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仲裁国内仲裁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的应用

发布时间:2011-06-26 05:10: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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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仲裁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按照仲裁法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国内仲裁机构,即指根据仲裁法新组建的仲裁机构可以受理涉外案件。国内一些仲裁机构已经并正在受理涉外仲裁案件。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这些年在受理涉外案件方面也积累了一些经验,现就此问题所作的一点浅见研究就教于大家。

  首先,关于国内仲裁机构推广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必要性问题,应从决定因素、仲裁本质和价值追求几方面来认识:(1)国内仲裁机构2006年统计有185家,现存可能有200多家。仲裁机构是否都有必要开展涉外仲裁业务,应当由当事人、市场决定。如果200多家仲裁机构都开展涉外业务并都具有国际竞争力,这是好事。但如果不具备竞争力,只剩几家从事涉外仲裁业务也是正常的,这是市场选择的结果。总之,一切应当由当事人选择决定,而不是由少数官员、专家决定。(2)商事仲裁本身具有国际性的特点,仲裁界目前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如何与国际商事仲裁通行做法接轨,如何在中国已经融入世界的背景下提升自己的国际竞争力,而不宜过多强调所谓中国特色,拒绝国际通行作法,另搞一套行政仲裁。这不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中国仲裁的发展。(3)研讨开展涉外仲裁业务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不是要大家都去开拓涉外案源,而是要以国际上的优秀仲裁机构作为标准,按国际通行做法做好国内案件。

  其次,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过程中,由于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往往来自与我国法律制度、文化差异较大的国家、地区,因此,受理涉外案件不是单纯的案件类型、案件量的增长,而是会促使仲裁工作产生质的转变。针对这些特点,北仲的做法有:

  确立并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

  2002年初北仲提出要将自己建成在国际上有一定地位和影响的仲裁机构。而2001年北仲受理案件668件,争议金额才20多亿,当时受理的涉外案件总共才20件。提出这样的目标,有三层考虑:一是为了防止骄傲自满,故步自封情绪,在国际背景下(而不仅限于国内),以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为标准,寻找差距,改进工作。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经济上也大规模融入世界经济,因此,讲仲裁竞争力,应该是仲裁的国际竞争力,而不是国家、地区的竞争力。发展国际竞争力既是仲裁机构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社会的客观要求。二是要以新的愿景凝聚人心,激发创业热情。三是以新的战略为出发点,促使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由于北仲从仲裁委员会委员到仲裁员、工作人员对仲裁委员会国际化发展目标高度认同,北仲的许多涉及自身利益的改革措施,如章程规定,主任和工作人员不做仲裁员、仲裁员聘用标准提高、仲裁员必须参加专业培训制度、秘书工作实行年限制等,都在大家的理解和支持下,得到顺利实施。

  学习先进经验打造仲裁品牌

  1.修改仲裁规则。北仲在2002年前仲裁规则做过5次修改,以往修改都是局部性修改,缺乏系统性。确立国际化发展目标后,20039月,北仲参考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国际惯例、做法,比较系统、全面地修订了《仲裁规则》:建立仲裁员披露程序,专门设置可供查询当事人、代理人曾经指定仲裁员情况的信息查询系统;增加双方当事人在程序中的权利等。2007年,北仲制定《调解规则》,设置单独调解员名册,实行推荐名册制,调解程序与仲裁程序分开,调解员与仲裁员分开,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对多元化解决争议机制的需求。同时,我们对仲裁规则也作了部分修改,明确名册外选聘仲裁员问题等。

  2.参考国际上有关仲裁员行为规范修改仲裁员守则,规定了仲裁员的诚信义务:如仲裁员在确信自己能够毫不偏袒地履行职责,并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情况下,接受选定,仲裁员不得为谋求选定而与当事人接触,不得担任仲裁案件任代理人,不得代人打听案件情况,提高了仲裁员选聘标准。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共4次换届,不予续聘或解聘仲裁员累积300余名。

  3.加强仲裁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工作,仲裁委员会与清华大学法学院合作,开设仲裁员业务培训课程,理论与实务结合,取得良好的效果。专业培训考核作为仲裁员选聘或指定的前提条件。第四届仲裁委员会(2004-2007)期间,办理过案件的仲裁员占仲裁员名册总数的70%左右,而经过培训的占90%以上。北仲开展丰富多彩仲裁员沙龙和专业讲座活动,平均每月至少活动一次,一些外地仲裁机构通过远程联网方式亦可免费互动分享专家资源。我们的目的是以北仲作为一个平台,为社会培养一批仲裁、调解方面的高级人才。20073月在与Peperdine大学法学院谈调解员培训合作项目时,法学院院长斯塔尔(美国著名独立检察官)表示:你们的工作让我们感动,我们很清楚其中的艰辛,我和我的同事愿意支持你们的培训工作。20083Strus中心将派培训师来北仲进行调解和DAB方面的专门培训。另外,英国皇家御准仲裁员协会等一些机构和一些国际仲裁、调解资深人士很支持北仲的计划,愿意利用远程电话会议系统或其他机会进行讲座。

  4.提高仲裁员报酬,并将报酬支付标准向仲裁员公开。

  5.办事机构内部深化改革,一是推行岗位年限制,办公室通过公开招聘、择优录取法律院校硕士毕业生。现有秘书23名,硕士生占90%以上,能使用英语、韩语、日语和法语与当事人交流。二是推行了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度,培养了工作人员民主自治的精神,使单位逐步成为民主、合作、自我管理的学习型的组织。

