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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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条约
.条约的保留
在于排除或修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自己适用时之法律效果保留有几层含义:
(1保留应在表示接受条约约束时作出(2目的是排除或修正条约中某项条款对提出保留的缔约方适用时的效果(3表明提出保留国愿意在保留的基础上接受条约的约束(4作用是协调和缓冲(5仅适用于多边条约记载于条约约文、批准书、核准书、加入书、单独证书。
2.保留的根据适用条约有两个相反的要求:一是着眼于多边公约的广泛性
承认国家有保留的权利,且无需保留的一致同意二是着眼于是维持条约法适用的统一和均衡
保留必须得到全体缔约国的一致同意,否则提出保留国不能成为条约的当事国。3.保留的限制VCLTART19规定保留权利的同时对此种权利作出了限制:1)条约本身禁止保留;
2)规定某些条款不许保留或仅准许保留某些条款而其他条款不在保留之列;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不符。
4.保留与政策性宣言国家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关于该国对一些重大问题或对条约如何适用的政策性宣言=保留?政策性宣言或声明,无论其名称如何,其目的是协调国内法令和公约的规定,在适用条约方面,和与其他当事国的关系上,不得排除或修改公约的法律效力。
5.保留地接受与反对1、明示准许保留的,无需其他缔约国后予以承认;2、如果从缔约国的数目、条约的目的宗旨来看,全体缔约国适用全部条约是每一个缔约国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条件时,保留需要经过全体同意;3、若条约是国际组织约章,除非另经规定,须经该组织的主管机关接受;4、凡不属于上述情况,除条约本身另有规定外,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该缔约国而言,保留国是条约当事国,但是须以条约对它们生效为条件;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国之间不当然无效,但是反对国明确表示相反的意思除外;一国作出保留只要至少有另一个缔约国接受就发生效力;5、在适用24时,除了条约另有规定外,如一国接受保留通知后12月的期间届满时,或至其表示同意条约拘束之日为止两者之中较后的日期为准,没有对保留提出反对,

视为该国接受保留。6.保留的意义保留制度是由于国际社会法律组织方面仍不完善而出现的临时方便制度
当条约的稳定性受到很大冲击时,它便会变得毫无意义为保证法规尽可能的统一适用,应在适当的水平上限制保留,再逐渐实现法律规范适用的统一化
7.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根据VCLT21条的规定: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
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3)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整个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不适用,即二者无条约关系。
4)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8.撤回保留及撤回保留的反对VCLT22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得随时撤回,无须经业已接受保留的国家的同意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得随时撤回,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的反对,自接受保留国或提出保留国收到通知时起开始发生效力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802864d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dd143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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