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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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
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政发[2004]46【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4.09.14【实施日期】2004.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4]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2001年,我区在北流市和德保县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2003年试点工作在全区范围内展开,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基本实现了“减轻、规范、稳定”的预期目标,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各项改革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但是,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农民负担仍然较重,相关配套改革滞后,农民减负的基础还不牢固,必须通过深化改革试点,进一步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2004年中央1/3




决定加大农村税费改革力度,试点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是前一阶段改革的延续、
拓展和深化,涉及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和原则
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认真落实2004年减免农业税改革政策,注意妥善处理好农村税费改革与其他农村相关改革的关系,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稳步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按照上述要求,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部署及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进行全面部署,实行分类指导。
(三)统筹兼顾,配套推进。税费改革和配套改革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突出重点,相互衔接,有组织、有步骤地实施。
(四)积极探索,循序渐进。要及时了解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的有效措施,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政策。
(五)狠抓落实,规范操作。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责任,规范程序,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政策落实到基层和农户。
二、全面落实2004年农业税减免政策2/3





按照中央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总体部署,2004年,我区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
即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税率执行65%的地方,农业税税率调到55%;农业税税率执行6%的地方,农业税税率调到5%。农业税正税降低后,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
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统一按调整后的农业税税率征收农业税,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改征农业税。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2004年农业税减免试点工作,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分类指导,搞好政策宣传和干部培训,规范操作,确保减免农业税政策全面落实到位。要按照计税面积、常年产量和降低后的税率,如实核定农民应缴纳的农业税及其附加额,落实到户,并得到农民认可。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避免毗邻地区因农业税负担不均衡引发新的矛盾。要切实把取消国有农(林)场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业税税率的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场职工和农民。
对各地因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业税税率减少的收入,由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的转移支付补助,并重点向糖料蔗主产区倾斜。具体补助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条件的市、县也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改革。三、推进各项配套改革,稳固农民减负基础(一)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
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减免农业税的新形势,进一步推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和乡镇机构改革。
加大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力度。2001年,自治区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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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a6d83de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92f0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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