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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4 04:59:5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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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制对中国法制史的影响
摘要
:
以孔子为宗师的儒家的礼与以申、
商、
韩为首的法家的法在中国传统法律
思想和实践领域里各领风骚,
并以其辉煌成就而影响今日之中国。
本文认为礼制
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所确认的人们和社会总的行为规范,
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法
制历史始终受着礼制的支配和影响,
是一部礼法结合的历史。
本文试图通过从礼
与法的关系去挖掘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道德思想底蕴。
关键词
:礼制;法制;礼法合治
礼制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所确认的人们和社会总的行为规范。
它与古代的法
律观点和法律规范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中国历史上儒家与法家的礼治与法治之
争仅是春秋战国时期特有的现象。当时对于如何看待礼与法的相互关系,
虽曾
发生过儒法两家激烈争论,
但不过是对于统治人民应该侧重使用哪种方法的争
论两家主张并非冰炭不同炉,
实际上是你中有我,
我中有你从总体来说,
整
个中国古代法制历史始终受礼制的支配和影响,
一部中国古代法制史实是礼法
合治的历史,这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
(一)礼的概念
古代的礼,
不是现代意义的礼节仪式。
有的著作把它说成
“阶级等级的名份”
也不全面。关于礼的起源有两种主张:一种认为起源于自然:
“夫礼者,天之经
也,
地之义也,
民之行也。
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
则天之明,
因地之性。
”
(
《左
传昭公二十五》)另一种认为起源于人为:
“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
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
也,故制礼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
两者相持而长,
是礼之所起也。
”
(
《荀子·
礼论》
)
虽然对礼的起源主张不同,
上述两种议论都共同承认礼是人们行为规范。
古代社会,尤其在春秋,礼、法是不分的。周礼,是当时统治者制定和采用
的社会制度和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维护着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制度,
统摄着
社会结构中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各个层面。“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
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
宦学事师,
非礼不亲;
班朝、
治军、
行法,
非礼威严不行;
祷祠祭祠,
供给鬼神,
非礼不诚不庄”
(
《礼记·典礼》
。若按今天的法学分类看,这种“礼”实在就
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典。何况在统治者眼中,“礼,国之干也”
(
《左传·禧公
十一年》
,
“国之命在礼”
(
《韩诗外传》,
“为政先礼,礼其政之本与”
(
《礼
记·哀公词》
,而法作为“刑”
(
尚书·吕刑》
,当然寓于礼中。
礼的范围极广,绝非仅限于等级名份,凡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一
切行为准则无不包容其中。据此可以概括:礼制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所确认的,
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全部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
(
二
礼法合治
法制问题,
是统治阶级赖以巩固统治的核心问题。
春秋战国时期,
奴隶制趋
于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在这一历史变革时期,采取什么方法施行统治,如何
对待礼与法的关系,
自然成为儒家与法家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
儒家主张以礼教、
德化为维护统治的主要手段,
强调以礼治国;
法家主张以法律制裁为维持社会秩
序的主要力量,强调以法治国。表面上看,两个学派站在相反的立场,但是,细
致观察两派并非水火不容。
儒家并不完全排斥法家的作法,
法家并非绝对反对儒
家的主张,而是儒中有法,法中有儒。
儒家和法家关于礼治与法治之争,随着历史前进,渐趋合一。事实上,进入
封建社会以后已无纯粹的儒家与法家之分。
从立法来说,
历代参与制定法典的人
都是以儒家著述为正统的官员。
主编汉律的肖何是县司法官出身,
其实也算不上
法家,
其他历代法典都是成于儒臣之手。
从司法来说,
地方政府自县官至封疆大
吏负有司法职责;
中央政府不仅三法司是司法机关,
其他官员也常参与会审案件,
司法成绩是考核官吏的一项重要内容。知识份子应试做官不仅要熟悉儒家经典,
还必须懂得法律。
专尚法治,
全盘否定儒家经典的法家不存在了,
否定法治只要
礼治的陈腐论调也已消声敛迹。
被人一度称之为所谓法家的桑弘羊、
曹操、
李世
民、武则天、柳宗元、李赞、黄宗羲等人。虽然对儒家的经典中某些内容作了某
种程度的抨击,
却无一人全盘否定礼制规范作用;
如对封建等级制度、
宗法观念
和愚昧的孝道,没有一人加以反对;同时所谓“反动儒家”的董仲舒、韩愈、朱
熹、
王守仁等人,
也没有一人只要礼治全盘否定法治。
一代理学大师朱熹也都研
究法律并作司法工作,
他的判词至今还保存于他的文集之中。
关于礼治与法治的关系,白居易讲得最为精辟。他说刑、礼、道兰者:
“废
一不可也,并用亦不可也。在乎举之有次,措之有伦而已。”“是以衰乱之代,
则弛礼而张刑;平定之时,则省刑而弘礼;清净之日,则杀乱而任道。亦加祁寒
之节,则疏水而附火,祖暑之候,则远火而押水。顺岁候者,适水火之用;达时
变者,得刑礼之宜。适其用,达其宜,则天下之理毕矣。”
(
《白香山集·刑礼
道论》
他这段论述正是礼治与法治合一的精辟论述。
综观封建社会史实,
确如
白居易所说,
历代封建王朝都是根据客观形势,
时而强调礼的作用,
时而强调法
的威力,更多的情况下则是软硬兼施,礼法并用,实是礼法合治的历史。
(三)礼对法的影响
从立法的指导思想看,历代封建王朝都是本着《尚书·大禹漠》:
“明于五
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的训条,把制定法律的宗旨说成是协助
礼制的施行。《汉书·刑法志》序说:“书云:天秩有礼,天讨有罪。故圣人因
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制五刑。”《隋书·刑法志》序说:“礼仪以为纲纪,
善化以为本,明刑以为助。”《唐律释文》序说:“夫礼者,民之防;刑者,礼
之表。二者相颁,犹口与舌然。礼禁未萌之前,法制已然之后,使民在有,各遂
其生。”《宋书·刑法志》序说:“书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抵德,言刑
以弼教,使之畏威远罪,导之以善耳。唐虞之法,固不能废刑也。惟礼以防之,
有弗及。则刑以辅之而已。”《元书·刑法志》说“道之以德义,而民弗从,则
必律之以法。法复违焉,则刑辟之施诚有不得已也。”嫩定四库全书提要·唐律
疏义解》说:“论者谓,唐律一准子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
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明洪武初,命儒臣同刑官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
定明律,其篇月一准于唐。”可见历代立法都“一准于礼,以为出入”,将礼作
为立法依据。
从法律内容上看,
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都以礼为纲,
并将许多礼制规范直接
编入法典。考察唐代以后的法典,都在卷首根据《礼记》、《仪礼》规定丧服制
(
亲属等级
作为适用法律的标准;名例篇都根据《周礼》规定“八议”和“十
恶”
作为适用法律的原则;
户婚篇中关子婚姻、
亲属关系和继承等内容都是根据
三礼规定的。贵贱、尊卑、上下有别,是礼制的核心,历代封建法律都通篇贯穿
等级差别和家族主义伦理观念,
无论在刑法、
行政法、
诉讼法还是民法上都分别
从不同等级和不同名份上规定了各种人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待遇。
本文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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