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人100(全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08 10:13: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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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交人〔2007〕100号

关于公布《西安交通大学

全员聘用制度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全员聘用制度实施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3日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人事 聘用 规章 印发 通知

抄送:党委各部(委)、各分党委(党工委、总支),

学校党政领导、总务长、校长助理。

校长办公室 2007年12月17日印发

西安交通大学

全员聘用制度实施暂行办法

(2007年12月13日校党委常委会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升办学水平与教育质量,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精干高效、符合创建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的有关规定,制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全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通过建立以岗位聘用为核心的用人制度和以体现岗位绩效为核心的分配制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效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从整体上增强队伍活力和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大学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和高校教职工职业特点的、能促进教职工能力建设和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的制度环境。

第三条 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合理定编、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科学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有利于优化队伍结构,有利于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聘用方案的审定和结果的审批。

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聘用工作的组织实施。

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与全员聘用相关的薪酬分配工作,包括方案拟定、审批及相关组织实施。

学校人事与机构委员会下设若干专责小组,负责完成聘用委员会委托的调查研究、方案拟订与论证等专项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和相关处级单位成立由有关领导、学科带头人和资深专家组成的岗位聘用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聘用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岗位设置依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在核定的编制数范围内分类进行。

第七条 岗位分类

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包括工勤技能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三类。

第八条 岗位分级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与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

正部

副部

正厅

副厅

正处

副处

正科

副科

科员

办事员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管理岗位等级与我校职员职级的对应关系另文规定。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5等级,与工人技术等级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九条 岗位比例

总岗位中,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不低于70%,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55%;管理岗位不超过总岗位数的18%;逐步减少工勤岗位的数量。

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副高、中级、初级之间的比例为2:3:4:1;管理岗位中,六级及以上岗位不超过35%,其中五、六级岗位的比例为1:2;工勤岗位中,一、二、三级不超过35%,其中一、二级控制在5%以内。

专业技术岗位中,一级岗位由学校向教育部申报;二、三、四级岗位的比例首次聘用时按1.5:3.5:5设置,逐步达到2:3:5;五、六、七级岗位的比例为2:4:4;八、九、十级岗位的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岗位的比例为5:5。

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的设置与学科、专业、所在业务部门的层次相挂钩,实行结构比例动态管理。

全校重点学科(二级学科)教师高级岗位比例设定为65%左右,博士点学科设定为55%左右,硕士点学科为45%左右,其余学科为35%左右。

实验技术高级岗位的比例: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各类教学基地控制在50%以内,国家专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控制在40%以内,其他经学校正式批准的各类实验室(中心)以及图书档案、报刊编辑、医疗卫生、信息网络、后勤服务等部门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控制在35%以内。

第十条 教师岗位分类

教师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型岗位(A类岗位)、科研为主型岗位(B类岗位)、教学为主型岗位(C类岗位)三类。

A类岗位是指同时承担教学、科研和服务任务的岗位,B类岗位是指主要承担科研和服务任务的岗位,C类岗位是指主要承担教学和服务任务的岗位。

BC类岗位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教师岗位总数的15%之内。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和岗位类别之间的对应关系如下图所示:

一级

二级

教授A类岗位

三级

教授B

类岗位

四级

教授C类及

其他正高岗位

五级

副高岗位

六级

七级

八级

中级岗位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初级岗位

十二级

十三级

第十二条 设岗程序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按国家规定设置。二级岗位由学校岗位聘用办公室提出设置方案,报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批;三级及以下岗位由学院和相关处级单位岗位聘用分委员会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总数提出设置方案,经学校岗位聘用办公室审核后,报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批。

管理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级设置。一至四级岗位按国家规定设置。五至八级岗位由组织部提出设置方案,报党委常委会审批;九、十级岗位由学院和相关处级单位岗位聘用分委员会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总数提出设置方案,经岗位聘用办公室审核后,报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批。

工勤岗位由学院和相关处级单位岗位聘用分委员会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总数提出设置方案,经岗位聘用办公室审核后,报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岗位的设置方案每三年审定一次。年度调整由各学院和相关处级单位提出,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 岗位职责

