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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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长理工大学〔202150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校风、学风建设,努力培养一大批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较高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的优秀人才,根据我校学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评选范围
长沙理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二、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三)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
(四)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校期间各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平均成绩在班级排10名(在社会实践或科技创新方面有重大成绩,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者可放宽至前15名)。
(五)具有钻研精神,独立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强。(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要求。(七)除以上六项基本条件以外,在校期间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获省部级及以上单位授予的“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在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实践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省部级表彰者。
2.在省部级及以上单位正式组织的各种竞赛中,获个人三等奖或集体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者。
3.两次获校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含“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员”)。三、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生按不超过应届本科毕业生总人数的10%评选。四、评选时间优秀毕业生评选时间定于每年12月。五、评选程序及相关事宜
(一)各学院根据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比例确定初选人员。
(二)各学院在本单位学生较集中的地方张榜公布初选名单(不少于三天),广泛征求师生的意见。

(三)各学院依据公示结果确定推荐名单,并填写《长沙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与名单汇总表和获奖证书复印件(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等佐证材料一起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各学院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公示,将公示结果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行文。
(五)获奖学生在毕业离校前若有不符合“优秀毕业生”要求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并予以公布,同时将相关材料收入个人档案。六、奖励办法
(一)为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
(二)将《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三)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
(四)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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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edb752b9c3143323968011ca300a6c30d22f1d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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