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

发布时间:2013-12-16 09:20:0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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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

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虽然关系密切,但存在许多差异。文章以“胡斌飙车案”为例,从其案情回顾与法院判决、两罪的关系,以及对杭州“胡斌飙车案”的认知及案情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杭州胡斌飙车案

杭州“胡斌飙车案”虽然已经告一段落,但人们对这一案件的讨论似乎没有停止,尤其是对胡斌飙车行为到底应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已然是本案争论的焦点。为此,笔者从“胡斌飙车案”案情回顾及法院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以及对杭州胡斌飙车案的认知及案情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胡斌飙车案”案情回顾及法院判决

(一)“胡斌飙车案”案情回顾

200957日晚,杭州师范学院体育系二年级学生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红色三菱轿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同向行驶在杭州市的主干道上,准备共同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途经文晖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胡斌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与同伴驾驶的轿车互相追赶、超速飙车的情形。2008分,当胡斌驾驶轿车行驶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由于速度过快且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直接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男青年谭卓,谭卓被撞出大约5米高后再重重摔在20米以外的地方。事发后,胡斌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谭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055分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调查发现该路段为人流密集区,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101.2公里,并和同伴有相互追逐、超车行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胡斌被刑事拘留,520日晚,杭州警方宣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同日,胡斌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73日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e72aa521ed9ad51f01df27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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