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研究

发布时间:2015-04-09 09:17:43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现状分析研究

摘要

工程招投标制度是我国建设项目承发包工程的主要形式,但由于监管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当前我国的招投标领域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从我国招投标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加以论述。

关键词:招投标 现状 分析

1、引言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经广泛实施。为贯彻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我国从8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有效地推动我国建设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多年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制度,它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以及获得最佳经济效益方法的方面成效显著。

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针对目前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些个人见解,望能对今后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2、当前建设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

2.1建设单位借口规避

一是一些建设单位或部门,为了自身利益,想方设法找借口规避招标,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直接找建筑公司进行议标发包。二是通过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以达到直接发包逃避招投标的目的。三是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配套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

2.2招标文件不规范,存在倾向性或歧视性情况

倾向性表现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注明品牌、设备型号等,或者制定有倾向性特殊技术指标。在某些地区,行业或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屡屡出台一些保护主义色彩的规定,跨地区、行业的或外部招标人基本上没有中标可能。

2.3 陪标现象严重

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4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2.5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中标单位。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2.6暗中偏袒排斥他人

一是建设单位为了使内定好的施工队伍顺利中标,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上暗做手脚,制定倾向性条款,提高招标资格条件, 设立一些其他企业难以跨越的门坎,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也有的建设单位为了让内定的投标单位中标,暗中故意向其泄露标底,使该投标单位的报价接近标底或复合标底而中标;或是在资格预审时,不是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要求进行资格预审,而是按照建设单位意愿确定投标单位,致使部分符合条件的施工队伍不能入围。二是控制信息限制投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找借口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缩小公告发布范围,客观上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三是排斥潜在投标人,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投标,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投标的工程,想方设法找借口搞邀请招标,缩小招标范围以达到既排斥潜在投标人,又达到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

2.7承包单位转包问题

“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3、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的应对策略

3.1健全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等监管制度,严格贯彻执行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3.1.1加快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等监管制度建设

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修订、完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筛选、评标办法、专家选择、合同签订、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制度,真正建成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

3.1.2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招投标行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发展,必须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各国立法及国际惯例普遍确定,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诚实守信”原则,以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3.1.3实行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的原则

招投标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其最大的特点就是通过充分的竞争,使生产要素能够在不同的地区、部门之间自由流动和组合,从而满足招标人获得质优价廉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求。因此一个统一、开放、竞争的市场,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限制、垄断或干涉,是招投标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和前提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已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的原则。

3.2严格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过程控制,不断优化招标、评标、定标规则

3.2.1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科学选择招标程序

一般来说,对于工程难度不大的一般性工程或通用类型的设备以及普通材料进行招标,应当优先采用“先技术方案,后经济报价”的“两阶段开标”的招标程序,在确定技术方案可行或基本技术指标性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重点考虑经济因素。而对于工程难度大、技术方案复杂的工程进行招标则应优先考虑采用“一次开标”的招标程序,即一次性开启投标人的商务、经济和技术等全部投标文件,并进行一次性的评审。

3.2.2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科学使用评标办法。

目前,实践招标中采用的评标办法主要是合理低价和综合评标法,但在实际招标过程中,如何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这两种评标办法,对于控制工程投资十分关键。

3.2.3根据招标项目特点有效运用最高、最低限价规则

降低造价,控制成本是招标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但绝对不是唯一的目标,过低的中标价可能导致最终签订的工程合同因工程造价款问题无法顺利履行,甚至可能引起违约而延误工程工期,影响最终交付使用,因此,在实践中,通常需要根据项目建设的特点设置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

3.3加强对招投标法制宣传,依法监管招投标活动

当前,招投标领域违章行为屡禁不止,加大对招投标的法制宣传和依法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是有计划地组织投标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进行法制学习,使各方责任主体明白串通招投标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二是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是敢于处理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严肃处理,要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以此净化招投标市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4.结束语

我国的招投标制度起步较晚,各方面都还不成熟,这就使我国招投标领域问题凸显。目前,如何完善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运作仍是我们研究的重要方向。本人相信,通过相关人员的不懈努力,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建设招投标领域发展将会蒸蒸日上。

参考文献

[1] 李斌.工程招投标与博弈论模型的选择[J].科技和产业,2007(8)64-66.

[2] 徐建辉,姜早龙.博弈论在确定投标报价时的应用[J].中外建筑,2007(6)64-66

[3] 丁韧.论投资方招标工作的策略和技巧[J].中外建筑,2007(1)81-82.

[4] 马俊,邱菀华,张浩.招投标决策模型及其应用[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00(4)470-472.

[5] 熊光蔚,黄昭强.政府投资工程中招标博弈模型研究[J].江西科学,2004(2)128-131.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2ecbea27f1922791788e876.html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研究.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