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和做出重大贡献的同志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救援工作中无组织、无纪律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应依法依规或依企业内部的相关制度给予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总结评估应形成书面报告,由国家队负责救援行动的职务最高的指挥员组织实施。

第十一章 装备日常管理

第一节 装备保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装备保管要适应矿山救援工作需要,适应装备技术性能,符合装备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国家队各专业队必须严格执行装备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防止装备丢失、损坏、锈蚀等情况发生,保证装备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一百一十四条 建立完善的装备管理档案,准确登记装备的固定资产代码、名称、编号、入账凭证、规格型号及技术参数、出厂日期、使用时间、生产厂商、使用年限等信息,妥善保管装备证件、出厂装箱单、说明书、技术资料、技术改造记录等。

第一百一十五条 加强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突出新队员入队、训练和救援等重点时节,增强全体人员爱护装备意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国家队和各专业队负责同志,应当熟悉所属主要装备的基本性能、数量质量情况和日常管理要求。中队以下人员对配发或分管的装备,应会操作、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各类技术修理人员对负责的装备,应会操作、会检测、会调试、会维修。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各类仪器装备和物资应分类存放在库室,摆放整齐;工程机械和各种车辆,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停放在车库(棚)内,露天放置时应加盖雨布。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严禁单位或个人擅自拆卸、转借、交换装备器材。装备的交接和送修,应严格履行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要如实上报。

第一百一十九条 使用后的装备入库时,要及时查验装备是否损坏、零部件遗失、是否和调用单据名称相符,并进行清洁、检查校正,使之达到随时调用状态。

第一百二十条 救援装备需要报废时,装备管理人员应提供报废原因,经技术鉴定后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按权限上报。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领导应不定期地对装备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定期做好装备盘点工作。

第二节 装备使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必须按照装备的配发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装备。

第一百二十三条 装备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严禁动用装备从事与训练、培训、救援等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

第三节 装备检查

第一百二十五条 装备应坚持检查制度。主要内容是:值班装备和专业队装备的数量、质量、完好程度、存在问题等。

第一百二十六条 配发给个人的装备或用于训练的装备,小队每日、中队每周、大队每月检查一次;对集中保管或入库保管的装备,小队每周、中队每月、大队每季检查一次。

第一百二十七条 库房集中保管的装备由专人每月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大型装备实行档案管理,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试和维护保养。装备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并做好技术记录。

第一百二十九条 装备的技术性检查(检测、调试等)工作通常应与装备的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第一百三十条 各专业队要接受上级组织的年度装备普查。

第四节 装备维护保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装备维护保养

(一)个人配发的装备应每日擦拭一次。用于训练的装备每次使用后应及时擦拭并每周分解擦拭一次。集中存放的装备应每周擦拭一次,其中重要部件应分解擦拭。

(二)装备除定期维护保养外,凡使用或被雨、雪、雾、露浸湿和泥沙沾污,应及时擦拭保养。

(三) 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指定专门人员定期维护保养。

(四)发现装备损坏,应立即上报,根据损坏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属于责任事故的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节 装备库管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装备库实行专人、专责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入库的装备均应按照资产来源、性质、用途、类别等,建帐立卡,码放整齐,标识清晰,实行编码管理。第一百三十四条 严格装备出入库审批手续,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入库装备应严格检查,保证质量;定期做好盘点工作。

第一百三十五条 装备库的防火、防盗、防潮、防撞等安全设施完备。

第十二章 后勤管理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加强财务工作领导,配备专业会计人员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实物验收、账目公布、财务交接等管理制度。

第一百三十七条 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手续。严格按供应标准和供应实力领报各项经费。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各项经费收支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严禁为集体和个人谋取私利和进行其他非法经济活动。

第一百三十九条 加强现金和票据管理,计划开支,收支有据,安全保管,不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一百四十条 定期公布各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节 物资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救援物资要建立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管理台账。台账一经录入,不得随意修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救援物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及时掌握物资的实际管理、使用和消耗等情况。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严格审批领用制度,严禁将救援物资挪做他用、私自动用等情况发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及时按标准更新和补充救援物资,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第十三章 营区管理

