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员2级优秀论文2

发布时间:2018-09-17 21:02: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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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劳动关系协调师

论文题目:浅析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

编号:

浅析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

摘要试用期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非常的重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之间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阶段,双方依法享有权利和义务;

试用期间双方处在平等的地位,但实践中有失平等,很多用人单位压制劳动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虽然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偏向保护劳动者,但实践中仍有很多问题出现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我国试用期内劳动者权利保护的相关问题。本文从试用期劳动者的权利入手,分析了我国劳动者适用期内权利被侵犯的原因,最后总结了完善对试用期内劳动者权利的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者 试用期 劳动者权益

目前,我国劳动者的数量远远大于市场的需求,在初期试用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互选的阶段就有些被动,劳动者盲目又着急找工作,且较少懂得相关的法律知识,导致其合法权益被侵害;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对试用期做出了相应的保护条例,但仍不能完全解决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问题,因此增强保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权益非常的重要。

一、试用期劳动者的权利

(一试用期的概念

试用按字面意思来说就是试着用用,我们平时买东西时也经常会先尝试,比如我们要买一瓶适合自己的化妆品,常会先试用小样,看看这个化妆品是不是适合自己的皮肤,然后才会确定选择与否;同样的道理,劳动关系中先约定一个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会根据自身的条件来考察下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工作的气氛,以及单位内部人员结构等是否适合自己;然而选择是相互的,用人单位也要通过这个期间,了解劳动者的背景,观察劳动者的品质、工作能力等;考核劳动者是否符合该公司的录用条件。这样看来试用期其实就是双方相互选择,相互认可的一个阶段。

试用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互相选择比较自由,是平等、合法、自愿的,没有规定试用了就非要在这里工作或者试用了用人单位就必须要留用;经过试用期双方的了解会为我们的合同增加一层保障。

(二)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利

试用期是法律规定劳动关系中的一个阶段,它包含在劳动合同中,而且有时间的限制,同时享有正常合同中相应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因为在试用期劳动者也为之付出了劳动,所以就该有所收获,这里的收获就是依法有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虽然试用期劳动者得到相应的报酬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工资还是比转正后的工资要低一些。二是享有医疗待遇的权利。因在工作中受伤了算是工伤,所以应该有工伤医疗保险。三是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为每个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四是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有很多工作是具有危险系数的,所以在劳动过程中应该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减少对身体健康的危害,尽可能避免会造成职业病的侵害。五是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国家规定了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休息、休假能有效缓解和消除劳动带来的疲劳和不适;这样不仅有益于劳动者还有有益于提高生产率;试用期还享有相关的法定节假日。

二、为什么我国劳动者试用期内权利经常被侵犯

(一)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完善

目前,我国在劳动保护方面是偏向劳动者的,但是仍有很多问题需要不断的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有了试用期工资的规定,但是规定还有漏洞,试用期间劳动者工资不能比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低或者不能比合同中约定的百分之八十低;这个规定中两者是“或”的关系,用人单位当然可以选择比较低的一项的百分之八十,这样也不违法;但是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很不利。还有一条同一个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这个规定从字面上看是偏向劳动者,但是现实中往往会背道而驰,常有用人单位就重复约定试用期,还有的随意约定试用期的期限,可以节省劳动报酬成本,所谓是不告不理;还有的单位为了避免法律,直接不录用本来要重新回单位工作的劳动者,这对劳动者很不公平。

(二)劳动监管部门监管不力

劳动监管部门监管不力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分别是内部监督管理方面和外部监督管理方面。从内部方面看,主要是用人单位内部的工会组织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我国很多用人单位不仅没有设立工会,即使有些单位建立了工会组织,负责人大部分不是经过民主选举得出的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存在利益的关系,劳动者想要通过工会组织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非常艰难的。从外部方面看:第一,劳动行政部门没有很好的利用它的职能来执法,监察范围不够广,监察力度不够大。第二,政府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不能进行协调,不能进行综合治理。现有的监管部门不能清晰的划分管辖范围,职能和权限,导致劳动者在维权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所以在试用期期间即使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权利,也很难有效的帮劳动者维权。

(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侵犯,自身的原因占很大一部分;首先,

劳动者很多根本没接触过劳动法,也不懂法;因为现实中很多中小型企业基本上是不会给劳动者提供相关法律的培训的,再加上大部分劳动者平时不会自己去了解这些法律,所以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就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平等来说,劳动者是处于弱势的,一开始就会认为单位高于自己。再者,国大部分劳动者是善良,淳朴的,在试用期发生争议之后,大部分劳动者会忍气吞声,不想把事情闹大,在和用人单位沟通和协商中会一直让步。

三、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可以把相关规定中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或”的关系改为“和”的关系,这样试用期内获得高于原规定的工资。其次,试用期录用条件板块也应该完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是随意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录用条件方面掌握了主动权;这里应该严格规定用人单位要有充分的理由证明此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才能解除劳动关系,对岗位录用条件必须更加详细的说明,不能随意给劳动更换一个不相关的岗位,劳动者陌生的岗位所表现出来的能力肯定会差,就很容易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在双方协商的原岗位上真的达不到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二)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力度

好的法律规定能否落实,需要加强监督的力度。首先就是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力度,政府部门有着很大的权威性,也有职责和权利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通过政府工作部门有利的措施,有效监督用人单位遏制试用期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我国劳动执法部门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其除了担任劳动执法任务之外,还涉及到其他复杂的事务,因此,很难抽出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来有效地进行劳动执法。如果条件许可,可以设立专门的劳动行政执法部门,赋予进行劳动监察工作权力,对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和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管对于受理的案件,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保证做到百分之百受理,百分之百处理,百分之百回复给当事人,若劳动行政执法部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劳动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政府或者上级劳动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其违法行为。

最后,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工会的职责就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情况是,现在的工会成为了摆设。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明确工会成员的资格和条件;要通过民主的选举方式选出无私的公正的工会成员对于和用人单位有着利益瓜葛的人不能进工会组织避免用人单位迫使工会为其办事。只有工会真正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相关法律在试用期内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三)加强劳动者试用期相关的知识培训

劳动者日常接触与其相关的法律知识相对较少,甚至是从来没接触过,这就需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试用期间学习更多的相关知识;建议用人单位成立岗前培训部门,不仅要培训与本单位相关的内容外,可以把相关劳动法律知识专门设立一个培训小组,使劳动者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这样对双方才是真正的平等,也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多了一道屏障。

四、结 语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加强了劳动者试用期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被损害的现象仍然存在,仍需完善相关的试用期规定,以便于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试用期内我们给予劳动者充分的关注和重视,再加上完善的法律制度,让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真正的维护自己的权利,真正体会到平等的地位。这有利于少劳资纠纷、促进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平衡劳动者关系双方之间的利益,最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成思思.论我国试用期劳动者权利的保护[J],学理论,2012(09):23-27.

(2) 沈阳.论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保障[D],南京师范大学,2014.

(3) 郭晨;尹俊.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权利保护[J],中国市场,2012(01):31-36.

(4) 廖媛媛.试论我国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一些问题[D],四川大学,2007.

(5) 周文娟.试用期企业职工权利保护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1.

(6) 王林清;崔文举.劳动合同试用期司法实务问题[J],人民司法,2010.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1df1d46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732754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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