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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6 01:57: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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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意见书
案由:受贿案
被告人:原山东省济南贸易学校党委书记、校长XXX 起诉书号:XXX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和第169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案指控的事实已经清楚,证据确凿,现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的规定依法构成受贿罪。首先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93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的规定中指出,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 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是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19941115日任命的山东省济南贸易学校的党委书记,并且从事学校的管理工作。被告人是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1984

918日任命的山东济南供销学校校长,山东省济南贸易学校是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我国《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明确规定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还赋予职业学校收取学费用于教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等职权。赋予校长负责学校的教学及行政管理的职权。也就是说,校长在国家职业教育学校中从事的有关教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等管理活动是属于依照法律从事的公务活动。山东省济南贸易学校作为一所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是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告人19948月只至200112月在山东省济南贸易学校任职校长期间,所进行的教学管理管理(包括本案涉及的培训部承包,招生计划协调)改善办学条件(包括本案涉及的基建工程建设等)等都是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学校进行管理的公务活动的一部分。再就是山东省编制委员会和山东省教育厅1988625日已经明文规定山东济南贸易学校为处级教育事业单位。所以被告担任的济南贸易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 被告人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既利用了校长的职务便利,同时也利用了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所以收受了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山东省济南贸易贸易学校自199591日实行校长负责制,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供销政字(1995192号】《关于省属四所贸易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的通知》并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可以证明,所以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利用了校长职务便利是显而易见的。在《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校党委的职权包括参与学校的重大决策。也就是说校党委有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职权,而参与这种参与决策当然也是学校管理的一部分,党委书记作为党委党委的核心成员自然拥有这种决策权。因此,本案涉及的基建工程承揽以及教育培训对外承包等学校重大决策,自然也是在党委书记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并且在决策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所以被告人在这些重大决策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的职权也包括党委书记的职权。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6条和第38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个人受贿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10a14294b73f242336c5f7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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