第一节 营区治安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严格营门警卫制度,营区人员应当凭有效证件出入营门。门卫值班人员是营门警卫的主要责任人,应着装整齐、精神饱满、姿态端正、语言文明。主要任务是:维护营区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保持值班室和营门区卫生;收发邮寄信件及物品;做好营区内防火灾、防水淹、防盗窃检查工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要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营区,对确需进入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进入营区,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营区。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私藏违禁物品、侵占公共或他人财产及其他不良行为。

第二节 营区秩序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国家队应组织必要人员加强营区管理,做到秩序井然、环境优美、卫生整洁,工作时间不许高声喧哗、嬉戏打闹。

第一百四十九条 营区内活动人员举止端正、姿态良好,接待客人热情礼貌。

第一百五十条 车辆应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按照规定的路线、速度和方向行驶,禁止鸣喇叭、试刹车;骑自行车不得带人,出入营门应下车。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严格遵守操场、课堂、餐厅、浴室、体育馆和娱乐场所的规则,爱护公共设施,守纪律、讲秩序、有礼貌。

第三节 营区环境

第一百五十二条 营区内各类公共设施应配套、完备,符合安全标准,标志醒目、齐全。

第一百五十三条 保持良好的内务卫生、营区卫生、餐厅卫生,公共场所无烟头、无杂物、无污迹、无积尘。

第一百五十四条 营区内植被良好、环境优美、道路平整,环境保护措施完善。室内外卫生区域分工明确、整洁卫生,无积水,无蚊蝇孳生地,垃圾不乱倒、不暴露、定期处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营区内悬挂国旗、依托企业徽旗、国家队队旗(国旗居中间位置),以及相关标语及先进人物事迹标牌等,职业文化氛围浓厚、催人奋进。

第四节 营产营具

第一百五十六条 加强对营区内土地、营房、营具、场地、道路和水电、取暖、卫生、消防等设备及营区林木等的管理,教育指战员爱护营产营具,遵守规章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 按要求使用营房、营具、设备,不得任意拆毁、改建或挪作他用。房地产不得随意变买、出租和转让。

第一百五十八条 加强营产营具维护保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管理,防止损坏和丢失,确保使用安全。

第一百五十九条 做好水、电、暖保障工作,厉行节约,防止浪费。

第十四章 日常考核

第一百六十条 国家队应加强日常考核,强化按劳分配、公平竞争和奉献进取意识,充分调动指战员工作积极性。

第一百六十一条 日常考核以指战员的工作与服务质量为重点,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坚持工作分配向苦、脏、累、险、技术倾斜原则,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有力有效。

第一百六十二条 考核工作应坚持精细化管理,采取打分方法衡量每一名指战员工作实绩,建立奖金与分值相挂钩制度。

第十五章 宣传报道

第一百六十三条 国家队应高度重视宣传报道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全体指战员均有参加和支持宣传报道工作的义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宣传报道的主要内容包括:党、国家和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救援工作动态,重大任务完成情况,先进典型事迹,以及救援队在自身建设、技术革新、创新发展等工作中采取的新举措、取得的新业绩。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宣传报道工作要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大局,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贴近群众、贴近工作、贴近生活的原则,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为安全生产工作服务,为国家队建设服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宣传报道工作应作为单位和个人年终业绩考核的条件之一。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宣传报道工作应严格报批制度,逐级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章 安全工作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全体指战员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并将其贯穿于日常工作、战备训练和抢险救灾的全过程。

第一百六十九条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组织,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活动。

第一百七十条 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技术装备操作规程,适时组织安全工作整顿,促进安全工作落实。

第一百七十一条 注意做好经常性的预防工作,重点预防车辆事故、训练事故、季节性多发事故和救援作业事故,加强人员和装备管理,严防重大事故、案件发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治安案件必须如实上报,及时查明原因,依法依规处理。对避重就轻、弄虚作假、隐情不报者,应当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各级要定期分析安全工作形势,积极查找和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及时研究制定加强安全工作的对策措施,增强安全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

第二节 常见事故预防

第一百七十四条 预防救援作业事故

(一)严格遵守《矿山救护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周密组织灾情侦察,详细了解灾区环境。

(二)科学制定救援行动计划,上报抢险救援指挥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切实发挥救援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充分考虑到各种不确定的因素和展开救援行动可能产生的后果,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和救援行动成效。

(四)现场指挥员下达任务时应明确救援要点、人员分工、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合理安排各救援小队的任务及各救援小队间相互配合的方式方法和具体步骤。

