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部融资融券客户投资者教育方案

发布时间:2018-07-02 06:51:4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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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客户投资者教育方案

第一章 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内容和途径

第一条 开展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是引导投资者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知识,帮助投资者熟悉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认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融资融券市场的规范发展。

第二条 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普及融资融券业务基础知识。

(二) 宣传融资融券业务方面的政策法规。

(三)揭示融资融券业务投资风险。

(四)向投资者具体介绍融资融券业务,内容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特点、融资融券业务基本要求、融资融券业务办理流程等。引导投资者结合自身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五)指导投资者正确使用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客户端软件(包括网上交易、热自助、电话委托等),提示投资者妥善保管其账号和密码、定期修改密码、注意密码强度,避免使用简单或容易被猜测的密码、做好网上交易电脑防病毒和防木马的信息安全防护工作等。

第三条 全面运用投资者教育园地、网站、客户服务电话、宣传教育活动、投资者教育讲座培训、宣传材料发放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融资融券客户投资者教育,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更新。

第二章 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工作职责

第四条营业部建立以总监为组长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并根据公司融资融券相关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部考核和奖惩办法,保障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的职责并组织落实投资者教育工作;

(二)拟订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具体落实方案;
(三)定期或不定期策划、开发、组织实施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活动项目;
(四)每季度最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零售业务总部报送的本季度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和计划中应包含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相关内容。具体报送要求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通知执行。

第三章 投资者教育工作开展的方式和实施

第五条 应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切实提高投资者教育的效果。具体采取以下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

(一)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融资融券业务专栏,专栏中应细化类别,专栏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完整,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教育、风险提示、业务资讯、业务推广活动信息等

(二)举办各类宣传教育活动。

根据所在地的情况,通过各种宣传活动向广大投资者介绍融资融券知识,介绍的内容应按照监管机构和公司下发的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相关材料进行推广宣传,在投资者教育中应注重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提示、法规的普及、业务流程的讲解以及系列产品的比较等。

(三)在营业场所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培训。

根据投资者意向性,分类分批的组织投资者参加融资融券业务专题讲座,了解意向性投资者对于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认知情况、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内容理解情况,并对投资者未理解的或有理解误区的内容进行重点讲解。

(四)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证券交易所各项交易规则、标语、宣传画、风险揭示书等宣传资料,及时发放由公司统一编印的《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手册》以及相关宣传资料,置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资料供投资者随时查阅。

(五)按照适当性原则,充分了解自己的客户,对不同层次的客户制定相应培训计划,对符合条件准备开展此项业务的客户重点进行交易规则、业务风险的介绍。

1、通过公司客服专线,由专人向意愿客户介绍业务;

2、置备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手册和简明宣传折页,由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对意愿客户进行一对一的介绍;

3、举办意愿客户现场专题讲座和视频专题讲座。

(六)在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持续进行投资者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在营业场所公示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名单,提示客户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采用专人负责制,其他人员无权办理;

2、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主动提醒客户仔细阅读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及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告知客户在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必须先签字确认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3、提醒客户妥善保管股东账户卡,保密身份证号码、账户号码、交易密码等资料,提醒客户不在无业务资格的营业部网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4、引导客户合法合规交易,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告知、提醒客户,对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规定采取限制措施;

5、在融资融券业务宣传等材料上标明风险揭示语,并在醒目位置注明“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6、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及时将客户账户预警信息告知客户,提示风险;

第四条 公司网站投资者教育专栏中应设置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栏,刊登证券交易所各项相关交易规则、指引。建立健全客户服务机制,通过交易委托系统、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多种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第五条 在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时,做好投资者教育留痕工作。主要包括:资料受领签字留痕、培训课程签到留痕、业务规则、流程及合同讲解签字留痕等,相关材料都应归入《融资融券意愿客户跟踪服务档案》。

第六条 客户在营业部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后,业务推荐人需整理统计与该客户相关的《融资融券意愿客户跟踪服务档案》,如实填写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投资者教育情况部分,并签字确认。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e35418083d049649b66582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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