教师岗位以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服务相结合的结构工作任务为职责。教学任务主要指:为本科生、研究生授课(含讲座)、指导学位论文(含本科毕业设计)、实践性教学、从事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等;科研任务主要指:承担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论文、出版学术专著、组织与参加学术活动等;学科建设任务主要指:承担学科规划、评估、申报、平台与基地建设等与学科发展相关的任务;服务任务主要指:承担党务工作、行政工作、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国际国内学术组织任职、校内各类委员会任职、对外交流、校内外其他社会服务等。

教师岗位的服务任务应不低于总岗位任务的10%。A类岗位的教学任务不低于总岗位任务的40%,B类岗位的科研任务不低于总岗位任务的70%,C类岗位的教学任务不低于总岗位任务的70%。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以所在业务领域的条件保障为职责。其中工程技术岗位以技术保障和技术开发为主要职责,主要指:教学实验工作,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研发,公共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行等;图书情报岗位以为教学科研提供文献信息服务为职责;医疗技术岗位以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医疗服务为职责;工勤岗位以为教学科研提供技术与服务保障为职责。

管理岗位以党政管理及相关辅助工作为职责。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具体职责由学校岗位聘用办公室制定,报岗位聘用委员会审定。其余岗位的具体职责由学院和相关处级单位聘用分委员会制定,经岗位聘用办公室审核后,报岗位聘用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任职条件

任职条件包括资格条件和业务条件。

各类岗位的资格条件为:应聘专业技术岗位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应聘管理岗位须具备相应的职员职级;应聘工勤技能岗位须具备相应的工人技术等级。

各类岗位的业务条件为:专业技术岗位要求有相应的学术资历、学术贡献、学术影响及岗位责任等;管理岗位要求有相应的任职资历、工作业绩等;工勤岗位要求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学校岗位聘用办公室制定,报岗位聘用委员会审定。其余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学院和相关处级单位聘用分委员会根据岗位聘用办公室提出的基本条件制定,经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岗位聘用办公室审核后,报岗位聘用委员会审定。

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见附件。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每三年审定一次。具体任职条件可每年调整,由各学院和相关处级单位提出,报学校审批。

第五章 聘

第十九条 岗位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条 聘用程序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一般程序为:岗位空缺时,学校在媒体和网络上公布招聘信息,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应聘者填写应聘表,并向用人单位聘用分委员会提交反映本人履历、业绩的书面材料,接受资格审查。用人单位对资格审查合格者组织评审,并公示结果,确定推荐人选。岗位聘用委员会对用人单位的推荐人选进行审定。其中,应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还需参加由岗位聘用办公室组织的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具有副高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聘四级及以上岗位具有中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七级及以上岗位具有初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聘十级及以上岗位,须先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程序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西安交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西交人200674号)规定的程序确定岗位。

管理岗位聘用的一般程序为:岗位空缺时,学校公布招聘信息,公开招聘;应聘者填写应聘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评审、公示结果,确定推荐人选;学校对用人单位的推荐人选进行审定。

五至八级管理岗位聘用按干部任用程序进行。

工勤岗位聘用的一般程序为:由用人单位公开招聘,确定推荐人选,报学校审定。

第二十一条 岗位聘用工作需严格遵守《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办法》(西交人〔2002〕107号),各级组织和个人应自觉维护聘用工作的严肃性。

第六章 岗位待遇

第二十二条 坚持“注重效率、维护公平”的分配原则,以不同系列、不同岗位人员的分类管理为基础,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精神,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三条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

第二十四条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根据本人所聘岗位对应的国家标准发放。

第二十五条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和资历,根据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考核结果,对应国家标准发放。

第二十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的实绩和贡献,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水平合理、规范有序”的分配原则,向关键岗位、优秀拔尖人才倾斜,保持适当差距。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组成。基础性绩效工资以所聘岗位为基础,根据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出色履行职责、取得突出业绩或做出特殊贡献的情况确定。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根据学院和相关处级单位的人员现状、编制数、岗位聘用情况、对学校贡献大小、发展目标等核定总额,每年根据岗位数量增减、人员流动、政策变化等情况适当调整。学院和相关处级单位根据核定的总额和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本单位的各类办学收入也同时纳入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进行规范分配。分配方案经本单位教代会讨论通过,报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其中聘用在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及入选国家、学校各类“人才计划”的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不低于学校核拨的标准。

