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建设与和谐社会理论的深化

发布时间:2019-10-05 08:17: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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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建设与和谐社会理论的深化,实质要求是转变社会管理理念,改进和创新社会管理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基本途径是有效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形成社会管理整体合力;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人民法院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司法机关应当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立足自身职能特点和优势,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准确定位,端正取向,以实现司法理念方法的转变与提升、机制功能的拓展与强化。具体要把握好三个切入点:

一、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把立足点放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上

诉讼是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审判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首先要立足于全面履行司法职责,创新履职理念、方式和方法,提高司法水平,更好地以审判执行工作调节社会关系,规制社会秩序。在充分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要突出解决好以下四个问题:

----要坚持把社会矛盾化解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主线。社会矛盾化解与社会管理创新,既是一种并列关系,也可是一种递进关系,社会矛盾化解是核心和目的,社会管理创新是方法和载体。社会管理创新是适应社会矛盾化解新形势的必然选择,化解社会矛盾是现阶段社会建设与管理的主要任务。定分止争、化解矛盾,是设置司法的最基本目的,是司法工作最基本的角色定位,是当代司法的基本功能,是一切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围绕化解社会矛盾这一基点来展开。一是在司法理念上,要把化解矛盾作为法院的一项根本任务和工作主线,引导法官把案结事了、服判息诉作为一种追求、责任和使命。如近年来我们明确提出:“把复杂纠纷化解于无形,这样的事例越多越好;把简单的纠纷办成复杂的案件,这样的情况越少越好;走完了程序、从法律上分出是非,而没有实现案结事了,就是法官履职的缺失。”努力避免简单纷争复杂化、一审案件多审化、当事人矛盾社会化。二是在目标追求上,要全面把握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多样化要求,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公正司法,从法律上化解已经形成的矛盾;要注重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通过化解已经形成的矛盾,恢复正常关系,避免和防止产生新的矛盾;要消除当事人与社会、当事人与国家机关之间的矛盾,让当事人感受司法的温暖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不致产生仇视社会的心理;要通过审判执行案件,协助党委、政府解决好在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三是在内部机制上,要围绕更好社会矛盾,不断完善审判形势预判、审判权力运行、审判管理调度、审判监督指导、审判评估考核以及司法公开、民意沟通、司法危机事件应急处理等机制;同时要大力推广宋鱼水、陈燕萍等优秀法官的办案方法,引导法官研究办案技巧,总结审判经验,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要通过司法公正来促进社会公正。当前的许多社会矛盾,都是源于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管理没有跟上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不公。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任务就是解决社会不公、促进社会公平,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公正也是对司法的本质要求,公正的司法,可以彰显社会公正,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正的审判会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不公正的审判却会激化矛盾、制造纠纷。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立足维护司法公正,并以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正。一是要以司法公正来实现社会公正。要注意对民意的考量,作出正确的鉴别、取舍与平衡,并通过改进审判方式和民意沟通、司法宣传,让社会能够理解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缩小和弥补法官认知和群众认知、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司法价值判断和社会价值判断的差异,解决好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错位、司法工作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出现反差的问题。二是要以个案公正来彰显普遍公正。在资源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强弱分明的两方讲绝对公平,就是对弱势一方的不公,因此要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更加注重对弱者的保护,在坚持普遍标准的前提下,注意分别不同地区、不同主体、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考量与平衡,使裁判结果更加合法合理合情。三是要以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一方面,要解决好对程序仍不够真正重视的问题,避免程序瑕疵,避免在程序要求上双重标准,对当事人能严则严、对法官自己能宽则宽等;另一方面,要解决好过分倚重程序独立价值的倾向和程序教条主义、形式主义的问题,不能为走程序而走程序、机械执行程序,更不应以不予立案、驳回起诉、驳回诉求、发回重审等程序的适用回避对实质问题的处理,导致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主观公正与客观公正、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割裂。

----要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反映了我们党和国家对犯罪治理策略和刑事政策功能认识的深化,即犯罪治理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确确实实是一项综合的社会工程;惩治犯罪只是手段,通过惩治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预防犯罪发生、促进社会和谐才是目的;刑罚功能的实现不仅在于它的严厉性,而在于它的确定性和及时性,在于它的不可避免和及时有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是要该严则严,主要是充分认识“严”的多层内涵,如立法上保持较重的刑罚配置,执法上法网严密,司法上严格循法而治等;严格控制从严的范围,对于社会危害大或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综合运用从严方式,如在量刑幅度、刑罚手段、刑罚执行、审理效率、减刑假释等方面体现从严等。二是当宽则宽,主要是正确把握从宽的内涵与价值、范围与条件,以及从宽的方式等,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或判处非监禁刑罚等。三是宽严 “相济”,主要是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对不同的犯罪区别对待,因时而宜,因地而宜,因罪而宜,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势。要加强对这一政策的宣传,不仅要在法院内部形成共识,而且要在公检法机关间形成共识,在全社会形成共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1a8b6b8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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