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白金信用卡附加保险服务手册 |
只要您使用招商银行白金卡购买公共交通工具票款或支付80%以上(含)的旅游团费,您和您的同行配偶或子女(限两名3个月至18周岁子女)即可享有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为您送出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保险和旅行不便保险。 本服务手册将详细介绍您的保险利益以及其它有关事项,请您详阅。 | | |
|
|
|
保障类别 | 保险金额 | 持卡人 | 配 偶 | 子 女 | 公共交通工具 乘客意外保险 | 飞机 | 1500万元 | 500万元 | 10万元 | 火车、轻轨、地铁、轮船 | 100万元 | 50万元 | 10万元 | 公共汽车、出租车,固定机场客车及旅行社安排景点、酒店接送的旅游巴士 | 40万元 | 20万元 | 10万元 | 旅行不便保险 | 班机延误(4小时) | 2千元(包括500元定额津贴) | 航班行李延误/遗失(6小时) | 2千元(包括500元定额津贴) | 旅行证件重置 | 2千元 | 旅游中断 | 2千元 | | | | | |
|
|
注意事项 | * 配偶和子女必须为法律认可的配偶和子女 * 子女年龄限满3个月至18周岁,人数限两人以内(含两人) * 同行指配偶、子女与持卡人同时出行(乘坐同一公共交通工具) | | |
|
|
|
投保方式 只要您使用招商银行白金信用卡刷卡支付您本人和同行配偶或子女的全额公共交通工具票款;或80%以上(含)的旅行团费。 无须事先办理任何手续,当您在申请书及卡片背面签名之时即视同您已接受本行的赠送,便可免费获得本行为您送出的高额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险和旅行不便保险。
保险服务对象 招商银行白金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及同行的配偶或子女。
保险费用 本项保险是招商银行为白金卡持卡人提供的一项服务,保费由招商银行支付给保险公司,您无需另行付费。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起期:本项保险自本手册规定的白金信用卡开卡日零时起生效。 保险期限止期:以招商银行另行公告和通知为准。 | |
|
|
|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 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人身 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 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 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 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 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4.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 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在持卡人(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进入对应商业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该班机舱门时止;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轮船,自持有效客票踏上对应商业营运的火车车厢、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该火车车厢、轮船甲板时止;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自持有效车票进入商业营运的客运汽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该汽车车厢时止。 | |
| | |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醉酒; 6.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1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3.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3.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4.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7.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8.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交通工具期间; 9.旅客双脚踏上交通工具之前和旅客一脚离开交通工具之后。 | |
| | | 当被保险人遭受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保险所保障的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同时向两家保险公司报案: 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报案电话:太平洋财险021-*********8308 (周一至周五9:00-17:00),华安保险95556; 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报案电话:华泰财险021-95509,英大泰和财险400-18-95598。 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继承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察、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 |
| | | 一、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 继承人可以携带有关的索赔文件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申请项目 | 应备文件 | 1. 理赔申请书(可在网站下载或向白金客服索取) | 意外身故保险理赔 | 1、2、3、4、5、6、8 | 2. 被保险人持卡证明(信用卡复印件) |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4. 身故证明书(公安部门、卫生部门等有权部门出具) | 意外伤残保险理赔 | 1、2、3、7、8 | 5. 受益人身份证明 | 6. 受益人与身故者关系证明 | 7. 残疾程度鉴定书(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合格部门出具) | 8. 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 | | |
或选材料:公共交通工具票款或旅行团费支付情况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等。 | |
| | | 在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转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 |
| | |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经当地政府登记许可,行驶于固定航线的定期商用客机或水、陆上 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旅行社承租,用于不特定旅行团员报名参加,并经当地政府许可行驶于 固定航线的定期商用客机的加班机、水、陆上公共交通工具。但排除政府、企业、及私人 包机。 ·“同行”是指持卡人、配偶、子女同时乘坐同一公共交通工具。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 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 ·“被保险人”指符合本手册规定的招商银行白金信用卡持卡人。 ·“受益人”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第一顺序法定 继承人,如被保险人对上述指定有异议,可直接到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变更手续;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 |
| |
|
|
|
| 一、 班机延误保险 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搭乘或转乘的航班延误四小时以上(含四小时),按下述标准赔付: 1)保险人在班机延误保险金额内,赔偿在延误期间发生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于航空公司安排的最快改搭班机出发前在出发地或转机地所支付的食宿费用; ·来往机场及住宿地点(不包括居住地)的交通费; ·与机场或住宿地点联系的电话费; ·住宿时因行李已交寄托运而购买急需的衣物或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 2)如被保险人未发生上述费用或发生上述费用的金额不超过RMB500元,保险人按照RMB500元的固定金额进行赔偿。 2.下列原因造成航班延误,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所属航空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出发,在办理登机手续前已确定航班延误 或取消; ·被保险人误机、漏乘或错乘。 ﹡3. 特别说明:航延关怀金主动赔付(500元航延定额津贴) 1)航延关怀金的给付范围 ·即日至2012年12月31日,客户在招商银行商旅中心预订机票并成功出票即可享受航延关怀服务。 ·对于符合下述标准、享受航延关怀服务的航班延误,满四小时(含四小时)将先行给付航班延误定额RMB500元关怀金。 ·赔付标准:航班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该航空承运人的雇员罢工或怠工或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或该航空承运人超售机票而导致客户所预订搭乘的航班较预定到达时间延误四小时(含四小时)以上者,可以享受航延关怀金主动赔付。 ·航班延误期间的计算以享受航延关怀服务的航班预计到达原计划目的地的时间开始起算,直至客户实际搭乘航班抵达原计划的目的地为止。 ·航延关怀金主动赔付业务无须客户提供相关理赔申请表及证明文件,招商银行商旅中心将代为完成此项工作。 ·对于需申请500元以上理赔费用的客户,根据实际发生费用金额减去RMB500元向保险公司申请另行赔付,该部分费用的理赔按照保险公司旅行不便险一般流程进行操作,具体详见下述“保险金申请和索赔事宜”部分。 2)航延关怀金赔付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给付航延关怀金责任: ·客户因本身事由而未搭乘预订的航班; ·客户在值机前,已发生罢工或抗议活动; ·客户在值机前,气象部门已发布预告的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情况所导致的延误; ·客户抵达机场时,已超过原预订搭乘班机办理登机的时间; ·客户未搭乘航班承运人所提供的第一班替代航班。(但客户因不可抗力因素致无法搭乘航班承运人所提供的第一班替代航班,不在此限) 二、 行李延误/丢失保险 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飞机交付航空公司托运的行李发生下列事故,保险人按约定负 责赔偿: ·行李延误: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六小时后(含六小时), 尚未领到托运行李; ·行李丢失: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二十四小时后(含二十四 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 2. 赔偿标准如下: 1)对被保险人发生上述列明的保险事故而支出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行李延误或行李丢失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 ·因紧急需要购买衣物及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行李延误发生的本项费用以被保险人到 达前述目的地后二十四小时内为限,行李丢失发生的本项费用以被保险人到达前述目的地 后五天(一百二十小时)内为限)。 ·为领取行李往返机场和住宿地点之间的交通费用。 2)如被保险人未发生上述费用或发生上述费用的金额不超过RMB500,保险人按照RMB500元的固定金额进行赔偿。
三、旅行证件重置保险 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港、澳、台地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期间,因护照或其它 旅行证件(以下简称旅行证件)遗失、被盗窃、被抢劫或抢夺,保险人在旅行证件重置保险金额内赔偿: ·因补办旅行证件所发生的直接补办费用; ·在补办旅行证件期间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餐费及交通费。 2.下列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发现证件遗失、被盗窃或发生证件被抢劫或抢夺之 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事故发生地警方报案。
四、旅游中断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港、澳、台地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参加旅行团组织的旅游期间, 因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病危或身故,必须中断行程时,保险人在旅游中断保险金额 内赔偿: ·对已支付且不能退还的交通、住宿、餐饮等旅行费用; ·中断行程前往病危或身故的被保险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所在地发生的交通费用。 | |
| | | 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 骚乱; ·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地震、火山爆发、海啸;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 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
| | | 当被保险人遭受旅行不便保险所保障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 ·于发生保险事故后48小时内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报案电话:华安保险95556; 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报案电话:英大泰和财险400-18-95598。 【航延关怀金主动赔付(500元航延定额津贴)从2012年4月1日起由英大泰和财险提供】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因过错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损失原因、经过、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妥善保管有关原始资料,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 查导致不能核实事故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 |
| | | 一、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 继承人可以携带有关的索赔文件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二、根据索赔项目的不同,被保险人索赔时还应提供如下相应的单证和资料:
申请项目 | 应备文件 | 班机延误保险 | ● 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所属航空公司出具的注明延误时间的证明 | ● 理赔申请书(可向白金秘书索取); ● 被保险人的机票及登机牌复印件; ● 损失清单和原始费用单据; ●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被保险人持卡证明(信用卡复印件) ● 刷卡凭证存根联或该笔交易所属帐单原件。 | 行李延误/丢失保险 | ● 行李票复印件; | ● 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所属航空公司出具的延误行李领取时间证明或丢失证明 | 旅行证件重置保险 | ● 须有事故发生地警方报案的回执; | ● 补办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 旅游中断保险 | ● 旅行合同及旅程时间安排复印件; | ● 相关病危通知书或身故证明; | ● 病危或身故者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 ● 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行程中断的证明。 | | | |
或选材料:公共交通工具票款或旅行团费支付情况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等。
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根据险别,在该险别的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某被保险人的任一险别每次事故赔偿的金额以该险别保险金 额为限,无累计赔偿限额。 | |
| | | 一、在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转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二、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如涉及外币,均以该费用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外汇基准 价折算人民币赔付。 | |
| | | ·“同行”是指持卡人、配偶、子女同时乘坐同一公共交通工具。 ·航班:是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延误:指航空公司未能按其对外公布的班期时刻表上列明的到达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 ·延误时间:指航班延误、取消、或因超额订位致使旅客被拒绝乘坐后,由航空公司安排的 最快改搭班机到达目的地时间和原定到达时间之间时间差。 ·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漏乘:指旅客在航班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航空公司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其它旅行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香港签 证身份书》、《香港海员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 ·直接补办费用:指补办旅行证件时应交纳的工本费、登报费、照相费、特快专递费、加急 费用以及应向旅行证件签发部门交纳的其它费用。 | |
| | | 1. 有关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和旅行不便保险未尽事宜,以保险人相关条款为准。 2. 招商银行保留此项免费保险服务的解释权。相关保险人保留涉及保险业务的专用名词的解 释权。 | |
| |
|
|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fdad81a2c3f5727a5e9856a561252d381eb20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