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单位、团队和个人的当年工作情况核定。

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具体分配办法由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办公室拟定,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根据学校情况每三年可调整一次。

第二十七条 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优秀拔尖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于短期聘用的人员,实行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

第三十条 管理干部和工勤人员不得兼职兼薪。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须报学校批准。

第七章 聘期与合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合同管理。

除离退休年龄不到一个聘期的人员外,受聘者均须与学校签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 聘用合同分为长期合同和定期合同两种。聘用在四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或五级及以上管理岗位,聘用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或管理六级岗位、满一个聘期且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与学校签长期合同;聘用在其余岗位的人员,应与学校签定期合同,一般每个聘期为三年。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与受聘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条件、福利待遇、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合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方式等内容。合同一经签,双方须严格遵守,一般不得解除。

第三十四条 聘用在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的人员,入选国家、学校各类“人才计划”的人员,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的人员,校管干部,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的合同,由校长或校长授权人签;聘用在其他岗位人员的合同由校长授权受聘者所在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签

受聘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聘用合同的,视为本人自动放弃。

第八章 考

第三十五条 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团队与个人相结合、年度与聘期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聘用在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的人员,免于考核。对离退休年龄不到一个聘期的人员,可不进行考核;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须参加考核。

第三十 考核以聘用合同书约定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专业技术人员与工勤人员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管理人员应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综合考核。

第三十 校管干部的考核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校考核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聘用在其他岗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组织考核;其中入选国家、学校各类“人才计划”的人员以及其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还需参加由学校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组织的考核。

第三十 考核分为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类。聘期考核在受聘人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进行。管理岗位人员年度考核按自然年在年末进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考核,其他岗位人员年度考核按学年在学年末进行。

四十 考核程序一般包括:本人填写考核表,总结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提供业绩材料;组织考核的单位聘请有关领导、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核意见。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考核结果由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校管干部的考核结果由党委常委会审定;其他人员的考核结果由所在单位确定,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十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和做出突出贡献者,可评定为优秀;违法违纪未完成合同规定岗位任务者,应评定为不合格。

第四十 考核结果是续聘、晋升和岗位绩效工资确定的主要依据。

聘期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可续聘原岗位或应聘高一级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续聘原岗位,可应聘低一级岗位或转聘其他类别岗位。

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下年度晋升一级薪级工资并发放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下年度不得晋升薪级工资,并根据完成岗位目标任务情况发放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

第四十 考核结果应告知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组织考核的单位提出复议申请。组织考核的单位应向申请人做出答复。

第九章 续聘、转聘、解聘、辞聘

第四十 续聘时,受聘人应与学校签续聘合同。

第四十 聘用在六、七级岗位的教师在同一级别岗位上超过三个聘期者,八级及以下岗位的教师在同一级别岗位上超过两个聘期或三个聘期未晋升高一级职务者,应转聘其他类别岗位。

第四十 教师在A、B、C三类岗位之间可以转聘,但转聘需在原岗位合同期满后进行。

第四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拒绝承担岗位任务者;

(二)聘期内擅自离岗三个月以上者;

(三)未经学校许可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兼职兼薪活动者;

(四)违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

对拟解聘人员,学校提前三个月通知本人,在此期间可保留本人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三个月后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因特殊原因受聘人需要辞聘者,须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交书面辞聘申请。

第十章 附

第四十 特设岗位和附属医院岗位设置及聘用方案按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安交通大学教师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2.西安交通大学实验与工程技术岗位任职基本

条件

3.西安交通大学图书档案、出版编辑岗位任职

基本条件

4.西安交通大学医疗卫生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5.西安交通大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任职

基本条件

6.西安交通大学中小学教师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附件1

西安交通大学教师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结合校实际,制定教师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二级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由学术资历、学术贡献、学术影响、岗位责任等四个要素构成。

(一)学术资历条件:

需任正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年。所需年限与本人业绩、学术贡献、学术影响、岗位责任相关。

(二)学术贡献条件: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2名;

3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第1名;

