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1-04-28 14:40:33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建议的适用,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更好地履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增进法律正确实施、增进社会和谐稳固,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进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增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法的一种重要方式。

第二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结合执法办案工作,能够向涉案单位、有关主管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四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有事实依据,而且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建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检察建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

(二)应当消除的隐患及违法现象;

(三)治理防范的具体意见;

(四)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五)被建议单位书面回答落实情形的期限等其他建议事项。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发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提出检察建议:

(一)预防违法犯法等方面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存在犯法隐患的;

(二)行业主管部门或主管机关需要增强或改良本行业或部门的管理监监工作的;

(三)民间纠纷问题突出,矛盾可能激化致使恶性案件或群体性事件,需要增强调解疏导工作的;

(四)在办理案件进程中发觉应对有关人员或行为予以表彰或给予处分、行政惩罚的;

(五)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在执法进程中存在苗头性、偏向性的不规范问题,需要改良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能够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向发案单位的上级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

第七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依照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制作检察建议书,报请检察长审批或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

检察建议书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采用落实情形,必要时能够回访。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没有合法理由不予采用的,人民检察院能够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有关情形。

检察长对本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以为确有不妥的,应当撤销,同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作出说明。

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检察建议书的文稿审核、编号工作,各承办部门负责检察建议的跟踪了解、催促落实等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增强检察建议的分类统计,按期对发送检察建议的情形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时刻:2009年11月17日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6bda1a2316c1eb91a37f111f18583d048640fff.html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