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移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17 09:30:5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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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码:1 http://code.fabao365.com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移交工作的通知【文 件 号】冀地税发[2002]15号【颁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2-01-21【实施时间】2002-01-21【时 效 性】有效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局:根据《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1]第25号)的规定,从2002年3月1日起,我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将由地税部门征收。为顺利实现征收主体的及时转换,现就社会保险费征缴移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移交范围本次移交地税部门征缴的范围,要严格按照《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移交地税部门征缴的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者。  (二)失业保险费移交地税部门征缴的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二、移交内容为便于地税部门尽快掌握社会保险费前期征缴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征缴措施,及时顺利地开展征缴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15eb23567ec102de2bd8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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