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文件
贵大发〔2014〕88号
关于印发《贵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贵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贵 州 大 学
2014年9月17日
贵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9月17日印发
附件:
贵 州 大 学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3〕233号)精神。为做好贵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10000元/生·年,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6000元/生·年。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需满足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按照贵州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4.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核程序:
1.研究生每年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上下载《贵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实填写交到培养单位,培养单位审查并在本单位公示五天无异议后加盖公章。
2.培养单位把本单位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交研究生工作部(管理处)确认并加盖公章。
3.由培养单位把《申请表》一份和《汇总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交校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校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二审,审核后的名单在全校公示五天。
4.由校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教育厅报送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相关材料。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校财务处按时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存入符合条件学生的银行卡上。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出现退学、开除学籍、提前毕业或死亡的,各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工作部(管理处)要及时以书面报告形式告知校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前追回应退还的国家助学金部分才为其办理相关离校手续(死亡的除外)。
第十条 研究生提供的申请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按贵州大学研究生相关管理规定处理外并悉数退回已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要对获助学生建立档案,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授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ffefef5d1f34693daef3e6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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