4以第一、第二或通讯作者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按SCI、SSCI统计,以第一、第二或通讯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H因子达到10或以第一、第二、通讯作者所发表的论文单篇SCI、SSCI他引达到100次(H因子的定义为:按SCI、SSCI统计,作者有H篇论文每一篇的引用次数均不低于H)

5获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2名或一等奖第1名;

(三)学术影响条件:

1.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教育部科技委员会委员、教育部社科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2.任国际性学会、协会所主办的学术杂志主编、副主编;

3.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

4.国家级突出贡献专家(含中青年专家);

5.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四)岗位责任条件:

1973”计划(包括国防“973”计划)首席科学家、“863”重大专项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优秀群体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A类)、教育部长江学者、教育部创新团队负责人。

二级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为下列之一:

(一)任教授职务16年,为学校发展出重大贡献或满足以下条件:

1年均授课30学时以上,且教学效果良好;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奖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奖或按SCI、SSCI统计,以第一、第二或通讯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H因子达到5或以第一、第二、通讯作者所发表的论文单篇SCI、SSCI他引达到50次;

3主持过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2项。

(二)任教授职务12年,并符合第条所列学术贡献、学术影响、岗位责任条件中的一条。

(三)任教授职务6年,并符合第条所列学术贡献、学术影响、岗位责任条件中的两条。

(四)任教授职务不满6年,并符合第条所列学术贡献、学术影响、岗位责任条件中的三条。

(五)教育部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A类)聘任期满,考核合格者。

(六)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公认的学术成就者。

三级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为下列之一:

(一)符合第条所列学术贡献、学术影响及岗位责任条件之一者。

(二)符合所在学院制定的教师三级岗位任职条件。各学院所制定的教师三级岗位任职条件应从学术资历、学术贡献、学术影响、岗位责任等因素综合考虑。

学术资历:一般须任教授职务6年。

学术贡献:重点考察获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奖,高水平学术论文(著),承担国家级项目、重大横向项目,在杰出人才培养方面的贡献等。

学术影响:重点考察在国内外学术组织、学术刊物任职,获各种学术荣誉与称号等。

岗位责任:重点考察学科建设、科研、教学岗位责任,各级人才计划岗位,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基地负责人、学院院长、一级学科带头人,学校重要管理岗位等。

四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须满足学校教授职务聘任条件,且应聘者已被聘任为教授职务。

五级、六级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为:

(一)任副教授职务6年,考核合格并符合学院五级岗位任职条件者,可聘用到教师五级岗位;任副教授职务3年,考核合格并符合学院六级岗位任职条件者,可聘用到六级岗位。

(二)五、六级岗位任职条件应主要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结构性任务方面考察。

教学:一般应系统讲授过两门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并已独立培养过研究生。

科研:一般应主持过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或50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以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论文5篇(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国外SCI、SSCI文章),或出版一定数量高水平学术专著、教材,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奖项,或取得一定数量的国家发明专利。

社会服务:一般应担任过国内外学术组织、学术期刊职务,担任过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或承担过学院(系、所)管理和服务职责。

七级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须满足学校副教职务聘任条件,且应聘者已被聘任为副教授职务。

八至十级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由各学院制定,应聘者应已被聘任为讲师职务,其中任讲师职务6年者可聘为八级岗位,任讲师职务3年者可聘为九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者可聘用到十级岗位。

十一、十二级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由各学院制定,应聘者应已被聘任为助教职务,其中任助教职务1年者可聘为十一级岗位,具有硕士学位者可聘用到十二级岗位。

具有学士学位者可聘用到十三级岗位。

第十 本条件中所列教学、科研成果均须以西安交通大学(合校前以原单位名称为准)为第一署名单位。校外应聘者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十 本条件适用于教师岗位首次聘用。



附件2

西安交通大学

实验与工程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结合校实际,制定实验与工程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四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须满足学校实验与工程技术系列研究员或正高级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条件,且应聘者已被聘任为研究员或正高级高级工程师职务。

五、六级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为:

(一)任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实验师职务9年,考核合格,并符合本单位五级岗位任职条件者,可聘用到五级岗位。

