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的制度

发布时间:2018-11-18 23:54:0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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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的制度
     国家职业标准是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础,是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依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劳动者职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和上岗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和确定劳动者工资等待遇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因此,为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考评员由区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进行资格考核,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并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要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

(二)各鉴定所(站)在鉴定工作中应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对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处罚如下:

1)、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鉴定站(所)的工作;考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2)、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3)、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对违反上述(2)、(3)条款规定的,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相关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4)、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做出具体规定。对乱收费的,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相关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

(5)、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规定
  (1)、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在进行每次职业技能鉴定时要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二人(由有关业务领导或鉴定站负责人担任),负责鉴定的组织管理,确保鉴定工作顺利进行。并分设考务、考评二个组。
  (2)、考务组职责:1、办理报名手续;2、核对考生证件;3、编制、分发准考证;4、布置、安排考场(含理论考试、操作技能考核);5、准备试卷;6、备齐考核与评分的用具、设备。

3)、 考评组的职责:1、技术理论考试现场监考、评分;2、操作技能现场监考、评分;3、成品评分。
  (4)、 考务组及现场监考人员由专业业务管理人员510人组成。
  (5)、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人数视考生数量而定,但每组考评员不得少于3人。技术理论考试(笔试)每场30个考生,监考人员不少于2人。操作技能考核对每一个考生进行评分的考评员不少于3人,设首席考评员,负责组织、协调考评考核工作。其中具有相应工种、相应级别考评员资格的技师或高级技工应占半数以上。
  (6)、 担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考评员必须具有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考评员资格证,须从相应的工种中具有相应以上级别的考评员资格的考评员聘任。派遣的考评员须持由劳动行政部门开具的《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派遣通知单》,必须佩带考评员胸卡、执行考评工作。
  (7)、 职业技能鉴定站每次鉴定组成考评组时要采取轮换考评员的办法,轮换的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8)、 考评员亲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该考评员不能担任本次考评,任课教师不得担任本班次考核工作的考评员。
  (9)、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人员的组成及使用,须于开考前十天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或派遣。
  (10)、 必要时,考评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指派。
  (11)、 违反上述原则,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四)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守则
  (1)、 监考人员必须佩带监考标志,于考前15分钟组织考生进入考场,“应知”考生坐定后,“应会”考生抽签确定工位后,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开考前五分钟,监考人员当众拆封试卷袋,分发考卷。
  (2)、 监考人员必须提醒考生在考卷上填好准考证号和姓名。开考后,监考人员逐个检查考生是否已将准考证号和姓名写在指定的位置;准考证号、座位号(或工位号)是否一致;考生与准考证照片是否相符。发现冒名替代者,立即报告主考,进行处理。
  (3)、 监考人员不念试题,对试题 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当众解答。但不得在解答时暗示题意,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
  (4)、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及时指出,考生如不听劝告,监考人员应视其违纪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同时将舞弊情况和处理情况填入考场情况报告栏。
  (5)、 监考人员如发现考生临时生病影响参加考试的,应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陪同医治。对不能坚持考试,应说服考生停考。
  (6) 监考人员要坚守岗位,在考场内不得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不准将试卷传出考场。
  (7) 监考人员有权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8) 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时间,终止时间一到,即令考生停止答卷,或停止操作,将试卷翻放桌上,或将工件放在指定地点,监考人员在将考生试卷或工件收齐,清点无误后,考生方可依次离开考场。
  (9) 考试完毕后,“应知”监考人员应对试卷进行清点、检查无误后,将试卷按准考证号顺序编排,装订,密封;“应会”监考人员应对工件进行清点、编号(或打钢印),包装好,填好考场情况报告,由二名监考人员共同签名,送交主考验收或考评员评判。空白试卷不装订。
  (10) 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考场,不得自行决定延长或缩短考场时间。监考人员如发现所在考场有亲属参加考试的,主动提出回避。

()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工作守则
  (1)、 考评员必须佩带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胸卡,在考评前15分钟进入考场。
   (2) 考评员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工作前,必须熟知本次考核的工种、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分标准,在考前负责检查场地、设备、工具,做好抽签确定工位(或考核项目)的工作。
   (3) 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允许任何违反考场规则的渎职行为发生。
   (4) 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做到评分有据,减分有理客观公正。
   (5) 独立评判,各自打分,不互相讨论,不用自己的观点影响他人。
  (6)、 认真填写评分表格,字迹清楚,如有更改,应在旁边签名。
  (7)、 谦虚谨慎,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在评判中如遇疑难问题,要服从首席考评员的裁决。
  (8)、 不得在被考人员面前评判他们的工作,不得在试题理解方面为其提供帮助。
  (9)、 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10)、 凡违反上述条款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以劝告,警告、责令停止执行考评任务、或吊销其考评资格的处分。

20081210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00年十二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486c02e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e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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