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证券经营机构上海(证券)业务部及其营业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沪银金管[1994]5394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发布日期】1994.12.14
【实施日期】1994.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异地证券经营机构上海(证券)业务部及其营业部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14日沪银金管[1994]5394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上海证券市场,加强对异地证券经营机构上海(证券)业务部及其营业部的管理,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证券经营机构上海(证券)业务部,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上海行政区域外注册登记,可经营证券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性银行在上海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业务部(以下简称上海业务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批准设立,隶属于上海业务部的不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独立核算的专门经营证券交易等业务的对外营业场所(以下简称营业部)。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是上海业务部及其营业部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对上海业务部及其营业部的领导、管理、监督、稽核和检查,日常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处负责。
第五条 上海业务部的设立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异地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在上海设立业务部。
上海业务部的名称,必须冠以“上海”字样。
第六条 申请上海业务部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2.有固定的业务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业务设备;
3.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4.已被批准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上海业务部应向主管机关提供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1.设立上海业务部的申请报告;
2.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给其公司(或银行)的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批准的章程;
3.当地省或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同意其在上海设立业务部的批文;
4.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其成为会员的批文(复印件);
5.营运资金的验资证明;
6.其公司(或银行)的业绩报告和近两年的年度财务报表;
7.上海业务部主要负责人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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