(二)任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实验师职务6年,考核合格,并符合本单位六级岗位任职条件者,可聘用到六级岗位。

(三)五、六级岗位任职条件应主要从专业技能、岗位责任等方面考察:

1以实验教学为主要职责的岗位主要考察:实验课程教学,实验教学成果,创新实验开发,实验设备研发、维护和使用,实验室建设、管理与服务,实验室人员培养等。

2以科研辅助为主要职责的岗位主要考察:实验技术开发,科研设备的研发、使用和维护,科研项目和成果,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研究生培养,实验室建设、管理与服务等。

3.以公共技术支撑为主要职责的岗位主要考察:公共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行,技术开发与服务,项目技术管理与实施等。

七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须满足学校实验与工程技术系列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实验师任职条件,且应聘者已被聘任为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实验师职务。

八、九级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为:

(一)任工程师或实验师职务9年,考核合格,并符合本单位八级岗位任职条件者,可聘用到八级岗位。

(二)任工程师或实验师职务6年,考核合格,并符合本单位九级岗位任职条件者,可聘用到九级岗位。

(三)八、九级岗位任职条件应主要从专业技能、岗位责任等方面考察:

1以实验教学为主要职责的岗位主要考察:实验课程教学,实验教学成果,实验设备维护和使用,实验室建设、管理与服务等。

2以科研辅助为主要职责的岗位主要考察:科研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科研项目和成果,实验室建设、管理与服务等。

3.以公共技术支撑为主要职责的岗位主要考察:公共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行,技术开发与服务,项目技术管理与实施等。

十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须满足学校实验与工程技术系列工程师或实验师职务任职条件,且应聘者已被聘任为工程师或实验师职务。具有博士学位者可聘用到十级岗位。

十一、十二级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为:

(一)任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职务3年,考核合格者,可聘用到十一级岗位。

(二)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职务,具有硕士学位者,可聘用到十二级岗位。

具有学士学位者,可聘用到十三级岗位。

本条件适用于实验与工程技术岗位首次聘用。



附件3

西安交通大学

图书档案、出版编辑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结合校实际,制定图书档案、出版编辑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四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须满足学校图书档案、出版编辑系列研究馆员或编审职务任职条件,且应聘者已被聘任为研究馆员或编审职务。

五、六级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为:

(一)任副研究馆员或副编审职务9年,且在本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上工作6年,考核合格,并符合本单位五级岗位任职条件者,可聘用到五级岗位。

(二)任副研究馆员或副编审职务6年,且在本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上工作3年,考核合格,并符合本单位六级岗位任职条件者,可聘用到六级岗位。

(三)五、六级岗位任职条件应主要从专业技能、高水平成果、学术及社会影响、管理服务、本单位队伍建设等方面考察。

七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须满足学校图书档案、出版编辑系列副研究馆员或副编审任职条件,且应聘者已被聘任为副研究馆员或副编审职务。

八、九级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为:

(一)任馆员或编辑职务9年,考核合格,并符合本单位八级岗位任职条件者,可聘用到八级岗位。

(二)任馆员或编辑职务6年,考核合格,并符合本单位九级岗位任职条件者,可聘用到九级岗位。

(三)八、九级岗位任职条件应主要从专业技能、研究成果、管理服务等方面考察。

十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须满足学校图书档案、出版编辑系列馆员或编辑职务任职条件,且应聘者已被聘任为馆员或编辑职务。具有博士学位者可聘用到十级岗位。

十一、十二级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为:

(一)任助理馆员、助理编辑职务3年,考核合格者可聘用到十一级岗位。

(二)助理馆员、助理编辑职务,具有硕士学位者,可聘用到十二级岗位。

具有学士学位者,可聘用到十三级岗位。

本条件适用于图书档案、出版编辑岗位首次聘用。



附件4

西安交通大学医疗卫生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结合校实际,制定医疗卫生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四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须满足学校医疗卫生系列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条件,且应聘者已被聘任为相应职务。

五、六级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为:

(一)取得卫生行业规定的执业资质证书,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9年,且在本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上工作6年,考核合格,并符合本单位五级岗位任职条件者,可聘用到五级岗位。

