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流程
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流程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流程,包括用地单位申请、林场初审交相关材料、现场勘查、审查提交材料、提出审核意见、上报阿山林管局送审文件、主管副局长审定、审查提交材料、督促用地单位缴清费用、上报林业送审文件。
一、用地单位申请
用地单位向林场提出书面申请,报阿山林管局同意后,填写用地申请表。
二、林场初审交相关材料
审核用地单位的相关材料,包括征占用林地项目工程批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下发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现场勘查
由阿山林管局资源组织人员对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其中,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委托林场组织不少于2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70公顷以,由阿山林管局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占用征用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林业厅资源林政处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到现场查验。
四、审查提交占用林地材料
审查占用征用林地的申报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二)、建设项目批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下发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依法处理的决定。
(五)补偿协议。
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六)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七)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建设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时,填写的《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五、提出审核意见
提出审核意见。
六、上报阿山林管局送审文件
向阿山林管局送审文件。
七、主管副局长审定
主管副局长审定后,由资源和林政管理处办理
八、审查审核提交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申请表封皮、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现场查验意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表、填表说明)(盖章)
2、占用林地单位项目工程批文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证 即:代码证(盖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盖章)
4、林权证复印件(盖章)
5.《林地权属证明》由被征占用林地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包括行文编号,征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名称、征占用林地面积、位置、四至坐标、地类、权属、起源、林种、有无权属争议内容。
6、林场关于占用林地请示文件[*****]*号
7、占用林地补偿协议(盖章)
8、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置换***林场林地的承诺函》文件
9、建设项目植被恢复和植树造林任务的承诺函 (盖章)
10、占用林地的补偿资金使用的承诺函
11、占用林地位置图
12、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13、现场查验报告
(以上材料需要七份,大项目报国家林业局需要十份)
九、督促用地单位缴清补偿费用
缴清补偿费用后办理上报手续
十、向自治区林业厅送审文件
占用征用林地的办理程序
和所需的材料
一、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的办理程序
(一)、由用地单位提供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申请表封皮、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现场查验意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表、填表说明)(盖章)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证 即:代码证(盖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盖章)
3、占用林地单位项目工程批文
4、占用林地补偿协议(盖章)(双方共同签定)
5、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置换***林场林地的承诺函》文件
6、《林地权属证明》由被征占用林地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包括行文编号,征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名称、征占用林地面积、位置、四至坐标、地类、权属、起源、林种、有无权属争议内容。
7、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8、现场查验报告
9、占用林地位置图
(二)、由林场提供材料
1、林场关于占用林地请示文件[*****]*号
2、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在用地单位的委托下,由林场派出有林业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现场查验,查验人员必须在查验表上签字(主要是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类型、面积、权属、林种、树种等进行查验、核实)。
3、林权证复印件(盖章)
4、占用林地补偿协议(盖章)
5、建设项目植被恢复和植树造林任务的承诺函 (盖章
6、占用林地的补偿资金使用的承诺函
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
(一)审批权限
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占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3、阿山林管局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四)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3)集材道、运材道;
(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6)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三、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
(一)审批权限
1、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它林地面积20颂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它林地面积20颂以下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临时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其他证明材料。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3、阿山林管局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9d117ac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42a9d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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