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发布时间:2021-03-30 13:11:2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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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拖欠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关系和谐稳定,依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及《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住建规20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装饰、安装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均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服务于施工企业,从事各类建筑活动的施工劳务人员的劳务性工资。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农民工实名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建筑业管理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会同**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劳务用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严格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不得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工程实行分包的,总分包企业之间应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至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规范工程发承包行为,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施工企业原则上应以全市统一的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为载体,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人脸识别等身份识别技术装置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动态记录施工劳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出勤记录、工资结算和支付、教育培训及个人信用信息等信息内容,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和工资发放,保障工人合法权益。

农民工实名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在工程项目部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项目部农民工实名制的信息化管理,加强现场的日常用工管理以及工资结算和支付的监督管理。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现场的“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公示。

相关专业承包企业及分包企业应服从总承包企业的统一管理,配备劳务用工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施工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工作,及时向总承包企业报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

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完成现场考勤管理设备安装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采集、上传,并完成与实名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劳务人员的考勤管理,人员未经考勤,不得出入施工现场。

第十 施工过程中,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施工企业应当及时通过实名制系统进行更新。有新进人员的,未录入系统前不得进场;人员离场的,应在3日内将离场信息录入系统。

第十二条 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实行分账管理。施工企业应当在本市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用于支付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 施工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第十 施工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农民工个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农民工工资应按月足额发放,如工人本人同意,也可每月暂付部分工资,每月暂付工资额度应当在用工合同中明确,且暂付工资额度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工程结束或重要时间节点等情况,应及时结算工作量,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

施工企业应按实结算工人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含月度暂付工资),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

第十 项目开工15天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及时向工资专户存入工资专用资金。工资专用资金缴存以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为原则,可依据每月暂付工资额度分次缴存;项目完工后,累计工资专用资金缴存总额不得低于工程进度款总额的20%。

施工过程中,工资专户资金不足以实发工资的,应依据实际情况提高工资专用资金缴存额度,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与发放。

第十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农民工工资支付困难的,参照《**市建设工程项目工资预留户管理办法》(张建发﹝2009﹞10号)中关于强制动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项目竣工验收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施工企业可将工资专户注销。

第十八条 我市建筑业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评优评先、预选承包商录入、信用等级评价等挂钩。

第十 未按本细则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行为的,按失信行为性质给予相应惩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1.施工企业未在施工现场安装实名制管理系统的;

2.施工企业未落实用工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用工管理制度的;

3.施工企业未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未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未从农民工工资专户发放工资的;

4.建设单位违法发包造成无法履行实名制管理的;

5.建设单位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农民工工资支付困难的;

6.其他违反实名制管理要求的行为。

二十 对于发生一般失信行为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将给予信用提醒、法定代表人约谈等。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

1.一般失信行为的当事人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的;

2.当事人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1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3.发生一般失信行为并引发农民工欠薪上访的。

第二十 对于发生较重失信行为的施工企业,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其工资预留金按《**市建设工程项目工资预留户管理办法》(张建发﹝2009﹞10号)规定的双倍缴纳,原符合免交条件的,取消免交资格;未在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将取消评优评先及预选承包商录入资格,其年度信用等级评价定为C类等级。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1.当事人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1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2.发生卷款逃逸等恶意欠薪引发农民工群体性欠薪上访的。

第二十 对于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施工企业,将给予限制承接工程业务,取消评优评先及预选承包商录入资格,其年度信用等级评价定为D类等级。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原《**市建筑业从业人员信息化管理服务实施意见》(张住建规﹝2012﹞1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18a8ee6f311f18583d049649b6648d7c0c70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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