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建材企业财会税费
【发文字号】豫国税函[2008]228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6.03
【实施日期】2008.06.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8]228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总局统一工作部署,今年在全国统一组织开展水泥生产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4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开展好水泥行业的专项评估工作。
一、组织好专项评估工作。每年选择部分行业或项目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是总局实行行业管理和分类管理的重要手段,以达到全面提升全国行业增值税管理水平的目的,因此,需要全国同步协调行动。今年总局选择水泥生产行业作为专项评估对象,各地要积极配合总局统一行动,组织实施好该项工作,于9月初完成该项评估工作。在工作中注意做好以下四个结合:一是与今年全省及各地重点整治工作相结合。“三个行业一个重点”是今年全省整治重点,各地也结合自己的税源特点增补了各自的重点,有的将建材纳入了整治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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