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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4 04:59:5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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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制对中国法制史的影响摘要以孔子为宗师的儒家的礼与以申、商、韩为首的法家的法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实践领域里各领风骚,并以其辉煌成就而影响今日之中国。本文认为礼制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所确认的人们和社会总的行为规范,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制历史始终受着礼制的支配和影响,是一部礼法结合的历史。本文试图通过从礼与法的关系去挖掘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道德思想底蕴。关键词:礼制;法制;礼法合治礼制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所确认的人们和社会总的行为规范。它与古代的法律观点和法律规范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中国历史上儒家与法家的礼治与法治之争仅是春秋战国时期特有的现象。当时对于如何看待礼与法的相互关系,虽曾发生过儒法两家激烈争论,但不过是对于统治人民应该侧重使用哪种方法的争论两家主张并非冰炭不同炉,实际上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从总体来说,个中国古代法制历史始终受礼制的支配和影响,一部中国古代法制史实是礼法合治的历史,这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一)礼的概念古代的礼,不是现代意义的礼节仪式。有的著作把它说成“阶级等级的名份”也不全面。关于礼的起源有两种主张:一种认为起源于自然:“夫礼者,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则天之明,因地之性。《左传昭公二十五》)另一种认为起源于人为:“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礼论》虽然对礼的起源主张不同,上述两种议论都共同承认礼是人们行为规范。古代社会,尤其在春秋,礼、法是不分的。周礼,是当时统治者制定和采用的社会制度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它维护着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制度,统摄着社会结构中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各个层面。“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祠,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礼记·典礼》。若按今天的法学分类看,这种“礼”实在就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典。何况在统治者眼中,“礼,国之干也”(《左传·禧公十一年》“国之命在礼”(《韩诗外传》,“为政先礼,礼其政之本与”(《礼记·哀公词》,而法作为“刑”(尚书·吕刑》,当然寓于礼中。礼的范围极广,绝非仅限于等级名份,凡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一切行为准则无不包容其中。据此可以概括:礼制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所确认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全部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礼法合治法制问题,是统治阶级赖以巩固统治的核心问题。春秋战国时期,奴隶制趋于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在这一历史变革时期,采取什么方法施行统治,如何对待礼与法的关系,自然成为儒家与法家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儒家主张以礼教、德化为维护统治的主要手段,强调以礼治国;法家主张以法律制裁为维持社会秩序的主要力量,强调以法治国。表面上看,两个学派站在相反的立场,但是,细致观察两派并非水火不容。儒家并不完全排斥法家的作法,法家并非绝对反对儒
家的主张,而是儒中有法,法中有儒。儒家和法家关于礼治与法治之争,随着历史前进,渐趋合一。事实上,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已无纯粹的儒家与法家之分。从立法来说,历代参与制定法典的人都是以儒家著述为正统的官员。主编汉律的肖何是县司法官出身,其实也算不上法家,其他历代法典都是成于儒臣之手。从司法来说,地方政府自县官至封疆大吏负有司法职责;中央政府不仅三法司是司法机关,其他官员也常参与会审案件,司法成绩是考核官吏的一项重要内容。知识份子应试做官不仅要熟悉儒家经典,还必须懂得法律。专尚法治,全盘否定儒家经典的法家不存在了,否定法治只要礼治的陈腐论调也已消声敛迹。被人一度称之为所谓法家的桑弘羊、曹操、李世民、武则天、柳宗元、李赞、黄宗羲等人。虽然对儒家的经典中某些内容作了某种程度的抨击,却无一人全盘否定礼制规范作用;如对封建等级制度、宗法观念和愚昧的孝道,没有一人加以反对;同时所谓“反动儒家”的董仲舒、韩愈、朱熹、王守仁等人,也没有一人只要礼治全盘否定法治。一代理学大师朱熹也都研究法律并作司法工作,他的判词至今还保存于他的文集之中。关于礼治与法治的关系,白居易讲得最为精辟。他说刑、礼、道兰者:“废一不可也,并用亦不可也。在乎举之有次,措之有伦而已。”“是以衰乱之代,则弛礼而张刑;平定之时,则省刑而弘礼;清净之日,则杀乱而任道。亦加祁寒之节,则疏水而附火,祖暑之候,则远火而押水。顺岁候者,适水火之用;达时变者,得刑礼之宜。适其用,达其宜,则天下之理毕矣。”(《白香山集·刑礼道论》他这段论述正是礼治与法治合一的精辟论述。综观封建社会史实,确如白居易所说,历代封建王朝都是根据客观形势,时而强调礼的作用,时而强调法的威力,更多的情况下则是软硬兼施,礼法并用,实是礼法合治的历史。(三)礼对法的影响从立法的指导思想看,历代封建王朝都是本着《尚书·大禹漠》:“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的训条,把制定法律的宗旨说成是协助礼制的施行。《汉书·刑法志》序说:“书云:天秩有礼,天讨有罪。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制五刑。”《隋书·刑法志》序说:“礼仪以为纲纪,善化以为本,明刑以为助。”《唐律释文》序说:“夫礼者,民之防;刑者,礼之表。二者相颁,犹口与舌然。礼禁未萌之前,法制已然之后,使民在有,各遂其生。”《宋书·刑法志》序说:“书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抵德,言刑以弼教,使之畏威远罪,导之以善耳。唐虞之法,固不能废刑也。惟礼以防之,有弗及。则刑以辅之而已。”《元书·刑法志》说“道之以德义,而民弗从,则必律之以法。法复违焉,则刑辟之施诚有不得已也。”嫩定四库全书提要·唐律疏义解》说:“论者谓,唐律一准子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明洪武初,命儒臣同刑官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月一准于唐。”可见历代立法都“一准于礼,以为出入”,将礼作为立法依据。从法律内容上看,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都以礼为纲,并将许多礼制规范直接编入法典。考察唐代以后的法典,都在卷首根据《礼记》、《仪礼》规定丧服制(亲属等级作为适用法律的标准;名例篇都根据《周礼》规定“八议”和“十恶”作为适用法律的原则;户婚篇中关子婚姻、亲属关系和继承等内容都是根据三礼规定的。贵贱、尊卑、上下有别,是礼制的核心,历代封建法律都通篇贯穿等级差别和家族主义伦理观念,无论在刑法、行政法、诉讼法还是民法上都分别从不同等级和不同名份上规定了各种人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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