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解聘”概念的不能成立——对《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和《物权法》第76条的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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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解聘”概念的不能成立 
对 物业管理条例 第11条和 物权法 第76条的再解读 
藏 王 平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柳 青 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 
本论文得到“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编号YC07B02  
摘 要】对于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被续期的情形,有学者将之界定为“自然解聘” 这一观点-b《物业管理 条例》第1 1条、《物权法》第76条之规定结合后,成为了现实生活中许多原物业服务企业逾期占据小区、强求召开业主大 
会会议讨论其“去留”的法律依据。该文认为,“自然解聘”的概念存在语义上、逻辑上的矛盾,且违背了合同法:在实践 中、以及在物业管理地方立法当中,一旦引入此概念,极易形成实际操作上的僵局,并导致对碌物业服务企业的倾斜性不 
当保护,有损业主利益,亦有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原则。因此,该概念并不能成立。 
关键词]物业管理法
业主大会 自然解聘
僵局 
现实生活中 原合同期限届满后.原物业服务企业逾期强占 解聘”的概念 在第1 2条;各原先的“三分之二以上”调整为 专 
小区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 其通常举出的主要理由之~,是2003 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且占 总人数 的 双过半”(双重多 年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第3款明确规定:“解聘、选 数决)标准 
聘物业管理企业“是由业主大会履行的职责.该规定在07年《物 从立法上可以看出 选聘 、 解聘 概念确是为物业管理法 
权法》第76条再次得到了体现 至于何者为”解聘 ,物业服务企 所采用的概念,但在法律条文上.则并无“自然解聘”之说。“自 业常举出学界的”自然解聘 概念以为支持,并就此认为业主大 然解聘”的概念.其性质当属学理解释。 会必须对“{自然)解聘”事项作出议决。 
考察 自然”一词的词义.根据《辞源》的解释.有三义: 
对于“自然解聘 概念.有学术著作作出如下解释
解聘物 其一 天然、非人为的:其二,不造作 非勉强的.其三,犹当 
业管理企业,分为自然解聘和提前解聘。 自然解聘“.是指物业 然。至于”当然“的词义.《辞源》解释为:应当这样。可是.细 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被续期。“提前解聘 是指在合同履行 究“自然解聘”之概念 并;陪其与现行立法相联系,却不难发现: 期间,由于某种原因.合同双方或者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履行。 
既然“自然解聘“冠之以“解聘”的字眼,那么.显然它属于“解 
这一理论提出后,对学术界、物业管理实践都有明显的影响. 物业服务企业)”的概念范畴、是“解聘“的情形之一 同 
并进而影响到了地方立法。在学界 一些物业管理方面的书籍在 时 根据法律规定, 解聘”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并符合法定 论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解聘时 直接采纳了 自然解聘”的概念: 
投票权数的规定。如此一来,所谓“自然”的解聘 最终却变成 
实践中,当原合同期满时.许多原物业服务企业强行要求“召开 了 法定 的解聘,这显然有违“自然”一词的本意。 
业主大会”以讨论对其 (自然)解聘”的问题 在地方立法,以 二,“自然解聘”不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为例+“自然解聘”的概念已经明确出现在了该市 
在合同法.“解聘”理应是指合同的解除首先必须l 当事人 
的相关规定中。但笔者认为 所谓“自然解聘 概念是不能够成 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 依《合同法》 
立的。以下详析之。 
第97条规定,在于“终止履行、恢复原状、补救措施 等等 并 

 
“自然解聘”在语义上的矛盾 随之产生“赔偿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据此分析“自然解聘” 
从语义角度 所谓“自然解聘 的概念一经与 物业管理条 的概念 例》第1 1条的规定相结合,将演变为法定的情形 从而导致逻辑 
1与合同解除的前提不符 
矛盾。 
合同法》第46条明确规定: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 
早在国务院于2003年5月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第11 满时失效。”因此.原合同期满 则合同失效.合同失效,则原 
条规定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 聘用)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合同关系都已经不存在了 又何来 
理企业”,第1 2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须经 
解聘“7”聘”之不存,“解”将焉附 合同期满则失效、无“聘“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07 可 解”,这是《合同法》明定的法定状态。以此考察“自然解 年 物权法》第76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 聘”的概念 显然其已失去了基本的存在基础。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 
在现实生活中 许多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原合同期满后 逾期 
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之后.国务院根据 强占小区、拒不撤出 并一再坚称必须召开业主大会” “由全 物权法.修改了《物业管理条例)),第1 1条继续使用了“选聘”、 体业主来决定 原物业公司的去留…,甚至直接援引 自然解聘 
∥ 
281《商场现代化》2ss{2周(下旬刊)总簿5{期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78bf0fa172ded630b1cb65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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