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仁化县11·10高处坠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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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仁化县“11·10”高处坠落事故
调查报告

20141110940分,韶关市仁化县红山镇烟竹村仁化县天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公司)化验室房屋维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县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李伟强任组长,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住建局、法制局、总工会、红山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韶关市仁化县“11·1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原因、对事故性质作出认定的基础上,有关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并就如何吸取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天盛公司需翻修一座建于60年代砖混结构的平房,将金字架屋顶泥土烧制的瓦面改装成铁皮瓦面,并将此工程发包给武江和装饰经营部,双方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承揽合同),并于2014119日开始施工。
(一)事故单位情况
事故单位武江区和装饰经营部(以下简称和经营部)工商注册日期为201264日,单位性质为个体工商户,营者曹培先,经营场所在武江区享泰路20号,经营范围是加工、

零售:不锈钢、铝合金、铁艺(以上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天盛公司情况
天盛公司经仁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工商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人代表是郭广华,住所在仁化县红山镇烟竹村,成立日期为201495日,经营范围是山泉水的开发、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现处于工程建设阶段,已在有关部门分别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工商营业执照、资质情况
和经营部、天盛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均在有效期内,县住建部门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2123条认定:承担房屋修缮工作二层以下的不需要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
天盛公司到仁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生产许可证时,仁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其须配备化验室,于是天盛公司向仁化县供销社租赁红山镇烟竹村委会对面的旧平房(泥砖瓦面结构),计划用作化验室,该平房矩形设置,长16米,宽11米,屋顶为金字架结构泥土烧制瓦面,斜度29°,屋顶滴水边缘离地高度3.55米,屋顶最高处离地面高度6.5米。郭广华找到曹培先为旧房屋盖铁皮瓦顶,双方约定该工程材料费38/m2,人工费30/m2,运费4/m2,工程开始前,天盛公司已将原来的瓦片掀开。曹培先临时组织潘志坚、张南通、张剑3人承接该工程。

2014116日,曹培先和潘志坚到红山镇烟竹村测量化验室瓦面的面积(约230m2
118日下午,曹培先和潘志坚、张南通、张剑丰将安装铁皮瓦所需的材料运到仁化县红山镇烟竹村,当天未开工。
119日上午开始施工至16时左右,天开始下雨,曹培先等人停止作业,当天完成总工程量的三分之二(约170m2
1110日上午8时许,潘志坚、张南通、张剑丰开始当天的工作,潘志坚和张剑丰在屋顶安装、固定瓦面,张南通在地面递送材料。至9时左右,天开始下毛毛雨,910分,潘志坚解开安全绳去厕所,在瓦顶走了两步后不小心滑倒,摔下地面,张南通马上跑过去扶他,并打电话通知曹培先,曹培先和郭广华赶到现场后,搀扶潘志坚到烟竹村卫生站,经卫生站医生初步诊断,建议将潘志坚送往大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因为看到潘志坚的状况较为稳定,考虑到施工所剩工程量不大,所需时间也不长,曹培先决定抓紧时间把工程做完再送潘志坚到韶关医院检查,是曹培先带着张南通、张剑丰回到工地,郭广华则在卫生站照顾潘志坚。940分左右,3人回到工地,张剑丰走在前面先上了瓦面屋顶,曹培先跟在他后面,张南通在楼梯处绑安全绳。培先在屋顶行走过程中滑倒坠落地面,头部撞击屋后的墙壁不省人事。屋后墙壁为批荡石灰墙,高3.45米,施工房屋与后面墙壁间有一长方形地坪,长8.28米,宽4.2米,地板为水泥混凝土地面(事故现场平面图见附件2
(二)事故抢救情况
张南通听到响声后,马上过去扶着曹培先的头喊了两声,曹培先没有反应,头部和鼻子有血流出。张南通即打电话给潘志坚,叫郭广华和医生马上过来,并与张剑丰和附近的居民把曹培先抬到公路边。医生赶到现场后马上进行了抢救,郭广华则打电