(五)救援行动实施时,小队长以上指挥员必须到达现场,发现险情,果断处理。

(六)随时与抢险救援指挥部保持联系,及时汇报现场情况。

第一百七十五条 预防车辆事故

(一)严格挑选和培训驾驶人员,凡没有经过正规驾校培训、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均不得承担驾驶任务。

(二)认真执行车辆检查和保养制度,及时掌握车辆技术状况,严防带故障出车。

(三)建立车辆派遣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严禁私自出车。

(四)单车出行时应选派技术和作风过硬的驾驶员,多台车辆出行时应派机关人员或小队以上指挥员带车。

(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集中精力驾驶,不超速、不超载、不超重,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强行超车。

第一百七十六条 预防火灾事故

(一)健全消防组织,配齐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加强易燃、易爆物资和装备、器材的管理,贮存和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三)库房、车库严禁烟火。使用明火、灯具时,放置位置应当避开易燃物体;人员就寝或者离开时应当将灯火熄灭。氧气充填室及其它使用氧气的场合,严禁烟火和油品存放。

(四)电源线路、用电设备应当经常检修。不得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第一百七十七条 预防触电和雷击事故

(一)输电线路、用电设备和避雷设施的安装,应当符合安全要求,专人管理,经常检修。

(二)禁止私拉、移动电线和私装用电设备;禁止将电话线、广播线与输电线混架或者捆绑在一起;禁止在输电线上搭、晒物品。

(三)雷雨时,不得站在室外突出的高处,不得在大树、电杆和高压线下避雨或者逗留。

第一百七十八条 预防食物中毒事故

(一)严禁采购和食用变质、污染、未经检疫的食物。未经化验鉴定许可的野生植物和病死的家禽、家畜,不得食用。

(二)制作油荤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制作凉拌食品应当严格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应当分开。

(三)剩菜剩饭应当妥善保管,食用前细致检查,充分加热。

(四)食品储藏处应当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霉烂变质。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存放在一起。经常化验饮用水,防止污染和他人投毒。

第一百七十九条 预防煤气中毒事故

(一)使用燃气灶前应当认真检查和试烧;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气及时修理。

(二)装有煤气设备的室内要留有通风口,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第一百八十条 预防中暑事故

(一)炎热季节,应适当控制人员的活动量,在任务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注意劳逸结合。

(二)训练、作业和劳动时,应当有饮水供应,并适量饮用淡盐水。

(三)室内或车内应注意通风。

第一百八十一条 预防冻伤事故

(一)严寒条件下组织救援、训练工作时,应当充分准备御寒的被装和防冻药品。

(二)注意保持衣、帽、鞋、袜、手套的干燥和清洁,注意手、脚、耳、鼻的保护。

(三)救援、训练过程中组织休息时,不得静立或者坐卧过久。乘坐车辆的人员,注意适时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国家队还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预防其他事故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强事故预防工作。

第十七章 标识使用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中国矿山救援标识是我国矿山救援行业的象征性标识,受法律保护,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国家队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矿山救援标识。

第一百八十五条 矿山救援标识适用于我国矿山救援相关会议、技术竞赛、技术服务、应急救援、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矿山救援有关证件、证书、请柬、信笺、信封等文书,矿山救援服装、车辆、装备、设施,以及其他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可以使用的场合。

第一百八十六条 矿山救援标识使用单位应当尊重、爱护并规范使用矿山救援标识,可以根据需要按等比例进行放大或缩小复制,但不得改变其形状、字型和颜色。禁止任何有损于矿山救援标识的行为。

第十八章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各国家队可结合实际制定内务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一
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机关作息时间参考表


附件二
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中队作息时间参考表

附件
中国矿山救援标识式样

单色标识 彩色标识

标识说明:五角星寓意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坚强正确领导下,中国矿山救援为灾区矿工带来胜利和希望;锤头镐头齿轮组合取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徽,表示安全生产领域和矿山开采行业的职业特点,体现了矿山救援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边的两列飞鹰组合表示快速反应的矿山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机制,又似两束橄榄枝,象征平安、和谐;两列飞鹰最后形成“人”字形,体现矿山救援工作以人为本、拯救生命的主题;“人”字形上面是两个汉字“山”,体现矿山开采行业特点,山山相连形似长城,寓意矿山救援队伍是矿山的安全卫士、是坚不可摧的钢铁长城。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5d9e81c453610661fd9f42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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