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应对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

发布时间:2015-12-29 11:03: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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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招儿‖如何有效应对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后会启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经过审查,申请商标或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或由商标局以一定理由驳回申请。其中,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理由包括绝对驳回理由和相对驳回理由。

当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后,商标注册申请人主要通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的方式加以应对;同时,商标注册申请人还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一些辅助措施,以消除引证商标所形成的在先权利障碍,达到获得核准注册的最终目的。

一、通过驳回复审应对商标申请的驳回

(一)如何在驳回复审中应对商标局的绝对驳回理由

商标局的绝对驳回理由所依据的是《商标法》第101112条的规定。概括来讲,如果申请商标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或缺乏显著性,则申请商标会被商标局驳回。在涉及绝对驳回理由的驳回复审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复审理由通常包括直接论证部分和间接论证部分。

1. 直接论证部分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涉及绝对驳回理由的驳回复审申请时,通常会遵循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的具体审查原则。如果申请人能够将申请商标的情形归因至《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的审查原则的例外情形,则申请商标有望核准注册。因此,直接论证部分往往是关于申请商标的情形属于审查原则的例外情形的论证。

2. 间接论证部分

《商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如果商标局以《商标法》第11条第1款所规定的绝对驳回理由驳回了商标注册申请,则申请人可以举证证明其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前,长期将其本身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自己的商品上,申请商标与所使用的商品之间已经建立起了很强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认为该标志指代的就是其使用人的商品,该标志事实上已经发挥出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参照驰名商标的证据要求收集用以证明前述事实的证据。

(二)如何在驳回复审中应对商标局的相对驳回理由

商标局的相对驳回理由所依据的是《商标法》第3031条的规定。概括来讲,如果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的引证商标(包括已注册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和注册申请中的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话,则申请商标会被商标局驳回。

在涉及相对驳回理由的驳回复审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复审理由通常亦包括直接论证部分和间接论证部分。

1. 直接论证部分

如何论证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的引证商标并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是驳回复审成功的关键所在。从逻辑上讲,只要下列任一条件成立,商标注册申请人亟需得出的“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的引证商标并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结论即可成立:

1)申请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与他人在先的引证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并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从制度设置上而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驳回复审程序是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的延续,两者均立足于商标注册审查的标准统一性和效率,因此,在商标局的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程序中,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两者所指定的商品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判定往往严格遵循商标局最新颁布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对于商品类似关系的划分,鲜有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做法。因此,如果商标局是严格遵循《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而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话,商标注册申请人往往很难成功论证“申请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与他人在先的引证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并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但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近几年的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原商标异议复审)和商标无效宣告(原商标争议)案中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对于商品类似关系的划分的做法越来越多。原因在于,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无效宣告与商标驳回复审相比,各自承载了不同的制度功能和价值取向:商标驳回复审更加注重商标注册审查标准的统一性和效率,而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无效宣告更加注重保护特定民事权益、强调个案特殊性、更多地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如主张权利商标的使用情况、知名度、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主观恶意等)。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ee72bfe0b4c2e3f562763c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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