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
【发文字号】淄政发[2017]35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30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淄政发〔2017〕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30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适宜的原则,建立完善流动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实现由控制管理型向服务管理型的转变,提高流动人口科学化、信息化、社会化服务管理水平。统筹城乡发展,以居住证为载体,搞好各项政策制度之间的衔接,扩大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稳步推进城市的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解放思想、服务大局。切实把解放思想、创新理念贯穿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全过程,着眼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局,创新体制机制,突破重点难点,以更大的力度、更广的思维、更有效的措施,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再上新台阶。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把流动人口作为城镇居民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纳入城乡一体化,优先解决长期在淄居住、工作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问题,有序引导外来人员来我市居住生活,为长期在城市生活的流动人口畅通落户渠道。
权责对等、公平公正。强化居住证功能,落实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使持证人员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社会协同、共建共享。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服务管理合力。
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范围
我市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确定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积极申领居住证,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融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以“办证就享受服务”的理念引导流动人口主动接受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队伍,建设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平台,做好流动人口的信息登记和居住证发放、管理。对违反《办法》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2868a6b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ff71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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