(二)取得卫生行业规定的执业资质证书,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6年,且在本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上工作3年,考核合格,并符合本单位六级岗位任职条件者,可聘用到六级岗位。

(三)五、六级岗位任职条件应主要从医德、医疗水平、医疗效果、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情况、学术影响、管理服务、本单位队伍建设等方面考察。

七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须满足学校医疗卫生系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条件,且应聘者已被聘任为相应职务。

八、九级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为:

(一)取得卫生行业规定的执业资质证书,主治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9年,考核合格,并符合本单位八级岗位任职条件者,可聘用到八级岗位。

(二)取得卫生行业规定的执业资质证书,主治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6年,考核合格,并符合本单位九级岗位任职条件者,可聘用到九级岗位。

(三)八、九级岗位任职条件应主要从医德、医疗水平、医疗效果、参与科研活动、了解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情况管理服务等方面考察。

十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须满足学校医疗卫生系列主治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任职条件,且应聘者已被聘任为相应职务。具有博士学位者可聘用到十级岗位。

十一、十二级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为:

(一)任医(药、护、技)师职务3年,考核合格者,可聘用到十一级岗位。

(二)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具有硕士学位者,可聘用到十二级岗位。

具有学士学位者,可聘用到十三级岗位。

本条件适用于医疗卫生岗位首次聘用。



附件5

西安交通大学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结合校实际,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五、六级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为:

(一)任高级讲师职务9年,考核合格,并符合本单位五级岗位任职条件者,可聘用到五级岗位。

(二)任高级讲师职务6年,考核合格,并符合本单位六级岗位任职条件者,可聘用到六级岗位。

(三)五、六级岗位任职条件应主要从授课、编写教材、参与教学改革、教学实践、科研活动、实验室建设、培养青年教师、承担学生工作、管理服务等方面考察。

七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须满足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讲师职务任职条件,且应聘者已被聘任为高级讲师职务。

八、九级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为:

(一)任讲师职务9年,考核合格,并符合本单位八级岗位任职条件者,可聘用到八级岗位。

(二)任讲师职务6年,考核合格,并符合本单位九级岗位任职条件者,可聘用到九级岗位。

(三)八、九级岗位任职条件应主要从授课、参编教材编写、教学改革、教学实践活动、科研活动、实验室建设、承担学生工作、管理服务等方面考察。

十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须满足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讲师职务任职条件,且应聘者已被聘任为讲师职务。具有博士学位者可聘用到十级岗位。

十一、十二级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为:

(一)任助教职务3年,考核合格者可聘用到十一级岗位。

(二)助教职务,具有硕士学位者,可聘用到十二级岗位。

具有学士学位者,可聘用到十三级岗位。

本条件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首次聘用。



附件6

西安交通大学

中小学教师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结合校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五、六级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为:

(一)在中学任教20年,且任中学高级教师职务9年,考核合格,并符合本单位五级岗位任职条件者,可聘用到五级岗位。

(二)在中学任教15年,且任中学高级教师职务6年,考核合格,并符合本单位六级岗位任职条件者,可聘用到六级岗位。

(三)五、六级岗位任职条件应主要从授课质量与水平、参加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相关学术活动、编写教学资料、培养青年教师、管理服务等方面考察。

七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须满足学校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条件,且应聘者已被聘任为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八、九级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为:

(一)在中学任教10年或在小学、幼儿园任教20年,且任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9年,考核合格,并符合本单位八级岗位任职条件者,可聘用到八级岗位。

(二)在中学任教10年或在小学、幼儿园任教15年,且任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6年,考核合格,并符合本单位九级岗位任职条件者,可聘用到九级岗位。

(三)八、九级岗位任职条件应主要从授课、参加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相关学术活动、参编教学资料、培养青年教师、管理服务等方面考察。

十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须满足学校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条件,且应聘者已被聘任为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具有博士学位者可聘用到十级岗位。

十一、十二级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为:

(一)任中学二级教师或小学一级教师职务3年,考核合格者可聘用到十一级岗位。

(二)中学二级教师或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具有硕士学位者,可聘用到十二级岗位。

具有学士学位者,可聘用到十三级岗位。

本条件适用于中小学教师岗位首次聘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f60ab11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85fe93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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