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管所考试员工作考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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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所考试员工作考评制度

1、《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执行情况;
2、完成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情况;
3、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知识情况,掌握考试标准和考试方法情况,考试评判能力情况;

4、考试质量抽查情况;考评合格的,留任考试员职务;考评不合格的,取消考试员职务。
5、考试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2)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工作时间或工作之前饮酒,或在接待场所、执勤期间吸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
4)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托办私事;5)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
6)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7)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义务;9)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6、考试员在驾驶人考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为不合格:1)从事超权限范围的考试工作的;2)不按规定科目、程序进行考试的;3)随意减少考试项目或降低考试标准的;4)不按规定当场公布考试成绩的;
5)发现考试中存在舞弊问题,不予制止的;6)为不具备条件的考生安排考试的;7)有考“人情试”、“关系试”行为的;8)刁难、训斥考生,情节严重的;
9)对考试不合格的考生,不讲明不合格原因,情节严重的;10)其他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
7、考试员在考试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考试员资格:1)给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考生签注合格的;

2)参与买卖驾驶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3)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4)所考驾驶人三年内发生死亡事故,在责任倒查中负有责任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138f6e5d3f34693daef5ef7ba0d4a7303766c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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