话给120随后把曹培先和潘志坚往仁化医院送,在红山镇厚塘村将2名伤员转到120急救车,经仁化县人民医院抢救,曹培12时被宣告抢救无效死亡,郭广华将事故情况报告了110并于当天晚上将潘志坚转到韶关市中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作了指示,紧急成立了仁化县11.10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区毅明、县安监局局长李伟强以及住建局、公安局、人社局、红山镇等单位领导赶赴事故现场,研究部署事故抢救、调查、善后处理工作,红山镇人民政府先垫资5000用于韶关市中医院抢救受伤人员,目前,伤者已康复出院,死者善后处理工作正在进行中。
1、死亡人员名单:
曹培先,男,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人,1970年生,武江区和经营部经营者。
2、受伤人员名单:
潘志坚,男,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人,1982年生,主要从事空调安装和维修工作。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勘验,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查阅有关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根据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该作业点最高高度6.5米为二级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雨天高处作业)地点。
潘志坚、曹培先在斜度29°的瓦面行走,由于铁皮瓦面较光滑加上下毛毛雨铁皮瓦面有水,使瓦面本来就很小的摩擦系数进一步降低,当鞋底与铁皮瓦摩擦系数很小时,物理学知识表明:

人体所受到的合力是重力沿斜面向下的分力,此时人体不可能静止在斜面上,要向下做匀加速直线运动。潘志坚、曹培先在屋顶处先后滑倒,在较光滑有雨水的铁皮瓦面,受自身重力沿斜面向下的分力作用(分力大小约为自身重量的一半),在长约6米的铁皮瓦面向下滑动且速度越来越快,当滑动到铁皮瓦面边缘时坠落,造成事故。
(二)间接原因
1、事故发生时施工现场无任何安全防护设施,伤亡人员作业时均未佩带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绳、安全带、安全帽)
2和经营部施工安全管理不善。
3、天盛公司没有督促和经营部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一)事故责任单位
1和经营部在斜坡二级特殊高处作业,未设置安全平网、
防护栏杆等安全设施,未佩戴安全绳(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JGJ80-1991)第2.0.7条、第3.1.1条规定和《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安全平网、安全防护栏杆、安全绳(带、帽)三项只要落实其中任何一项安全设(措)施,事故就可以避免,和经营部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是事故发生单位,本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追究其责任,鉴于和经营部属个体经营,其经营者曹培先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建议武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武江区和经营部工商营业执照。
2、天盛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和经营部施工,没有及时、有效地督促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间接责任,建议由仁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
(二)事故发生单位相关责任人
1、曹培先是和经营部个体经营者违章指挥、违规冒险作业,特别是已有潘志坚坠落受伤的事故教训,第二次事故本不应该再次发生,然而曹培先在没有任何改进安全设(措)施和没有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带头组织工人继续施工,重蹈第一次事故之覆辙,造成在第一次事故发生30分钟后同样事故再次发生的严重后果,违反建设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1991)第2.0.7条、第3.1.1条和《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曹培先是事故的主要责任、直接责任者,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3潘志坚、张南通、张剑丰在施工过程中均存在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行为,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监管部门责任
红山镇政府工作人员未发现有失职、渎职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这次事故的发生令人心痛,其教训十分深刻,为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1、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建筑安装企业(个体)安全大检查,特别是点多面广、分散零星工程的施工单位,发现问题,依法整治。
2、当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安装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减少和避免违规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3、加大对零星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特别是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教育。
4、当地政府应吸取事故教训,检讨安全生产监管存在的问题,改进和完善今后的安全监管工作,减少和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说明:因事故发生在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实施前,故本调查报告仍引用未经修订的《安全生产法》。)
附件:1、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仁化县天盛实业有限
公司“11.10”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通知2、事故现场平面图
3、《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4仁化县天盛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维修11.1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分析会签到表
5、仁化县天盛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维修“11.1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报告定稿确认签名表
韶关市仁化县“11·1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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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49340a5750bf78a6529647d27284b73f3423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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