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3-08 15:10:2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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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十政发[2017]27

【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31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十政发〔201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79号)精神,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互助共济、费用共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管理、基金管理相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2.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资金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3.创新机制、提升效能。落实政府责任,完善管理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二、统一医保政策

(一)统一覆盖范围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异地人员参保须提供当地未参保证明。

(二)统一筹资政策

1、建立筹资机制。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建立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城乡居民医保费筹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集资政策执行,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提高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180元。

2、明确参保缴费的责任主体和具体时限。城乡居民参保实行年缴费制度,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由所在村(社区)负责办理居民个人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原则上以学校(园、所)为单位集中参保登记缴费。缴费期原则上为当年的91日至次年2月底(学生申报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至10月),享受医保待遇的起止时间为次年11日至1231日。原按学年缴费至20178月底的参保学生,在20179月至10月缴纳2017年度剩余月份医保费的,可正常享受20179月至12月的医保待遇。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由地税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避免重复参保,确保应保尽保。

3、确定资助缴费特殊对象。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其参保缴费由民政、扶贫等部门提供名册,并经人社部门经办机构确认后,将资助参保缴费资金直接划转到财政专户。

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资助缴费政策按《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12854fc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232fa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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