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瑕疵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6-02-14 11:06:4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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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瑕疵的法律效力

【摘要】票据对于发展我国的商业信用,促进流通,提高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有着相当重要的积极意义。而票据瑕疵对票据权利的产生、变动和行使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本文分析了票据瑕疵的法律效力,阐述了票据瑕疵的法律后果,并对票据瑕疵提出了完善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票据瑕疵;法律效力;法律后果;对策建议

一、票据瑕疵及其法律效力

票据作为权利的物质载体,要求其本身无缺陷,才能用来表明一定的权利,并据以行使票据关系发生变化或者扭曲,以至于发生票据外的其他法律关系。而票据瑕疵就属于其中主要存在的缺陷,这也是有关票据瑕疵的规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一般而言,票据瑕疵主要有四种类型,即票据伪造、票据变造、票据涂销和票据毁损。其中就票据伪造、票据变造、票据涂销占主要地位。

()票据伪造的法律效力

对被伪造人是否要对他人假冒自己名义进行的票据签章行为负责,主要以不在票据签名不责票据责任的原理,被伪造签名的人不付任何票据责任,只有被伪造人举证证明票据上的签名不是自己签的,才享有抗辩权,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包括取得票据时无恶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善意持票人。我国《票据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对于对伪造出票的票据付款的效力。付款人有义务审查辨认出票人签章的真伪,对有伪造背书的票据付款的效力,付款人对票据背书仅负形式上是否连续审查之之责,不负责辨认背书签名的真伪,因此如果付款人能保证背书的连续可以免责,但如果不能保证背书的连续则应自负责任。

()票据变造的法律效力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应当真实,不得变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所以在票据变造之前签章的人,由于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未被变造,因此仅对变造之前的文义负责;在票据变造之后签章的,应对票据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确定是在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签章人依原有记载事项负责。权利人追求的效果,有利于鼓励票据流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c270ef33169a4517623a3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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