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明白纸(1)

发布时间:2012-01-02 10:42: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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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明白纸

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主要保障住院医疗,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和急诊医疗。职业学院医院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报销工作。住院及门诊报销等相关办法规定如下:

一、普通门诊

1.定点医院:淄博职业学院医院(各校区门诊部)

2.门诊医药费报销限额:执行淄博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关于“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管理”的规定。超过定额部分由个人负担。

3.就诊程序:参保学生因病就诊须到淄博职业学院医院各校区门诊,学生凭身份证、学生证就医,并在处方上签字确认,门诊费用可由其个人账户医保处已拨付额度支付(门诊费为10//半年,不得提前支付,个人账户累计额可累计支付),超过本人账户余额部分及到校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由个人负担。

4.因个别参保学生医保处登记身份信息和学院登记学生身份信息不符,导致数据无法导入,此种情况学生应持身份证、学生证到医院财务科(西校区医院319室,电话2570749)确认信息后,即可使用个人账户额度。有关《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就诊报销》咨询事宜,请联系医院医务科(西校区医院301电话2571124

二、急诊

参保学生患急性疾病、需急诊抢救治疗的,可就近在淄博市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治疗,急诊之后不需住院治疗的,其费用自行负担;急诊之后转住院治疗的,其急诊费用纳入住院费用按标准予以报销。参保人可将急诊发票、急诊病历、费用明细、本次住院结算单、身份证复印件、系(院)开具的学籍证明。报淄博职业学院医院医务科(西校区301室,电话:2571124),再集中上报淄博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审核报销。

三、住院

1.起付线、报销比例及支付限额:参保学生在一个年度内患病住院,首次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起付线标准为100元,第二次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起付线标准为50元,第三次及后序住院治疗的,取消个人起付线。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根据医院的等级确定报销比例。 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60%、55%、50%。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2.本地住院就医:参保学生患病住院时,须持门诊病历、入院证、本人身份证,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医保分理处办理住院手续。报销时在该医院医保分理处审核报销。(所住医院必须为淄博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费在该医院报销)

3.异地住院就医:参保大学生放假回原籍或在外实习期间患病住院的,其就医医院必须是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院后把材料交附属医院医务科,审核后交医保处报销。其发生的费用按本地住院规定报销,取消外转自付比例。

4. 转外住院就医:参保学生确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治疗时,须预先到医疗保险指定医院(市中心医院、第一人民医院、148医院、矿务局医院、临淄齐鲁石化中心医院)开具转诊证明或提供三级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医疗保险处办理转诊(否则医保处不予报销)。转外地住院治疗的,先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的15%,余额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比例报销。

5.异地及外住院报销:住院费报销时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发票原件、费用明细、身份证复印件、系(院)开具的证明(包括:学籍信息、住院原因、回原籍或实习地就医,如在实习地就医请注明实习地点)、转外地住院的需提供转诊证明、联系方式,于每月20日前报职业学院医院医务科汇总报销(西校区301室,电话:2571124)。

6.支付范围: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吸毒、参与违法犯罪、交通违章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不符合大学生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四、本办法自201141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8cda7a60029bd64783e2c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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