  积极宣传交流避免形式主义

  1.理念上突出仲裁的中立性,独立性、民间性、国际性,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规则、守则、程序与国际通行做法最大限度接轨;国外当事人注重机构的非政府性质,机构越中立、民间越容易使人产生信赖感。

  2.尽量用事实和数据说话。国外当事人比较注重机构外籍仲裁员情况、涉外案件的数量,类型、涉及的国家、地区、仲裁规则、机构发展情况等。因此宣传材料印制、网页的设计、规则、资料翻译尽量精致并体现仲裁精神。北仲2003年修订的规则、守则专门聘请外国法律专家翻译,确保语言更规范、准确。北仲历年、历届的报告、历次仲裁规则、守则修改及说明,中英文版本在网站上均能够查阅,使人能够比较详细地了解北仲发展的历史情况,为国外研究中国仲裁制度,提供案例和素材。北仲仲裁管理软件中记载了上万个案件的详细信息和数据,北仲已收集整理了自其成立以来法院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并汇编成册。可以为中外高校、科研机构合作研究提供最详实的素材。

  3.积极参加国际仲裁会议及国际仲裁组织,了解国际仲裁最新发展,与国际仲裁同行加强交流与合作。

  拓展涉外业务取得良好效果

  1.第四届(2004-2007)仲裁员的学历水平进一步提高,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占到总数的74%;申请和聘用的外籍仲裁员明显增多,外籍仲裁员选聘人数达到14个国家和地区的52人,且均在国际仲裁界享有盛誉。

  2.第四届期间,受案类型中购销合同纠纷比例下降,金融纠纷大幅度上升(见图表)

  3.第四届的案件数量、标的显著增长。第四届(2004-2007)案件数量比前三届(1995-2004)累计数量多出904件,涉案标的2260.97千万元几乎与前三届累计的2343.05万元持平;而效益纳税额达到3498万元,远高于前三届累计的2018万元。与20049月之前的9年时间相比,近3年,北仲的案件数、标的额、纳税额都翻了一番,双方均为外地当事人以及涉外案件的数量均大幅增长,办公面积及设施也有很大程度的改善。相比之下,北仲2003年正式工作人员20人,200626人,人员数量得到有效控制。

  5.北仲的发展引起国际仲裁界的关注和兴趣,国外仲裁机构、学术团体邀请北仲参加会议,以及外国媒体对北仲的报导逐渐增多。

  2006年,英国《经济学家》杂志评价仲裁委员会是达到甚至超过国际水准的内地仲裁机构。秘书长被亚太地区仲裁组织(APRAG)推选为副主席。被聘为PEPERDINE大学Straus争议解决中心高级顾问委员会委员。美国GE公司总裁杰克.韦尔奇说一个组织不断地从所有源泉学习的欲望和能力以及迅捷把这种学习转换为行动的做法———是他最终的竞争优势。我们认为,仲裁机构如果将受理涉外业务作为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过程,全面改进工作,不仅能提高绩效,而且能够激发出学习的欲望和热情,以更积极、更主动、更开放的心态创造性地学习和工作,创造成功,享受成功。

  北仲于2007920日召开了第五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决议实施新举措。

  会议由江平主任主持,通过的重要决议如下:

  ()修改2004年仲裁规则

  此次规则修改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明确国际商事案件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外选择仲裁员等规定。在为国际商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的同时,北仲也为发展中的自己赢得了更多的机遇。

  ()新制定调解规则及调解收费办法

  在调解规则具体内容方面,北仲参考了诸多知名机构、国家在调解方面的相关规定,也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具有如下特点:

  (1)不受是否有仲裁协议的限制,只要当事人愿意调解,不论是否有仲裁协议,北仲均可受理;(2)强调调解自愿原则,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调解、自愿决定是否达成调解协议等,只要一方不同意继续调解,调解程序就予以终结;(3)调解员实行推荐制,不受北仲提供的调解员名单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在名单之外选择调解员;(4)调解程序独立于仲裁程序之外,调解员与仲裁员不发生身份竞合;(5)调解程序可与仲裁程序相衔接,达成和解协议后,如欲获得执行力的保障,可以约定进入仲裁程序,以快捷方式进行仲裁并获得裁决;(6)调解员报酬和行政性收费分开,同时二者遵循不同的收费原则,行政性收费是固定的,且与仲裁处理费相比被大幅度降低,以达到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的目的;调解员报酬基本放开,可以按照标的收费,也可以按时()收费,这种以调解员为本的收费原则有利于在世界范围内吸引选择优秀调解员。

  ()调解员聘用的若干规定

  北仲新制定的调解员聘用若干规定首先明确了调解员应当满足仲裁员的一般资格条件,选聘标准和程序与仲裁员保持一致;其次,规定调解员应当具有更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能力。

  ()扩充新一届纪律委员会成员并确定新一届仲裁员名单

  新一届纪律委员会委员增加至9人,委员中7人为仲裁员,2人为委员,身份职业具有广泛代表性。按照新一届纪律委员会提交会议讨论的申请仲裁员材料,会议审议决定了新聘和不再续聘的仲裁员名单。

  ()第五届仲裁员委员会新增经济管理专家

  为推进《试点方案》工作,委员会增加了来自经济学界、管理学界的著名专家,如张维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张春霖(世界银行驻中国代表处民营部门发展首席专家,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兼职教授)、周天勇(经济学博士,教授,现任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被增聘为委员。这些专家学者将促进北仲更好地研究完善产权治理结构、实现委员会对办事机构有效的监督管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5b64fc5aa00b52acfc7ca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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