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价格监测信息采集补助资金

发布时间:2019-09-10 10:54: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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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价格监测信息采集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监测信息采集补助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和《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信息采集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从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安排,用于保障价格信息采集、价格信息发布、价格预警体系建设和广东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点,是指执行广东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部署、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指定并承担省价格监测工作任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开公平、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广东省价格监测信息采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按规定组织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及执行;

(三)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组织项目申报、审核;

(四)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六)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职责:

(一)配合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和绩效自评;

(二)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三)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资金效益;

(四)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价格监测需要拟订当年补助资金的年度总体安排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确定项目资金补助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数量、申报条件等;

(二)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发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等;

(三)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监督管理;

(四)按规定实施绩效自评;

(五)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职责:

(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实地考察、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与价格监测点签订工作协议,约定具体责任和义务;

(三)按监督管理要求建立辖区内补助项目档案;

(四)对价格监测点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五)按要求做好绩效自评;

(六)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价格监测点职责:

(一)按协议履行约定义务,定期按要求采集、报送有关价格信息;

(二)按规定建立补助资金使用台账,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资金效益;

(三)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价格信息采集有关情况;

(四)按要求做好绩效自评。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十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价格监测点采报价人员的劳务补贴;

(二)价格监测数据处理、传输和维护费用;

(三)价格监测管理、采报价人员的培训经费;

(四)价格监测资料、价格监测点标志牌印制费用;

(五)价格监测信息宣传发布费用;

(六)其他与价格监测点采报价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分配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当年补助资金总额的60%为价格监测点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经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到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管理工作。价格监测点补助经费用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一)、(六)项支出。其中,价格监测点采报价人员的劳务补贴不得少于下拨到价格测点补助资金的60%

(二)按当年补助资金总额的40%分配其余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的支出。具体使用项目及金额由广东省价格监测中心根据资金额度及价格监测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采取集体研究或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资金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和具体实施项目明细分配计划复式审批制度。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5月底前根据监测点数量、工作量和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拨订当年补助资金的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资金额度、分配办法、补助方向和范围、绩效目标等),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获批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申报年度价格监测信息采集补助项目,并在管理平台发布申报指南,确明申报条件、补助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数量、申报程序、审批部门、经办部门、查询电话等。

第十四条 符合项目申报资格条件的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申报。

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受理项目单位申请并开展实地考察,经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留存备查)确定向上一级申报价格监测点名单。

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价格监测点名单,经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留存备查)确定价格监测点名单上报省发展改革和省财政厅,并向社会公布。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价格监测点名单,根据价格监测点数量、工作量和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提出补助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第5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在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配合下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辖区内价格监测点,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

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应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补助资金拨付到价格监测点有关准备工作,及时将申请拨款报告和核定价格监测点[包括辖区内县(市、区)价格监测点]名称、联系人、电话、地址、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等有关详细信息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16条 价格监测点收到补助资金后,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使用。采报价人员的劳务补贴可一次性或按月支付,一次性支付的应在收到补助资金30个工作日内付清,按月支付的应在每月10日前支付。采报价人员(信息员)有2人以上的,劳务补贴可由价格监测点按其劳动量比例合理分配。

第6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补助资金的相关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补助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数量、审批部门、经办部门,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本部门管理使用补助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本部门开展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组织巡查监督或重点抽查。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实行绩效评价机制。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组织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点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及时报送绩效自评材料,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项目5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718日起实施,试行2年。2013101日施行的《广东省价格监测信息采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综[2013]143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c95ff04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10a5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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